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分配改革的演进及分配思想创新

2015-01-14 15:47贾后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体制分配马克思

摘要:中国分配改革从农村开始,渐近发展到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并推进到整个社会。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适应了中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在改革中始终坚持了渐进和统筹的方针。分配改革的实践引起了关于分配理论的争议,推动了社会主义分配思想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改革;分配思想创新;按劳分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分配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市场化的社会主义分配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1-0036-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伴随着整个社会的体制改革一直在进行之中。收入分配改革有些是独立进行的,有些是伴随进行的。分配改革既有在社会矛盾和压力下推动的,也有思想观念变化主动对社会中不合理分配进行的调整。分配改革涉及面广泛,既有不涉及所有权而仅仅是经营收益权的农村分配改革,也有所有权改革下的国企分配改革,更有权力结构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分配改革,以及整体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社会分配改革。中国的分配改革演进说明了社会主义分配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分配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增添了新的内涵。

一、没有所有权改革的农村收入分配改革

中国的改革最初是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进行根本变革,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是以调整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方式进行农村经济改革,而此改革的实质是收入分配改革,调动了农民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产量分成制,产量分成提高了农民增产积极性,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产量增加带来的农民收入增加是可见的。但是,农民收入的持久增长依旧是一个问题。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一段时间后,农村出现了粮食产量增加但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原因在于统购统销使粮价始终处在一个较低的位置,粮食的价格不能体现粮食生产的成本和价值。没有粮食市场的形成,粮食价格的形成就无法体现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也就不能有效地对生产和市场流通进行引导。长期以来总是把粮食作为特殊的战略性商品来对待,既想保证供给,又想稳定价格。但是,没有市场对粮食价格的发现,就既不能保证供给,也难以稳定价格。农民是粮食生产的主体,自然要追求合理的粮食价位,以此提升自己收益。这一要求不是简单地要求政府给予农民直接的补贴,而是要求粮食的价格能够符合生产成本和内在价值。实际上,如果不能让粮食真正市场化,对农民种粮的补贴,名义上是补贴农民,增加农民收入,实际上是补贴了粮价,补贴了城市居民的粮食消费。因此,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调整农产品收购体制,逐渐放开粮食购销体制,由市场决定粮食价格,这些都是农村改革的重点。当然,为了保证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通过保护价收购托底,并对农民种粮进行直补,这些措施才能有效地提高农民收入。但是,粮食市场化只能保证在粮食量价有一方上升时农民有所增收,而农民收入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减负。长期以来,农村的公共事业支出主要由农民负担,农民不仅要缴纳农业税,还要通过农业提留等方式承担农村教育、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民还没有享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农民基本上是在为自己的生存支付了所有成本,长期没有享有国家应该通过转移支付来承担的社会保障。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现代化,农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农业作为弱势产业的状况越发明显,这样的弱势产业却要承担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自然难以实现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农民整体的生活水平始终处在社会底层,无法在农业上获得更多收益的农民只能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打工,形成世界上最大的独特的农民工群体。

面对这一现状,中国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动农村收入分配改革,相继采取了取消农业税、粮食生产补贴、教育费统筹、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等举措,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为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农村改革已经由传统的内部机制转变转向了外部转移支付,不仅要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更要保障农民与城市居民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由此才能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

农村改革的经验说明,不围绕所有权的改革也有成功的可能,农村改革始终是围绕收入分配体制进行的,迄今为止还没有在土地所有制上作根本性调整。交换与分配方式的调整可以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分配更应该是多层次、多领域协调推进的过程。今后的农村改革可能会触及土地所有制问题,但是,农村改革中最重要的是实现城乡居民平等的社会福利权和发展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所有权改革下的国有企业分配改革

在传统体制中,国有企业(或称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不过是计划经济中一个生产单位,其人、财、物以及产品的销售都不由企业决定。因此,国有企业缺乏面对市场的机制。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使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普遍亏损局面。如果继续维持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政府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政府最终发现无法承担面广量大的国有企业亏损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就是要明确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推行承包经营、抓大放小和股份制改造等改革,希望通过减政放权,让国有企业面向市场,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减轻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改革在分配上带来的影响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减轻了政府和社会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责任,让企业回归企业本质。政府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只承担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不再承担企业经营和对职工保障的无限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资本从许多竞争性领域退出,大量国有企业因亏损而倒闭或出售,企业原有职工下岗失业,这些下岗失业职工承担了社会转型的代价和成本;此外,一批国有企业的原有经营者利用改制中的信息,将企业转手给自己或亲朋,获得了致富的初始资本。

