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应如何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2015-01-13 18:19康宝宁宫广东
北方经贸 2014年12期
关键词:防范风险国有企业

康宝宁+宫广东

摘要:近几年,融资性贸易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它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丰厚的销售额回报,也给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但是,由于操作程序及监管机制尚存有漏洞与不足,它又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企业如何防范风险是应该注意的问题。一方面要引入银行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2-0012-03

近几年,融资性贸易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它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丰厚的销售额回报,也给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但是,由于操作程序及监管机制尚存有漏洞与不足,它又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有关融资性贸易导致企业关闭、破产以及纠纷等事件常见于报端。融资性贸易目前已成为一块诱人又难啃的骨头,一方面有着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又潜在着巨大的风险。企业如何更好地开展融资性贸易,如何规避该贸易所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人们经常议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一、融资性贸易的定义、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一)融资性贸易的定义

融资性贸易是一种新型的贸易,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融资环境的改变而出现的一种贸易方式。融资性贸易是指通过利用有资金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良好的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并把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加入本企业的供应链系统,由它们采购原料,由企业进行加工,企业将产品销售后再归还国有企业的原料款,并按照资金的使用时间以及事先商定的利率标准,让出一定价差给相关国有企业。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商品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就是融资性贸易。大中型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已有时日,不少国企实际已成中小微企业(本文中简称需求企业)的“融资银行”,扮演着“二银行”的角色。

(二)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

融资性贸易之所以能够产生,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对于多数贸易型或非贸易型国企而言,由于机制僵化、审批复杂、决策缓慢等固有的体制性问题,在贸易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下游市场逐渐被蚕食,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较为艰巨的挑战。但企业在取得银行信贷方面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便产生了通过出借自身信用赚取手续费,然后通过加大周转率解决利润来源的行为,也就为融资性贸易的产生打下了基础,成为融资性贸易之所以产生的温床。

探究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客观原因,不难看出是需求企业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采取的一种“傍大款”行为。因缺乏足够资信,多数需求企业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便通过利用大中型国企的良好银行信用,自己控制上下游客户,以国企为背景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或企业资金支持,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国企。可以看出,双方是各取所需,这样也就不难理解国有大型企业和需求企业合作的本质了。

(三)融资性贸易的特点

这种融资性贸易有如下特点:一是所供原料的售价不受市场价格的变化所左右,而是按照企业占用资金时间的长短,在采购价的基础上加上资金占用费来确定货物价值。二是原料的供应方一般不承担市场变化的风险,只享受固定的回报。三是提供资金支持企业的风险系数较低,所供原料一般都从需方指定的厂家采购,提供资金的企业不用担心上游企业的资信度,只负责付款即可。四是采取动产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质押物可以是原料,也可以是产品,且动产需存放在指定的仓储企业。五是多为大宗商品贸易,贸易额较大,所涵盖的产品范围较广,如钢铁、矿石、有色金属、造纸业等。六是参与的相关方较多而且个别角色可重叠,涉及的单据复杂且无统一的格式,操作方式灵活多样可变性较强。

二、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由于需求企业强烈的发展与扩张欲望,一方面需要资金支持其发展,另一方面又苦于严格的信贷条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资金支持。而那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融资环境却相对宽松得多,这就催生了需求企业想方设法傍国企大款的融资性贸易。随着企业的发展及贸易规模的扩大,整个融资性贸易规模也越来越大,风险也就不断加大,尤其是当宏观经济环境恶化、行业形势走下坡路、银行收紧货币供应、企业流动性不足的时候,以动产质押的形式进行的融资性贸易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资金链断裂风险也会随之爆发。可以说融资性贸易体内埋藏着多颗定时炸弹,随时有爆发的风险,综合融资性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总结出以下风险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经营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中,首当其冲的风险就是企业经营风险。从操作层面上看,国有企业既不要开拓市场,也无须承担交易风险,由贸易商自行寻找上下游客户,企业只要收取保证金,控制货物所有权,就能坐收渔翁之利,但其中却暗含巨大的经营风险。短期来看,实际上只有保证金可控,很难做到真正控制货物,即便货物办了动产质押,在货物流转中仍是很难监控,资金结算就更不在监管能力范围内,风险隐患不言而喻。从长期看,由于业务量大且单一,客户数量有限,会导致国有企业对该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大量的资金信用被需求企业占用,荒废自身主营业务,在市场大潮中会逐渐丧失自我生存能力,当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引发整个企业经营的系统性风险。

