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2015-01-15 06:57刘青赵英男
金融经济 2014年9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并购重组方案设计

刘青 赵英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蔓延,企业并购重组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本文试图分析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各个环节税收筹划的方案设计,通过研究和分析来制定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而实现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税务处理;方案设计;筹划方法

一、引言

并购重组是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提高企业整体水平的重要环节。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蔓延,我国的并购风波也在不断扩大。企业并购重组的日益风靡有如下三个原因: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企业为适应现阶段的国际形势,避免被淘汰所作出的必要举措;二是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的途径,为了企业谋取利益甚至垄断利益;三是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能够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取先进的人才和技术。

企业的并购重组能够使资源优化配置,让企业更好地发展。这样企业如何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如何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成为了企业能否成功实现并购重组的关键所在。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纵观全局做出合理减轻税负的税收筹划方案,以长期提高经济利益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使纳税人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的含义已在引言中提到,根据税收筹划的含义可以总结出税收筹划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特点 这里的合法是指在税收筹划的各个环节中都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即使某些行为不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但客观来讲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这种行为也被视为不违法行为。

(二)税收筹划具有总体性特点 税收筹划要从整体出发,不能仅仅考虑某一项税种而忽略其他,例如:橡胶企业并购轮胎厂后的确可使企业间的交易变为内部的物资转移减少增值税,但与此同时却要加缴轮胎的消费税。如此看来我们应当从整体权衡税负高低。另外,税收筹划还需要考虑企业的其他费用,例如:并购目标企业时通过贷款来筹集资金,的确可以减少所得税的税额,但却需要企业偿还利息费用,如此减少税款却得不偿失,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并无好处。所以,税收筹划需要通全盘,通过企业各项费用的分析、税额分析才有可能制定出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国家许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并不严谨,有些条例甚至模棱两可,这样就将有许多人利用这模棱两可的条例合理避税。但这种方式并不能长期为企业受益,一旦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得以完善,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也便会消失。因此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不能仅仅依靠合理避税来完成,大多数时候我们可以依据国家对某些地区、领域及行业的税收优惠来实现税收收益,例如:并购某些具有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帮助并购企业享有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调整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来达到税收优惠条件,进而来实现企业税收款项的降低或延缓,如此便可长期对企业收益。

三、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

企业在并购之前就开始考虑并购过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中税收款项的多少是企业考虑的重要内容。这样,如何制定合理并成功的税收筹划,便成为减少并购成本的重中之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选择合理的目标企业

所谓目标企业是在并购过程中被并购的企业或单位。由于选择不同的目标企业,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正确地选择目标企业直接关系到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

1、选择并购与企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由于并购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两种。横向并购是选择与并购企业同类型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其目的是为了使并购后的新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规模扩大,知名度上升,但对于税收优惠方面并无太大影响。而纵向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企业多数是与并购企业有上下流通关系的企业或单位,例如:供应商和客户。

企业并购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为目标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各种流转税。例如:增值税法规定将货物由一个经营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此便可以根据此项法律法规收购与企业有货物往来且在同一县、市的上下流企业,收购后,企业与目标企业间的货物购销往来便可视为内部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样消费税也可通过以上方式减少税负。

企业在并购上下流企业的同时,也有可能合理避免营业税的征收。例如:目标企业在并购前为并购企业提供服务劳务等,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当两企业合并后,此项服务便成为企业的内部活动,无需缴纳营业税,减少了营业税的税负。

但某些时候并购相关联的上下流企业在减少某些税种税负的同时也有可能增加某些税负。这是因为在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范围扩大,增加了某些税种。例如:某草本企业收购某化妆品行业,将会多征收消费税,相应的税负也将增加。所以,在企业并购之前应考虑企业与目标企业的整体税收状况,不能只关注某一项税种的变化。

2、选择并购进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与行业

近年来,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设施项目企业的发展,推动节能环保行业的建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及政府特别为这类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制度。并为了鼓励有关企业的投资推动这类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收购此类目标企业道德单位也实行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企业便可以减免大量的税款从而减少并购成本。另外,税法也对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项目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可通过并购此类行业来实现税收优惠。

