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未果另求医能否索赔?

2015-01-19 06:46杨学友
大众健康 2014年12期
关键词:交通费抚慰金医方

杨学友

因身体不适,丹丹没能在诊所完成人流手术。后来她在医院人流成功,并向诊所要求退还治疗费、赔偿后续治疗等相应的损失。

某职专三年级学生丹丹因怀疑自己已经怀孕,在同学的陪同下到市郊一家个体诊所就诊。经检查被确认怀孕,医生建议她做人工流产手术,并指着大厅墙壁上挂着“无痛人流,轻松解决意外怀孕”的粉色宣传画说,我们这使用“微创人流技术”,手续简便、保质量、费用低、效果非常好。丹丹同意后,医生当即拿来一份“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志愿书”让她填写。而后,连同费用1000元一并给诊所。

翌日下午2时许,丹丹按约定前来做人流手术。当医生将器具伸入丹丹体内后,体质瘦小的丹丹感觉异常疼痛,继而浑身难受,并伴随呕吐症状。无奈之下,医生只好停止手术,将丹丹安排到另一房间床上休息观察、输液治疗,并出具了处方。翌日上午,丹丹母亲找到诊所,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最后,诊所同意退费800元,丹丹另找医院治疗。此后,丹丹又到两家医院进行检查,最后在市内一家大医院治疗,成功地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事后,丹丹与母亲再次找到原诊所,要求退还治疗费并赔偿后续治疗等相应的损失。该诊所认为,其为丹丹做人流的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和不当,手术未能成功的主要原因是丹丹体质弱且过于胆小、矫情,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进行,诊所无任何过错。双方协商不成,丹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诊所赔偿后继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费用共计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未获成功致原告又多次到多家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由于被告未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出证据进行证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并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原告在某医院治疗支付的医疗费用,系原告成功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正常花费,而非医疗过失损害后果,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被告对原告施行人工流产手术不成功导致其多次就医,并致胎儿在19天后才成功流产,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酌情给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金。随判决该诊所退还原告丹丹医疗费,给付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29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

点评:本案存有3个争议焦点需医患双方记取。

一、在没有证据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情形下,为何要由医方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医方是按常规为丹丹实施人流手术。其未能成功是何种原因,因未进行医疗签定无法确定,患者一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医方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举证责任原则要求负有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医方即未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那么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错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本案为何未支持患者方要求赔偿后继治疗的全部费用?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给患者方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丹丹整个就医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主要有:在该诊所花费的费用,去另外两家医院检查费、交通费,及在第二家医院做人流手术的费用(后继产生的费用)。因丹丹成功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所花费的费用属于正常花费,所以,医方只负责全额退还在本诊所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后继治疗重复检查、交通费等费用。

三、本案,该诊所虽然被推定存在过错,但毕竟未给丹丹造成医疗后遗症,对其精神损害后果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是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达到“严重后果”。而对何为“严重后果”,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司法实践,均把痛苦作为精神损害的核心来考量。

本案,由于该诊所对原告施行人工流产手术不成功导致其多次就医,并致胎儿在19天后才成功流产。这期间,丹丹作为刚成年的女子,初次做人流手术就遭遇如此波折磨难,在长达半个多月时间的奔波治疗过程中所受的身心痛苦、心理压力之大,所产生的不良心理状态与所带来的痛苦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丹丹的精神痛苦远远超出一般病痛的心理承受界限,应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该诊所给予丹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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