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2015-01-10 02:55崔香兰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9期
关键词:补偿费失地农民征地

崔香兰

(延边军队干休所,吉林 延吉 133000)

城镇化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伴随着世界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必须要经历的阶段。在我国推进城镇化,不仅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被征收占用进行城市化建设,然而在这一征收拆迁过程中,失地失房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甚至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保障失地失房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当前城镇化建设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不仅关系到城镇化建设能否有效、顺利地推进,也关系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

1 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征地拆迁问题存在的不足

1.1 违背农民意愿违法强制征收,征收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损害了失地农民的知情权

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基础,在面对政府征收时很多农民是抗拒的,但是政府为了所谓的城镇化建设不顾农民的反对,强制性地征收。有些征收连手续都不齐全甚至根本就不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能征收土地,但是就何为公共利益或者哪些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一些个人或者组织为了满足自己对土地的需求通过向官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为其利用的土地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这就造成了政府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1.2 征地补偿费用低、补偿分配方式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征收补偿费用仅包括土地本身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直接损失,而对于土地增值的预期、农民对生活保障的预期等间接损失并没有包括在内。征收补偿范围的极其狭窄造成我国征地补偿费用极低,政府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收到土地,再以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让出去,这之间巨大的差价收益大部分都被地方政府和中间商截取,分到集体手中的就剩很少一部分了,而且由于集体和农民之间就如何分配土地征收费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失地农民真正拿到手的经济补偿是少之又少,甚至达不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标准。

1.3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单一

由于货币安置这一方式简单方便易于操作而成为各地政府的首选方式。货币安置又分为两种方式:①将货币额一次性发放给失地农民。②分期发放。从长远来看,在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采用这种货币安置的方式有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考虑到了对失地农民眼前生活的安排,而一旦给付的货币花完了,农民就丧失了生活的经济来源,就会面临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失业等一系列的问题、难题。③当失地农民领取完安置费后,也就意味着其祖祖辈辈依靠土地生存的方式已告终结,其必须走向城市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但是对于这些毫无就业、工作技能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就业机会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中显然是没有一点儿优势的。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足,使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失房的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对城镇化的内涵认识不足,对城镇化进程急于求成,另一方面就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国情所致。因此,在完善征地拆迁制度的不足以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时要结合中国国情。

2 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建议

2.1 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征地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法律应明确将公共利益的范围限制在国家机关用地、国防军事用地、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内,对于其他非公益用地则不能通过政府征收的途径来取得。而且,征地必须要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才行。另外,对于征收后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等应予以公告,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能够防止政府或用地单位、农村集体克扣征地补偿费。

2.2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土地征收补偿费

土地作为农民祖祖辈辈生活、养老、职业保障的基础,当农民丧失土地时也意味着这些保障的基础丧失了,因此,我们在计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时候不仅要计算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而且还要将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等相应的保障费用计算在内。另外在计算土地市场价值时,我们不能以征收前土地的用途为计算基础,因为土地的潜在价值和收益是很大。当然我们也不能以征收后土地的用途为计算基础,因为之后土地的增值并不是农民投资的结果,因此,在计算土地的价值时可以适当的把其看作城市郊区边缘的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样既保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正当权益又不至于损害用地单位的正当利益。

2.3 针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应该多样化

既然是安置问题,那么就是对失地农民以后维持生计的安排,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把眼光放得长远一点儿。不能仅仅是给失地农民一些安置费就行了,而是应该创新和完善一些有利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安置方式,比如,地价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农业安置、开发性安置等等,使得农民以后的生活有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不会像货币安置那样只在短期内能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因此正确有效地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保障失地失房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政府与农民的矛盾就显得非常关键,因为这既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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