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新安
打破参与壁垒 推动军民深度融合
□ 张新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国防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目标模式,更为非公经济参与国防工业建设扫除了政策障碍,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军民两个体系分离封闭的体制惯性和经济发展的累积性,非公经济进入特殊的国防工业面临的困难不仅仅来自政策方面。实际上,仅仅打破政策障碍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特殊的国防工业市场显然远远不够,其他众多显性和隐性壁垒仍是客观存在的。新进入或即将进入国防军工行业的非公企业在现实中到底能够取得多大程度的自由进入权,在特定市场的进入受到多少潜在的限制和壁垒,不仅是新进入者要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将来非公经济到底能在国防工业产业发展中扮演什么分量角色的重要问题。
国防工业是特殊性产业,对于普通产业而言,追求产值和利润最大化为直接目标,而满足国家安全需要则是国防工业的最终目标。
军品商品本身具有特殊性,政府(军队)是唯一购买者,平战时需求量差异巨大、进入和退出存在障碍,进出口受到限制,社会功能特殊,不仅需要考虑企业营业额、利润等经济指标,还要考虑满足国家武器装备发展需要和国家安全保障需要。从产业组织和产品属性角度看,军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不完全的特殊商品,它的产销既有商品性的一面,也有非商品性的一面。
我国国防工业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军事装备的生产供应,满足国防需要”,并且“在确保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的同时,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积极参与国民经济建设”(《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国防工业包含了军用产业(包括战斗机、侦察卫星、巡洋舰、坦克等)与民用产业(包括民用航空、民用航天、民用船舶、核电等),不仅包括国有的11大军工集团所属的军品生产供应企业,还包括了生产军品但不被划为军工企业的其他国有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产业组织理论结构主义的创立者贝恩认为,任何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取决于“产业里已有的卖方对潜在要进入的卖方的优势”,当进入者进入后获得的利润达不到在位厂商在进入发生之前所获得的利润水平时,就存在进入壁垒。
在国防工业领域,由于政府(军队)是唯一的买家,具有买方垄断的特征,政府(军队)能够影响到国防工业的规模、结构、进入与退出、效率等,使得国防工业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美国国防经济专家甘斯勒通过对美国国防工业市场特征的分析发现,国防工业的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并且通过这种高集中度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性表明国防工业基础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出壁垒。他随后又将这些壁垒归结为13个进入壁垒因素(比如营销问题、性能要求、保密审查等)与14个退出壁垒因素(专用性的固定资产、军用标准、专业化的工人等)。这些壁垒对其他大型的民用承包商进入国防工业市场,甚至是分承包商升级为更高层次的承包商(如主承包商)都构成了巨大障碍。
在我国国防工业的实际运行中,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工业建设仍存在许多潜在性壁垒,需要我们予以关注。一是技术壁垒,由于国防工业关系到科技进步、国家安全、军队战斗力等重要问题,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非公企业很少涉及到这些技术,技术上很难满足军队的采购要求。加之存在学习滞后效应,在位厂商往往比进入者具有更多关于军品研发生产的信息。原有项目技术研发的积累也可以降低其新项目研发生产费用,从而相对于新进入者更具价格优势。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可以使在位厂商的利润增加,并利用其成本优势制定低于潜在竞争者平均成本的定价来阻止新主体进入。
二是规模不经济。国防工业中现有的军工企业规模一般都较庞大,资产和营业额都超过百亿,甚至上千亿,实力较弱(或者是与国防技术关联度较低,无法充分利用这些溢出效应)的新进企业根本无法获得规模优势。当企业的最小有效规模很大,企业以最小有效规模进入该市场时,由于在位厂商的反应,进入者产出的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趋于下降,新的进入者将面临着筹集资金、选址、培训劳动力、增加存货及销售渠道等各种困难。
三是产品替代成本。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尽管新进入厂商与在位厂商能够提供相似的可相互替代的产品,但在位厂商通过以往的广告宣传、客户服务、产品多样化等手段,拥有买方认可的产品品牌和客户对产品的忠实性;或者仅由于企业首先进入该行业,形成了买方对在位企业产品的偏好。产品替代成本迫使进入者花费额外的投入(可称之为“转换成本”)去说服那些已经形成习惯的买方去收集信息,比较不同特点的商品并重新评估他们自身的购买习惯。而在位厂商由于先进入该市场就能避免这种转换成本,因此产品替代劣势就给进入者设置了进入障碍。
对于国防工业而言,与那些没有过军工项目经验的进入公司相比,在位厂商在以前项目中与采购方即军方建立的良好关系使其在新项目研发生产中更容易获得军方的信任和认同。相比之下,非公经济主体的劣势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非公经济等新进入国防工业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面临较多的潜在壁垒,政府作为国防产品唯一的买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消除不必要的壁垒,鼓励潜在进入的非公企业能够获得与在位国有军工企业相同的市场地位。
一是在对核心产品进行限制的同时,放开非核心产品市场,增强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如在大型国防采购合同中规定从中小企业的采购必须占到一定的比例。二是改变合同安排,在决定赢得合同者之前对参与竞争的公司生产样品进行资助,以及适度允许外国公司参与竞争。通常外部竞争的威胁是用来建立竞争性的市场,使国内供应商更有效率而不是替代他们。三是政府相关机构对潜在进入企业进行投资方向引导,保证潜在进入企业与在位企业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邀请并鼓励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潜在进入企业进行研发,增加潜在进入企业的进入信心等。四是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需要对非公企业的研发进行补助,降低潜在进入企业的研发风险。另一方面在非公企业获得订单后给予一定的合同激励,作为对其承担国防研发生产任务风险的鼓励,降低企业进入决策的临界值,使潜在进入企业有足够的动力进行国防工业投资。
(作者单位:国防科工局机关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