3、选择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国家规定的优惠地区为目标企业

我国除对某些领域或行业实行优惠政策以外,对某些地区也实行优惠政策,例如某些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园区、西北偏远地区及贫困山区等。通过并购目标企业所在地在以上地区的企业,再运用适当的方法,使并购后的新企业也可享有相关税收政策,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诸如: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珠海、汕头等沿海经济开发区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15%的税收优惠政策。

4、选择并购外资企业,使新企业成为中外合资企业

由于目标企业的资金本质不同可将目标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这是由于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使得税率、税基有很大区别。因为当内资企业的并购目标为外资企业时,并购后的新企业可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从而可享有外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可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

5、选择经营发生亏损的企业来并购

对于收益较高的并购企业,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额,有时并购会选择发生大量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并购后企业的盈利与亏损相互抵消,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抵消而降低,便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另外对大量的亏损企业,如盈利不足以抵扣时,可以延迟在五个会计年度内弥补。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并购都可以实现盈利与亏损相抵消的现象。2009年4月30日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项通知明确指出了对于并购过程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分别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两种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并购资产或股权份额以及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不以减免税款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目的的以及并购后的企业12个月内实质经营活动不变、股东股权不予转让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合并过程中,若是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并购后的企业便可以弥补亏损,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二)选择并购的出资方式

关于并购的出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购入式、股票换取式和混合支付式。由于税法规定投资人投资所得以实际收益为税基,并未收到的股东分红不计入税基,这使企业有效地减少了税收,所以以股票换取的并购方式渐渐成为主流。

1、现金购入式、

企业以现金购入式并购,可以分为现金购入股票和现金购入资产两种方式。采用现金购入股票方式的目标企业往往会因为出售股票而换取收益,从而缴纳相关的所得税,使目标企业所得税增加,同时增加新企业的税收负担。采用现金购入资产方式并购时,目标企业的股东将不必因股票收益所得而缴纳税款,相反对并购公司而言,并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可以享受目标企业原来的折旧或摊销,达到税收款项减少的目的。由此看来,企业以现金购入方式并购,选择购入资产更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成功。

2、股票换取式、

并购企业选择用股票形式并购目标企业,可以很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一,对目标企业而言,因交换而获得的资本所得不缴纳所得税,只是在股票出售后获得的现金所得才开始缴纳,这使目标企业无形中达到了延期税款缴纳的结果。其二,在股票换取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实质的现金交易,使得这一过程的某些环节是免税的。其三,用股票换取的目标公司无形中成为了并购企业的子公司,对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言,当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可以弥补其亏损,达到总体的利润降低,纳税额减少。

3、混合支付式 以上两种方式并购都各有利弊,现金购入式虽然可以享受目标公司的折旧与摊销却不能弥补亏损,反之股票换取式可弥补亏损却不能享受折旧摊销的税收抵免,所以为均衡两种方式,并购公司也可应用混合支付式来并购。

所谓的混合支付是指公司以现金购入、股票换取等多种方式依靠适当比例的组合,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上时,目标企业应按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目标企业亏损不得在并购企业中抵免;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下时,亏损可以在并购企业中弥补,而且目标公司也不必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应针对自身的整体状况来权衡使用哪种并购方法。

(三)选择并购的融资方式

企业并购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所以得到可靠的资金来源筹集资金,并且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更多的资金成为了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关键点之一。一般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

1、债务融资

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会发生借款利息和手续费等支出,其中借款利息占有较大比重。但借款利息往往可以在税前扣除,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负的目的。

2、股权融资

采用股权融资使并购企业的股东股权稀释并且股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列支,无法达到抵免税款的效果。

从以下两种融资方式上可以看出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更容易达到节税的效果,但在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时却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债务融资虽然可以节税但却需要付出相应的借款利息。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精密的计算,来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四、结论

总之,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合理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减少税负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但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并不重视,他们更多的是重视经营决策以期降低并购成本。其实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它需要较为长远的经营战略,好的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取得长久的税收利益,应当引起国内企业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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