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首都农村金融创新发展

2015-01-09 05:21:17民革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观察 2015年2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农村金融金融服务

文 民革北京市委员会

推动首都农村金融创新发展

文 民革北京市委员会

近年来,北京市农村金融服务成效显著,但由于涉农产业本身弱质性、自然风险、信用风险、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农业投资报酬率相对较低等因素,导致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发展中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各区县的积极努力下,北京市农村金融服务成效显著,但由于涉农产业本身弱质性、自然风险、信用风险、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农业投资报酬率相对较低等因素,导致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发展中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如村镇银行培育发展面临制约、政策性银行深化改革步伐较为缓慢、配套体系建设不到位、信贷规模管理政策与农村金融服务不匹配、金融管理手段落后、产品创新不足等,这些都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首都农村金融发展,难以形成对“三农”的全方位服务与支持。为了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现提出以下建议:

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正式发布。建议市政府结合北京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重点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强化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方面加强工作,以创新求发展。

第一、加强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机制建设。积极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于经济情况较好,市场较为成熟的部分地区,可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对于确实属于政策扶持类的涉农贷款,财政应落实相关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

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建议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一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

完善金融支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拓展农村金融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建议逐步推动以立法的形式保障金融支农体系的规范化,相关政策得以落地实施。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规定区域农业保险的基本险种、保费及承包范围,通过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开拓农业保险业务,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农业大灾保险制度,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强制参与的形式,鼓励成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保险机构。

规范和创新农村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模式。另一方面建议适度放权。增强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优化以合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建立以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率两手抓的有机监管;鼓励金融创新,做好相应的风险预警防范。

加大涉农金融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直接拨款、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流入“三农”领域。

第二、积极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以“混合所有制的方式”试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研究出台更具实效的监管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的进入,通过把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发起以“混合所有制”为试点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

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进一步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深入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为这类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提供政策支持,积极发展民间金融,这是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市场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措施,并且将进一步解决农民贷款难,渠道狭窄的问题。

探索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建议结合《意见》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积极推动社区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尽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的发展规划,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积极鼓励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建议根据当地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深入做好本地化、特色化的金融创新,促进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覆盖延伸,加快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地方优势农产品、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的信贷支持。比如,发展小额信贷,通过小额信贷在农村社员内部吸收存款,可以将农民闲散的、小额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更大的资金,满足更多农民的贷款需求 。

第四、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建议加大金融基本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基本知识,促使在农村形成关心金融、支持金融、防止金融风险发生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研究出台《农村金融条例》,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农村金融条例》,协调、规范政府各部门对农业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利益关系和责任,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重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力度,严惩骗取涉农资金等违法行为;强化对中介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审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防范道德风险向信贷风险的传输。

责任编辑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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