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超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重塑乡土伦理
——浅谈资本下乡对乡村伦理的影响
侯超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在今日之中国,我国乡村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生巨变,致使乡村问题变得越来越纷繁复杂,国内学界如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学科也在乡村与农民问题上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但伦理学界却对中国乡村社会并无太多直接的关注,在城乡统筹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的现在,这样的一种缺失是不合理的。本文旨在从“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建设”中“资本下乡”对乡土伦理形成的影响作为切入点,来尝试探索我国未来乡土伦理变化之趋势。
乡土伦理;资本下乡;城乡统筹建设
伟大的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曾有这样一句话:“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①从鸦片战争打破我国乡村的传统经济关系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经济关系多次改变,乡村基本经济关系的改变,对整个乡土伦理造成莫大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乡村,农业生产占主导地位,农业的发展与土地是离不开的,以土地为中心的生产者必然被限制在土地之上,成为一种几乎没有人口流动的共同体,这便是我国传统乡村的“乡土性”,但现在,围绕土地生产不再是乡村人口的唯一选项,乡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的迁徙,传统的“乡土性”已不复存在。从乡村社会结构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与快速工业化,乡村大量的青壮劳动力进城务工,大量的乡村共同体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这样一种人口构成,使乡村社会这个共同体变得失衡与不完整,这样一个不完整的共同体,其拥有的伦理道德也是不完善的。“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是指,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社会圈子按亲疏远近如水波纹一样,一圈一圈荡漾出去,越来越远,但却越来越薄。但在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三十年来的今日乡村,随着农民就业形式与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导致的乡村社会陌生化与疏离化,使得这种依托于“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越来越难以支撑,外出到城市中工作的青壮年围绕暂居地与务工单位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圈子,乡村的以血缘与地缘构成的社会共同体格局出现断裂。“礼治秩序”的乡村社会是什么样呢?在这样一个共同体里,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礼和法律不同点在于维护其规范的力量。法律需要依靠国家机器来推行,而礼的规范力量来自乡村共同体本身,费孝通先生概括了四种以“礼”为基础的社会道德规范原则:横暴力原则、同意权力原则、长老权力原则、时事权力原则。②但当乡村社会已然不再是一个稳定封闭社会的情况下,共同体之外力量便得以对“礼治秩序”造成冲击,法制性规范与契约性规范等多种规范交织一团,这样一种原有的秩序逐渐崩溃,但新的秩序却又还没有建立起来,传统乡土伦理逐渐崩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③政策上的鼓励与引导意味着高额的国家补贴、专业的国家技术指导和农业产业链的完善,可以预见的是,投资农业生产将变得炙手可热,而大量外来资本的流入与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势必会改变原有的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主乡村经济关系。
我认为我国大量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城市化太慢,反而因其太快。城市化是每个国家走向强盛的必经之途,但这个过程中却切忌一味的冒进,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适度原则,将速度降低到城市能够消化的基础上。“资本下乡”的提出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点。城市资本在乡村经营产业化农业,能够有效的增加乡村就业岗位,吸引一部分青壮劳动力留在乡村,同样也会吸引一部分城市富裕劳动力流向乡村,形成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结构,使得城乡社会逐渐融合。对乡村这个社会共同体而言,青壮劳动力的回归使其不再是一个不完整的共同体,这个完整共同体能够又回到那种“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状态,“空巢”现象得以改善,避免了畸形的乡土伦理的形成。再者,“资本下乡”使得农民在一定规模上以土地、池塘、林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变得可能,避免了乡村居民资本缺乏的不足,改变了土地加劳动力等于收入的单一收入来源,形成一种围绕生产要素所有权的新型的“乡土性”。同样,“资本下乡”带来的雇佣制度与生产要素合股等制度,使得法律与契约这两种秩序能够占据主要地位,进而改变乡村多种秩序互相冲突的混乱局面。
这样的改变同样适用于改善新“愚”、“贫”、“弱”、“私”这四大问题。城市资本带来的不仅是就业机会,也是学习机会,更加先进的生产方式与更有效率的管理模式,能够改善乡村原有的以家庭承包制为主体农业生产技术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又迫使乡村原有农业生产不断向其学习,这是一个“愚”变“智”的过程。同样,城市资本资本的加入能够做大农业这块蛋糕,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使“贫”变“富”。当然,在农业生产上,乡村本土居民拥有的经验优势与城市资本拥有的理论优势相结合,起到的绝不仅仅是一加一的效果,生产力以“弱”变“强”自然毫无疑问。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乡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要素能够在经济上将整个乡村共同体成员密切联系起来,使个体能够充分考虑到集体利益,增加了乡村社会个体对集体的归宿感,以“私”变“公”。
乡村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变,自然会带来如乡土伦理这种观念上层建筑的改变。但城市资本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市场资讯上的实力都不是乡村本土农业生产所能企及的,在这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同样可能引发乡村社会一些与之相关联的问题,在这一政策还未大规模实施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尽量考虑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新乡土伦理在重塑过程中再次走上歧途。
我国人口庞大,人均耕地较少,鉴于这种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必要性,应当限制城市资本大面积租种农户承包耕地,避免在耕地经营权上的“土地兼并”,但更加现实的问题是,由于农业种植环节效益非常低,无论农户还是企业,不规模化经营,便很难形成利润,这边关系到土地流转的规模,应该在一个什么样的范围内才是“适度”的问题。再一个问题,企业化经营总会是有风险的,当种植规模化后,企业利益与农民利益捆绑在一起,如何解决风险问题,或者说,亏损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再次,当农业产业这块蛋糕做大后,企业与农民利益分配问题。最后,如何减少城市资本对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农业利益的冲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优先级最高,因为其直接伤害到大部分农业人口的利益。
以上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理好,那么城市资本不但不会给乡村发展与城乡统筹建设带来好处,反而会加剧城乡二元化,所有的道德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都是利益问题,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将会造成城乡之间、乡村之间、单个乡村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伦理道德上的冲突,孔子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④。只有建立起公平合理之分配制度,才能真正使乡土伦理在重塑过程中走上正确的道路。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 年版,第54页
③董峻:《中央一号文件鼓励“资本下乡”》,新华新闻网,2013年2月15日
④《论语·季氏》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
[2]晏阳初:《平民教育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洛克斯(美):《城市化》,科学出版社,2009
[4]王露璐: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乡土伦理研究及其方法,《哲学研究》,2007(12)
[5]张婷婷:市场理性与乡土伦理:一项基于征地补偿引发的家庭纠纷的社会学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2(1)
C912.82
:A
:1671-864X(2015)07-0023-02
侯超(男)(1988.04.05-),四川省巴中市人;单位: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伦理学;研究方向:管理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