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三个面向”

2015-01-17 01:44:32龚昌菊庞昌伟
人民论坛 2014年35期

龚昌菊 庞昌伟

【摘要】在农耕文明尤其是工业文明时期,对大自然的无限度攫取,酿成了生态危机。转变思维方式,寻求新的发展模式、新的价值观指导,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推进了立法发展,同时也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原则谱系新范式。

【关键词】生态现代化 生态法治 代际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以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为核心议题的全球可持续发展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严峻挑战。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DGs)2015年即将结束,正在紧锣密鼓研讨制定新的国际议程和发展目标。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有能力的国家将于2015年第一季度提交2020年以后的气候及减排计划。中国主动参与新倡议书的制定,向国际社会展示自身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原则,维护新兴经济体和平发展的权利,追求建构更加合理、平等均衡的新型发展全球伙伴关系。

中国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戮力开拓出一条既应对气候变化又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环境的共赢道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推进了立法发展,同时也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原则范式。

面向现代化:符合生态现代化要求

20世纪60~70年代,西方掀起“反现代化、反工业化、反生产力理论”①的生态主义运动,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不可调和。1985年,德国学者胡伯在对现代化反思、批判基础上创建“生态重建”理论,提出“现代化可与自然生态环境互利耦合”的生态现代化理论,主张克服生态危机而不偏离现代化道路,强调采用创新性新技术,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政策施行,市场机制在生态转型中作用。2008年,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主编的《生态现代化》提出:“生态现代化通过改变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通过环境友好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结构生态化,降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压力,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的,”生态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采取非物化、绿色化、生态化的方式,使经济增长与生态退化脱钩,这就是所谓的“三化一脱钩”。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要避免现代化的不利因素,现代化没有把社会公正放在重要的位置,这就要求生态法治建设应当制定符合实现生态现代化的法律,善于运用市场机制保护、治理生态环境,促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首先,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生态财政激励法律机制。在中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基础上,建立起生态文明建设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制度,中央财政纵向、地方政府间财政横向交叉转移支付,对特定地区、流域或产业的生态环境正外部行为进行激励、补偿,平衡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治理补偿产业、区域的生态正外部性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为地方进行生态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为地方因生态文明建设而导致的财政收入减少进行经济或实物补偿。

其次,强化生态科技方面立法。凸显科技进步、创新生态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对在生态建设方面的科技创造、发明予以奖励,并深化科技转化率。

再次,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经济法律机制、制度,弥补政府、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失灵。国有资本应该承担更多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责任,其投资运营重点应积极、主动投向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社会化投资,对环境保护大量采用社会征信、价格、市场准入、财税、集约节约使用、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市场经济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此外,加强生态环境产权制度建设。就环境产权角度而言,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很大程度是因为产权制度的缺失而造成的,环境是一种稀缺性公共产品,可以设定环境产权,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治理外部成本内部化,纳入资源、产品、成本等价格机制体系,制订环境产权法律,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生态税、节能量、碳排放权、水权交易制度等环境经济法律加以调整。

2015年1月1日,我国将实行新修订的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2014年4月25日通过),以突出“保护优先”的基本国策,重构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作为我国环保基本法,其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环评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和司法救济等体制机制予以明确。强调政府对环境监管责任,对关涉环境的政府决策和行为进行规范与制约,规定政府应加大生态治理和修复的环保财政投入,偿还生态欠账,高效发挥政府对社会及发展与生态保护规划和调控功能,以此遏制地方政府无视环境容量“唯GDP”的惯性冲动,依法保障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绿水青山生态资源基础。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细化新《环保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02条。草案修改完善可操作性条款之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按照2014年11月12日中美两国达成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我国承诺2030年达到碳排放峰值、非化石能源占比提高到约20%。尽管计划用15年时间提升10个百分点难度较大,但可以倒逼实施更加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规制,推进国内能源结构、生产方式高效转型、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民生幸福指数。

面向世界:与世界生态法治接轨

生态问题的无国界性、整体性、广泛性、超意识形态性,以及全球化加剧了生态危机向全球性扩展,因而加速全球生态法律的趋同化。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立法与国际接轨,生态治理已经不能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人类从‘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一切民族的、片面性的、狭隘的法律日益成为不可能,”②法律全球化,尤其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全球化是世界法治趋势,同时也注重地区法治特色。

法具有阶级性、社会性两重属性,生态法本质上具有法的一般属性,其阶级性与社会性、公益性并存,其内容多包含有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管理职能的法律规定,多反映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技术性规范立法。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跨界性,所以解决全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问题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具有突出保护人类整体利益的倾向。生态建设立法必须遵守客观自然规律,其立法基本理论、立法目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原则、调整对象与范围、立法规范、立法技术、机制制度等立法内容都具有趋同性。

第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立法继承与立法移植。既要从纵向上积极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成果,又要从横向上大胆移植西方先进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进行法的价值判断,对那些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要积极吸收借鉴,走经验主义与建构主义相结合的发展路径,这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战略性选择。法具有历史继承性,任何法律的制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规律和自然法则的影响与制约。坚持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生态法律,这是生态法之必然,不能排斥中国本土的“法自然”、“法天”、“畏天”、“天人感应”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法律传统。