总体上看,虽然国有企业是在所有制层面进行的改革,但是除了改制转手退出的企业外,国有企业的分配改革并不彻底。不管是人事制度、分配体制还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都还没有能够完全与市场接轨,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垄断带来的良好业绩掩盖了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问题和矛盾。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上存在着两大矛盾:一是管理层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差距。管理层以市场化经营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为由,使自己收入水平向民营企业管理者看齐,获得了市场化薪酬,但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并不是通过市场聘用来的职业经理,而是依旧具有官员身份;另一个矛盾则是体制内职工与体制外职工之间的差距。有编制的职工享受着体制带来的各种福利与待遇,工资收入与福利待遇明显高于企业内无编制的普通职工,而没有编制的员工的工资收入是以市场名义而与企业编制内的同样工种的员工实行不同的待遇,这些都反映了国有企业内部双重体制的冲突。

国有企业的内部分配体制改革还是要以国有企业整体改革为出发点,只有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内部分配体制才能根据企业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来实行真正的改革。

三、权力改革与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

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等级工资制,基本由国家决定成员的收入分配。在政府机关,由于掌握一定权力,灰色收入现象较为普遍,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甚至超过名义上的工资收入,而且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也明显不同。权力有限或无法通过权力获得额外收入来源的单位只能接受名义工资收入,而这些名义收入由于难以及时调整而明显不能适应社会整体收入的变化;而强势权力部门则可以通过权力资源使利益部门化和个人化,造成机关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1985年、1993年和2006年的三次工资改革,这几次工资改革因为与工资增长相联系,每次都从整体上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水平,因此改革遇到的障碍并不大。在工资整体增长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还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既要解决财政供养人员收入偏低从而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还要使工资收入能体现劳动付出,起到激励作用。不过,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体制由于是财政支付体制,具有刚性,要制定与贡献和付出相适应的工资体制十分困难。1993年工资改革把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体系分离,试图根据二者各自特点建立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五大类不同行业建立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根据职龄等晋升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容许事业单位的津贴拉开差距,建立自己的内部分配模式。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均是财政供养单位,财政支出的刚性使这种工资变化的弹性非常有限,实际结果与预期设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应该给予高收入的岗位和人员却因政策刚性而难以得到实现,而一些单位却依旧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提高本单位的福利和工资收入水平,平均主义和部门间不平衡现象依旧严重。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的关键是要规范工资收入秩序。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不仅存在结构不合理、调整涉及面大和弹性不够等问题,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理论上说,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财政供养性质,其支出都需要通过财政的预算和决算,可以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少,尤其是工资等。但是,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多样,改革开放后一些单位由于社会变化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但是职能没有转变,社会过快变化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经费处于紧张状况,于是出现了自收自支、半自收自支和全额拨款等不同性质的单位,不能由财政拨款解决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通过手中的收费权来解决经费和人员收入等问题,最终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混乱局面。虽然工资名义上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但各个单位利用自己的权力资源在工资之外发放各种福利,一些单位的福利水平甚至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水平。这样各个单位都争相利用自己的资源千方百计地增进单位内部福利,同一地区、同一机关、同一部门间不同的人的收入都不一样。这种收入不同并不是依据对社会的贡献和劳动付出,而是根据部门权力大小和创收能力。不规范的分配秩序不仅在社会上引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分配的不满意,而且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形成不平衡,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的和谐和工作开展。因此,2006年开展的绩效工资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秩序,对政府机关公务员的收入分配进行统一发放,不容许各个单位自行分配。同时,针对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改革,将其中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则由财政保证其经费来源,统一其收入分配,从而形成整个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有序局面。

四、市场化的社会分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社会成员从传统的国家供养体制中脱离出来。有的是传统体制改革造成一些人难以在体制内生存,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下岗工人;也有一些人是从体制内主动跳出的,如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里的下海经商人员;更多的人则是在体制变革中自身不断产生的。体制内的分配改革是改革中的重点,但是体制外人员的生存和发展也是社会分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不再承担从体制内转到体制外的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责任,这些人只能通过自己在市场中的努力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资源,这需要社会容许个人致富并提供个人致富的机会。

长期以来,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提出要在社会主义阶段消灭资本主义、个人主义和商品经济,因此个人通过商品经营来致富是不容许的。既然不容许个人富,也就不会容许个人经商致富。这样每个人只能在体制内接受既定的分配,难以改变自己的状况。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为个人致富提供了机会,个人完全可以通过摆摊、打工或办私营企业等方式寻找个人致富的途径和方式。社会也转变了观念,鼓励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资本在市场中寻求致富的途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

五、社会主义分配的丰富性与多样化

从中国分配改革的演进来看,中国改革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的单一分配模式。中国过去虽没有完全依照马克思思想实行严格的按劳分配,分配中也有体现中国社会结构特点和文化传统的因素,不过,在整体资产和资源由国家掌握的情况下,只能由社会来支配消费品的分配,只是这种分配是不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分配则是另一回事。中国分配改革的动力和历程说明,社会主义分配不能只用一种模式来进行规划和界定,不管这种规划和界定出自何人,因为分配必然是受到现实社会的生产与交换方式决定。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落后的生产方式,这决定了肯定要存在与之相适应的交换与分配方式。脱离了这种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而人为强制分配,只能导致社会分配扭曲,当然也会影响生产。中国的分配改革并不是在一种理论的指导下,而是在各种矛盾和压力下不断展开的。既有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有改善生活,改善分配的要求。

