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朱元璋时期垛集制度的利弊

2015-01-18 01:38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封占龙
人间 2015年3期
关键词:军士张廷玉差役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封占龙

浅析朱元璋时期垛集制度的利弊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封占龙

明代建立和实行的各种军事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垛集制度作为一种常见的征兵制度在朱元璋时期发挥了很大作用。它继承于元代,但它的实施受当时社会状况和军户制度影响。在引入中原过程中,其实施方法发生了变化,在实施过程中会因军士缺额数和人口密度不同而不同。正是由于不同地区实施方法不同,称谓在不同时地区也略有不同,但其目的却都是因为军政民政的需要,而不是减轻民众的兵役负担。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包括保证兵源、加强边海防和国家稳定、战后经济恢复积极影响,还包括人身自由丧失、军户差役繁重、种种剥削等消极影响。

朱元璋;垛集;抽籍;军户

图:朱元璋

垛集实施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减轻民众的兵役负担,而只是配合当时的军政民政需要。它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既有积极影响,如保证兵源、加强海防稳定国家、恢复经济等。当然,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如丧失自由、差役繁重、剥削严重等。

一、垛集制度的积极影响

明初实行的这种垛集制度,从目的上来说是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为了征集兵员,编制军队,加强自己的国防,对内镇压反对势力的反抗,对外保卫国家安全。从而稳定自己的统治。但是考虑明初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征兵制度的实行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

(一)保证兵源。

明初朝廷对军队实行都司、卫所的编制,建立兵部、五军都督府的中央军事机构,垛集以及其他一些征兵方式的进行,不但保证了兵源,而且有利于军政素质的提高,以便更好完成统一战争,保卫边海防和军事建设等任务。“京城内外置大小二场,分四十人卫卒。已,又分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洪武四年,士卒之数,二十万七千八百有奇”。

(二)加强了边海防和国家稳定。

从元朝末年开始接连不断的战争,造成了经济凋零,人员匮乏,沿海地区更是漏洞百出,明代从自身统治出发,实行垛集,征集大量人员充实沿海地区,据《明史·地理志》记载,朱元璋时期就形成了一批实土卫所,实土卫所很大一部分分布在边海防地区,“府八,直隶州一,属州十一,县九十六。北至武安,南至信阳,东至永成。”,垛集的实施也直接加强了边海防。鉴于明代户籍制度的特点是世袭的、固定的,并且住在固定卫所,这也有助于军户在固定地区繁衍,从而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一个地区的人力物力的相对稳定,进而可以利用这些人力物力,修筑各种边塞城墙堡垒,从而有利于海防安全和国家稳定。

(三)有利于战后经济的恢复。

按照垛集制度征集的兵士,不但在相应卫所担任军事任务,还有相应的军屯任务,各地卫所进行大规模的军屯,屯垦那些因战乱而废弃荒芜的土地,“壬申中书省奏: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给牛耕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年,也就是说,至洪武四年十一月,河南、山东、陕西、山西以及直隶、淮安府等,都已派兵进行大规模的军屯。这样加快了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还保证了军饷的基本自给自足。完成军屯任务的同时,还有部分人被任命为军匠、军士,从事兵器制造、冶染、制瓷等一些生活用品的制造。这样不但保证了军队战斗力,还促进了农业、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所以,它在明初特定历史时期的确起了极大地积极作用。

二、垛集制度的消极影响

明代户籍制度的特点决定明代垛集制度带有世袭性和强制性,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强制性越来越严重,其弊病也越来越明显。

(一)从军者人身自由丧失。

垛集制度规定,军士一旦从军,全家就成为军户,终身或世世代代都要承担军役,“册有丁有口;丁有役,田有租。”这种强制性的规定,使他们失去人身自由。“垛集”或“抽籍”的人都是按规定征集相应的民户为军户的,如果遇到反抗或不从者,就要被官府强制捉拿或迁入别地。所以,无论按哪种方式收编民户,被征编的军士都是强制性的,都会因此而失去自由,终身或世袭承担军役,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强制性会越来越严重。

(二)军户差役繁重。

明初户籍制度分为军籍、民籍、匠籍三种,在这三种户籍中,军户的差役最为繁重,军户主要承担以下几种差役:第一是正军差役,就是每个军户都要出一名军士到指定的卫所服役,充任旗军,有的进行防御操备任务,即操守旗军;有的进行戍边屯垦,即屯垦旗军。第二是余丁差役,每一个军户除出一名正军外,其余子弟或其余民户称为余丁,他们还要承担余丁差役。如果正军逃亡或死亡,就要有余丁补齐,以保证军额,这样也就造成余丁的差役越来越繁重。

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敢。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从兵部尚书,俞论言,京卫军户绝者,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亲,令有司复实发補,府卫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诏卫所复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

这段史料也正说明了当时军户差役的繁重。

(三)军士受到种种剥削。

按垛集制度被征集的军士,一般不在原籍附近的卫所从事服役,而是会分在离家千里乃至数千里的卫所去,路途遥远,路途中所需盘缠都需要自己备足。军士到一个地方服役初期,饷粮数额甚少,关于武官的俸额和军士的饷额,洪武朝廷曾制定一系列有关武官的年俸和军士每月饷粮的规定,主要分三类:第一是勋戚,他们按勋位高低决定年俸,第二是武官,按正一品至从九品官阶决定,第三是军士,按种类和职务决定,洪武二十五年(1392)确定的俸饷数额大致分为十个等级,其中军士饷额其实很少。即使这么少的饷额,还要受到各地官员的勒索,除自用外还要供养家里老少,且在实际发放过程中还时常发生克扣、拖欠情况,最后到手的实在太少,难以维持一家之用。

也正是上述弊病,强制被服役军士失去人身自由、承担繁重的差役、遭受种种不合理剥削,因此上下级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军士时常发生暴动,为了镇压反抗,军官动辄以军法处置,处以重刑,军士难以忍受,被迫大量逃亡。据《明史·兵志四》记载:“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未几,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事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

[1]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4:2222.

[2]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4:1893.

[3]姚广孝.明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3:1298-1290.

[4]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4:1893.

[5]旗军:即军士,士兵。明军百户所下设二个总旗,每总旗下设五小旗,每小旗下有小旗一人(小旗负责人)、旗军十人。

[6]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4:2255.

[7]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4:2255.

K248

:A

:1671-864X(2015)01-0017-02

封占龙(1988—)男,汉族,山东滨州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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