中国法律现代化属于外源型现代化法,因此,要求汲取世界先进、文明的法治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移植是对生态立法全球化、趋同化的积极回应,我们可以从西方先进国家移植现有、可行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内容、形式、结构,尤其是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自然资源保护先进经验。同时,需要注意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移植供体与受体的匹配性,尽可能移植能与中国法律制度、本土风土民情相适应的优秀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也要注意移植的超前性、前瞻性,对植入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内在价值与道德与中国本土价值与道德观冲突、整合与融合,移植的生态法能在执法、司法、守法等实践中实现立法设定的基本目标。

第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立法一体化和完善化。现在无论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还是以英、美判例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承认、认可自然法思想,并且生态文明建设都制定了成文法。法的理性主义的重要体现是法典化。从长远来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要法典化。

第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法理学逻辑,一般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性质,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调整方法进行划分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它既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法可以也应当成为中国独立的法律部门。

发展中国家在千年发展目标(MDGs)中提出的涉及收入、教育、水资源、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减贫计划至今尚未完成。全球15亿贫困人口陷于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族际冲突、粮食安全、经济危机等“脆弱性结构”社会。1992年地球峰会和2012年“里约+20峰会”提出了与MDGs平行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2015年两组发展目标可能合二为一,将成为指导国际发展政策的目标体系。创新发展观念、弥合不平等的分配差距、完善社保和促进就业,追求社会-经济-生态(3E)三维向度的永续发展、和谐共生“三个面向”的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范式,对南南合作以及新兴国家履行全球生态责任具有不折不扣的普遍参照价值谱系。

面向未来:保护后代人的权利

美国学者爱迪丝·布朗·魏伊丝女士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代际公平说”理论的学者,从法哲学层面关注后代人的权利,“后代人与当代人一样,具有权利主体地位;后代人权利之行使,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理之;后代人与当代人一起拥有地球,也即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保全这个地球,”③从伦理学角度,保护后代人的权利牵涉到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提出“人类不仅对现代的人们,而且对未来的人们负有责任。我们如何通过节俭地使用现有的资源、节俭地进行生产和消费来安排我们子孙后代的生活,是当前道德争论的核心所在。”④美国思想家约翰·帕斯莫尔《人类对自然的任》(1974年)认为人类可以根据子孙后代的利益理智地约束自己并作为一种道德责任能动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明确提出了环境决策的规范性原则,包括“不能对未来的环境打折扣……当我们考虑的是环境的质量问题时,我们几乎找不到什么好的理由来证明那种只顾今天不管明天的行为的合理性了”,1978年,国际环境和发展委员会最早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概念,“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前提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在利益公正分配方面,代內坚持互利的正义原则,维护当代人共同利益;代际坚持公平的正义原则,保障子孙后代人的长远利益。

根据“无知之幕”原理,每代人都处在一个“代际无知之幕”状况下,为了人类的存续,为了给我们及无数代的子孙后代一个更美好的生活空间,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制度去约束、保证任何代际的人都有同等权利,每一代都有权平等要求,能够利用地球上所有一切曾拥有过资源的平等机会,当代人对未来子孙后代利用资源机会的损害,必须控制在最小伤害、最低限度之内。代际之间,就量而言,资源是在递减的,当代人应留给未来子孙后代足够的资本、技术设备和科技知识,以帮助未来子孙后代使用资源节约技术和开拓利用资源范围,补偿当代人对未来子孙后代利用资源机会方面的“损失”。

20世纪是人类生态启蒙时代,人类开始觉醒不能盲目、短视地开发、滥用自然生态环境资源,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理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问题,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当发展能够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时,也不应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工业文明的价值观关注的是个体,它对互利和权利的强调很难为以代际平等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伦理支持,”⑤我们认为只有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下,才可能提供一种代际发展的伦理正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摒弃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强式观点。在对待人的问题上,应该把人的概念延伸、扩展到了未来的世代,认为伦理道德不仅要关怀当下的现在人,也应关怀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在明智地对待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现代强势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应作某种程度的弱化或理性化。

代际均等的环境伦理观点以人类为中心,人们只考虑人类各成员的是否均等,而且是将自然环境和其他生命有机体粗暴地仅仅看作是人类均等的内容、手段、目的。其实,我们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是要使未来无数代的子孙后代能够与我们当代人一样均等地、平等地享受他们应该得到的不低于我们当代人享有的资源,这些资源来源于自然及其自然资源收益属于全体人类共有,任何一代人或几代人不能独享,代际生态文明权是个公平问题,“只要人类还想继续生存,他就必须意识到下一代的存在并乐意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为后代谋福利。如果每一代人只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人类必将毁灭。”⑥

中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应当理所当然地坚持:“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⑦。法律是人类理性化的高度产物和结晶,法律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价值中立”,对后代人利益的深切关怀和保护是法律理性的表现。因此,生态法治建设应对后代的义务法律化,并且对后代人利益具有强制的法律执行效力保障,以确保、固化后代人利益,这也符合人类对全球伦理的追寻进路。

(作者分别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文社科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际石油政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能源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教授)

【注释】

①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编:《生态现代化:原理与方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转引自汪习根:《法律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1页。

③冯之浚,孙佑海:《循环经济在实践: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55页。

④[美]R·T·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448页。

⑤[英]布赖恩·巴克斯特:《生态主义导论》,曾建平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3页。

⑥[英]米哈依罗·米萨诺维奇,爱德华·帕斯托尔:《人类处在转折点—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7年,第136页。

⑦《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责编 / 许国荣(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