突破按劳分配的单一分配模式,也就说明适应生产与交换方式的分配方式才是合理的分配方式。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违背马克思分配思想。只不过,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思想的一种突破。这说明,创新马克思思想就是要不拘于马克思的部分论断,而是全面深入地理解马克思思想的内涵,根据现实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继续教条地理解和坚持马克思社会主义分配的论述,那么就会看不到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特殊性,包括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和社会文化和经济现状的特殊性,也就不会找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真正途径。

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有市场交换就有市场分配,而且当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和决定性作用时,市场在整个社会分配中也就起到了决定作用。承认市场分配在整个社会分配中的主导性,说明市场中的各个利益主体都会依据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价值来获取回报,会根据市场需求波动和自身条件来占有收益,此时的分配与市场化的生产和交换是相适应。如果对市场主导的商品生产与交换中实行一种人为的非市场化分配模式,那么这种分配就难以持续,会影响生产和交换。

资本、劳动、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和交换中的条件和要素都参与分配,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当然,这些要求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来看是不合理的,而在市场经济中却是正常和合理的。

从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基本观点来看,既然生产与交换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所以当社会主义国家也实行市场经济时,由市场交换来影响和决定分配也是符合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只不过马克思并没有对社会主义要实行市场经济这一内容作过论述,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市场分配就是对马克思分配思想的一种创新和发展。这一创新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分配提供了依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体制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实行按劳分配,这是基于对资本主义分配异化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经济模式设想而形成的一种思想。资本主义市场分配带来了分配差距,造成了无产阶级的贫困化,社会主义要彻底解决社会分配不合理,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下实行按劳分配。因此,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中是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三个主要方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典追求。但是,这样一种对社会主义的刻板理解,既忽视了不同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的不同状态和条件,又固化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形态。许多国家是在生产力落后状态下进入社会主义的,这本身就不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应该在发达资本主义条件下进入的思想。所以落后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不管是所有制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方面都不可能完全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来实施,必须考虑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条件和特点,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发展状况采取相应的政策和做法。不管是所有制、经济运行体制和分配模式都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建立适应多种生产力水平和要求的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和分配模式,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发展的多样化和丰富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当代中国,经过这些年的改革,不仅建立了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相适应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配制度,许多农民还用在城市打工的方式获得收入,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和管理人员也通过管理与技术及持股等方式参与分配,金融证券行业的从业者根据金融市场变化来获取利益,社会当中还有许多通过国家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参与再分配。应该说,社会存在多种收入分配模式不能说明社会分配出了问题,而是说明社会分配的不同模式正是由于社会存在不同的生产与交换方式。多形式的社会分配丰富了社会主义分配体系,使社会不同群体可以通过不同方式都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分配,也激励了资本等各种要素投入到社会生产之中,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列宁指出:“决不能认为只要分配得公平合理就行了,而应当考虑到……分配是提高生产的一种方法、工具和手段。”

综观马克思分配思想,从强调生产与交换方式对分配方式的决定角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看,马克思分配思想作为一种科学的思想,要整体上实现突破和创新是很难的。马克思分配思想能够突破只能是关于具体社会的具体分配思想,如社会主义的分配模式或者是共产主义的分配设想。因为这两种社会分配模式在马克思那里只是一种设想,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见过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过程和社会复杂没有做过多的估计,因此,对社会主义分配的模式只能是一个基本的看法,而且总的来说是基于立场和逻辑得出的。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模式有许多空间值得人们探索,也可能会出现许多与现实不符合的问题。共产主义分配因为社会并没有实现或尝试过,因此对共产主义分配不可能进行创新。虽然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当代世界面临的生态问题,人们可能对共产主义的分配提出一些新的质疑。但是,由于没有实践这一模式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创新是谈不上的。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创新一定是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马克思的结论之间有不同之处,所以在实践的要求下需要对马克思分配思想进行新的阐释和分析,这样形成新的思想和理论才是可能的。不过,对实践中的问题也要充分分析,并不一定完全是理论和思想出了问题,也可能是对思想和理论的理解出了问题,是实践中对理论的运用出了问题。从社会主义分配实践来看,虽然马克思提出的是按劳分配,但是这一思想要实现是有前提的,而且还应该考虑社会主义的过程性和丰富性。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证明自己是按照马克思设想来建立的社会主义,总是要在分配上体现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分配的设想,因此在分配上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国分配改革既说明了马克思关于分配的一般思想是科学的,也指出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的设想存在许多问题,中国的改革为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设想提供了新的素材,推动了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后明.论交换方式对分配方式的影响和决定[J].经济纵横,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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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武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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