(二)资金回收风险

众所周知,银行的信贷管理、风险控制等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即便在银行严密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下,每年依然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与贷款。现在很多国企所做的融资性贸易表面上是贸易行为,实际上成为需求企业的“银行”,而企业在运作中却缺乏制度的完整性和严密性,既无科学的事前资信评估,也无严密的风险防范和应变措施,在监管上更无法像银行一样对账户实时监管,只能在有限的保证金及部分抵押物的基础上为需求企业提供融资性支持,一旦贸易或市场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将成为最终的受害者,支付的货款无法追回,产生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企业将承受巨大的甚至是致命性的经济损失。

(三)贸易资讯风险

鉴于融资性贸易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在该贸易链中多数作为融资方或担保方,所得到的信息资讯多从托盘方、上下游客户或仓储企业处获得,难免有“被加工”成分。而企业方由于受到业务领域及行业知识的限制对信息资讯很难做出正确的理解与判断,因此,会存在一定的资讯风险。再加上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所交易的又是非真实反映市场价格的商品,各方所提供的单据均有伪造、变造的可能,而国有企业处于一个相对较为屏蔽的环境,对单据的真假很难进行有效甄别,企业稍有操作不慎,便易被卷入涉贷款、税收、产权等纠纷,其风险程度可想而知。

(四)业务监管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的金额较大,如果对企业融资性贸易占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对宽松,会存在业务监管风险,且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一方面,融资性贸易的需求方在沉重的资金需求压力下,会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融资支持,在争取融资时难免会避重就轻地做出“正能量”汇报,造成国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另一方面,国企为需求企业提供融资性贸易支持的过程中制度约束不严,决定权集中在国企管理层或少数人手中,贸易需求方非常容易找到“公关对象”,对其授以恩惠或承诺,使决策人做出对需求企业有利的决策,给自己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五)政策性风险

众所周知,大中型国有企业在争取国家政策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由于对地方的财政、社会责任及GDP有着较大的贡献,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银行都愿意对他们伸出橄榄枝。也正是由于这些企业对地方的特殊贡献,他们也是政府及银行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一旦发现企业有经营性风险及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所变化时,他们也会及时做出调整,如提前收贷、减少信用额度,取消优惠待遇,督促企业产品链调整或转型等,这样会对企业的资金链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从而影响融资性贸易的有效开展。

(六)操作技术性风险

融资性贸易的操作非常复杂,形式多样,参与方众多,单据繁杂且格式不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其操作技术风险较大,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拿参与方来说,涉及到金融机构、贸易商、托盘方、物流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融资性贸易链条。专家分析,动产质押融资目前在国内实际操作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缺失的情况,银行、物流仓储公司、第三方监管公司、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盘根错节的复杂利益关系,一旦责任界定模糊、利益分配不均,就会产生难以把控的风险。实际上,货物质押融资因涉及环节众多、利益关系链条复杂等特点而被利用于套取资金的情形屡见不鲜,比如针对同一批货物开具多张仓单、在零交易基础上开具假仓单,或者在保税区进行货物空转等等,套利模式层出不穷,其操作过程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范

融资性贸易业务其实已属类银行业务,但实施的主体在于企业及相关方,因此对于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范较其他业务的风险防范就显得更加复杂。企业若想有效地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一方面要引入银行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大自查、自纠、自控力度,同时还要加大对上下游客户等相关方的管控,加强资金流及物流等方面的监管。 以下是对企业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一,企业要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风险排查,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存在垫资风险、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贸易业务,严禁开展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权流转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第二,要对开展贸易融资客户的历史背景、企业履约及偿付能力等信息进行综合梳理,对于那些信誉差、履约能力不强,有不良记录的融资性贸易客户要坚决给予清理,不留任何后患。

