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
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可以大致分为几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1979—1990年)
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提出“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要求全党、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事业,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再次重申这个问题。也是在1985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改革各级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通知》,决定在小学阶段进行以“五讲四美”和“五爱”为中心的、包括法律常识在内的社会常识和社会公德教育,在初中阶段进行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学生了解并遵守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树立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观念。
从1985年到1990年实施“一五”普法规划,拉开了全国范围的法治教育的序幕。
(二)推进阶段(1990—2000年)
伴随《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教育法》(1995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6年)的相继出台,在1990年启动的“二五”普法和1996年启动的“三五”普法实践推动下,青少年法制教育迅速在全国中、小学中全面、系统地开展起来。“二五”普法提出:“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三五”普法指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大、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三)拓展阶段(2001—2010年)
2001年,“四五”普法实践启动,要求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同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通知》指出, 八年级强调对学生进行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自我保护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2002年,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强调“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006年,“五五”普法提出:“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2007年,为贯彻落实“五五”普法的精神和要求,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颁布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提出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四)深化阶段(2010年至今)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二、中小学法治教育实施状况
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学科教学。小学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学科,初中的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地理等学科,高中的思想政治、历史等学科,是法治教育的骨干学科。教师在这些学科教学中挖掘法治教育内容,分层次、分阶段,适时、适量、适度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语文、生物、体育等学科也蕴涵着丰富的法治教育资源,教师在这些学科教学中也可进行法治教育。
专题教育。学校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紧密结合,与安全、禁毒、艾滋病预防、环境、国防、交通安全、知识产权等专项教育整合,以专题形式开展普法工作。
课外活动。学校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节日纪念日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开展法治教育。例如,有些学校通过入学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成人仪式等活动开展法治教育,有的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工读学校等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守法观念。
个别辅导。学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针对个别学生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个别教育和辅导。
在家校结合方面,有些学校通过开展“法治教育进家庭”“家庭教育讲法制”“我与父母同学法”等活动,将法治教育延伸到家庭。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为家长举办普法讲座,提高家长法治教育水平。
在师资建设方面,校内法治教育主力主要是政治课教师,校外法治教育师资主要由兼职人员担任,学校联系共青团、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请其担任法制副校长。有些学校和高校合作,聘任法律专业大学生志愿者担任法制副校长的助理,协助法制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中小学校开展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了一些成果:初步形成了青少年法治教育课程体系,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配备了专兼职法治教育师资,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
三、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小学法治教育取得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法治教育的认识不足
一些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不重视法治教育。“应试教育”的功利化导向造成学校和社会并不真正重视法治教育。学生和教师面临巨大的升学压力,法治教育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状态。
(二)法治教育的定位不清晰
现行的法治教育,法律知识的传授主要是通过学科教学特别是思想品德教学来进行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标混同,缺少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这种“零打碎敲”的教育模式不利于提高法治教育效果。
(三)法治教育队伍缺乏规范化管理
学校的法治教育主要靠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来负责。法制副校长都是兼职的,本身工作繁忙,学校对其也缺乏规范化管理。一些法制副校长的讲课内容缺少计划性,授课经验不足,水平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学生需求,甚至存在走过场现象。学校法治教育具体活动的组织与渗透主要依靠班主任和品德课教师。他们大多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背景,而且相关的系统教育培训也很欠缺。兼职的法制副校长与所工作的学校广大专职教师,由于工作层面和方式的不同,还存在着工作配合不够默契问题。
(四)缺乏分年龄分年级的法治教育教材
心理学显示,不同年龄、不同年级的学生,心理特点不同,身心发展水平不同,可接受的知识也就不同。目前的法治教育教材或者生硬死板,或者缺乏针对性,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五)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还有待创新
目前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看似多种多样,但主要还是知识的讲解和传授,缺乏生动真实的事例,远离学生的生活实际,更多停留在以理服人的层面上。应该适应青少年身心特点,继续推动法治教育方式方法创新,如以青少年喜爱的动漫方式、游戏方法等开展法治教育。
(六)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
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法治教育的评估方式主要是听汇报、查资料、座谈等。往往哪个学校材料写得好、汇报做得好、汇报人的口才好,在评估中就占得先机。评估过程简单化、评估标准笼统,对学校法治教育评估的导向、激励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