第三,对于有开展贸易融资权的部门要严格监管,建议采取贸易部和企业风控部门共同管辖的办法,完善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禁止“一言堂”、“脑门堂”、“业绩堂”、“关系堂”等情况的出现,各部门要共同把关、共同决策,以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第四,要完善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要建立风控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市场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企业的大额融资性贸易业务。各部门要群策群力,规范管理与操作融资性贸易,规避该贸易所带来的风险。

第五,企业要完善考核体系,建立科学、健康的业绩观。企业的销售或贸易部门非常清楚开展融资性贸易有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只不过是苦于年度指标的考核而做出的无奈之举,因此也就对企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因此,企业在制定经营目标时不要一味地追求做大做强,要视自身产品的综合情况制定科学、健康、合理的企业发展目标。

第六,鉴于融资性贸易有企业银行的性质,建议企业引入银行监管机制,相对于企业的监管机制来说,银行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系统、科学。请银行或模拟银行体系对业务进行定期跟踪与评估,从客户的资信状况、抵押资产质量、业务的风险程度、资金使用占比等多个角度对客户及业务进行全方位立体地评估,以确保企业的业务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操作。

四、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与需求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表象上看是各取所需、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弥补主业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潜在风险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市场急剧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化导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对融资性贸易的激励与约束政策发生变化等情况下,融资性贸易的弊端就会显现。一些企业如同重病缠身,既丧失了自身“造血”功能,又没有外部的新鲜“血液”输入。国有企业提供的贸易融资一旦进入了它们的肌体参与循环,就很难全部抽回。所以,国有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近几年出现的融资性贸易有他存在的必然性,虽然该贸易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但是鉴于目前国有企业特殊的经济背景及发展阶段,短期内无法彻底禁止该贸易的开展。因此,企业要对融资性贸易进行完善与规范,扬长避短,使该贸易对企业的发展尽可能地表现出“正能量”,企业在开展该贸易时要在以下方面多加注意。

一是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监管及执行体系。从事融资性贸易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具有高度风险的活动,因此,企业一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可以监督管理相关活动并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预警,同时还要组建一支专业性的队伍来从事该项活动,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人为操作不当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交易参与方一定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切不可为完成各自的销售目标而循环开票。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只有真正把自身融入到融资贸易行业的供应链体系中,将手中的货币资金变成商品实物交付需方使用,为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才不会产生涉税、涉费、涉诉等风险。

三是要加强对贸易相关方企业资金及材料使用的监管,严防需方企业擅自挪作他用。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最难做到的,但却是非常必要的。一旦需方企业将资金或材料挪作他用,企业很难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企业的风险便会大大地增加,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因此,企业要对需方企业形成严密的情报体系,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动态,一旦出现不良迹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将风险及损失降到最低。

四是采用资产抵押及信用担保等手段,确保所出资金的安全,以规避相关风险。资金支持方可将需方的可支配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做足值抵押,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还可要求需方提供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本企业的应收货款做担保,以规避到期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

五是企业要确保对物权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企业可要求需求企业预付少量保证金与押金,其余货款由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支付,但货物的所有权必须为国有企业全部掌控,所购货物在第三方仓库内存放,并委托专业公司监管。国有企业在质押了民营企业的保证金后,根据其提货时所付的货款兑付货物,并按照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获取销售利润。待所剩货物与保证金及押金价值对等时,再将全部货权转至该需求企业名下。

六是国有企业可采取资金托管或委托贷款的形式,为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即在银行为资金需求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把可提供的资金划转到该专款账户,委托银行定向放款给资金需求方。企业与银行签署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协议书,这样做虽然与融资型贸易的目的相同,但是因实际出资的国有企业不采购货物,与融资型贸易相比,既操作简单,规避介入性操作风险,同时还可通过减少企业税赋,增加企业利润。

五、结语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已早有时日,所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宽。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变通的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极大程度解决了需求企业贷款难问题。但由于一些参与企业的机制不完善,监管不严密,致使从事该贸易的企业潜在着巨大的风险,由此而使企业破产倒闭、停业整顿、严重亏损的实例也不在少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时完全禁止该贸易的开展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企业的短期和长远发展,所以当前融资性贸易业务宜梳不宜堵,宜改不宜禁。打铁还要自身硬,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快企业自身发展才是国有企业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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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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