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福
适应海洋强国要求 加强海上民兵建设
周洪福
内容提要:中央军委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海上安全环境更趋复杂,围绕海上争端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对我国安全环境的战略影响更加突出。我们要着眼有效维护海上安全与发展利益,理清领导指挥关系、摸清民船潜力底数、夯实平时编组工作、全面加强军事训练、着力强化综合保障,大力加强和改进海上民兵建设,提高海上民兵“两个能力”。
关键词:后备力量 民兵建设 海上民兵
作者:周洪福,江苏省连云港警备区参谋长,大校
中央军委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海上安全环境更趋复杂,围绕海上争端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对我国安全环境的战略影响更加突出。迫切需要建立一支控制近海有能力、拓展外海有基础、发展远洋有条件的海上武装力量来维护海上安全与发展利益。海上民兵分队军民一体、分布广泛,在补充情报侦察、维护海洋权益、海上应急救援等方面起着海军海防部队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海上武装力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沿海地区要以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导,围绕应战应急动员保障需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海上民兵建设。
理清领导指挥关系。尽快构建由政府、军队和涉海部门与企事业单位领导参加的领导指挥机构,对人、财、物等资源实施统一指挥和调度,以属地军事机关为主实施海上民兵平时组织建设、政治教育、战备训练;根据遂行任务性质,合理确定指挥关系,战时收拢集结、运力动员、民船改装等由各级国动委负责,遂行作战或支援保障任务由军队指挥,遂行应急救援等任务由地方海上执法、搜救部门统一组织。进一步完善动员对象内部组织指挥关系,按照班、排、连、营(队)的组织结构,实施层级指挥,根据动员任务以单船为班,由船长兼任班长,3~5艘船编为1个排,3~5个排编为1个连,3~5个连编为1个营(队),排、连、营(队)干部可选派村、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以完善的组织指挥机构保障政令畅通、行动协调。
摸清民船潜力底数。海上民兵建设是一个人装动员合一的系统工程,民船动员是海上民兵建设的物质基础。我国民船数量多、品种全,其中多数船舶稍经加(改)装相应装备设施即可承担军事任务,是“急时应急、战时应战”必不可少的支援保障力量。要本着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抓好民船潜力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民船数量质量,为战时动员奠定基础。结合年度民兵整组、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等,对辖区内船舶的数量、吨位、船主、适航能力,以及港口、码头、造船厂、集结区域等情况,采取现地勘察、逐级统计等方法,掌握民船潜力情况,形成图表、图片和计算机数据库相配套的民船力量档案资料,夯实海上民兵平时编组和战时运用的物质技术基础。
夯实平时编组工作。根据担负的任务,合理选定所需船舶的类型、大小和适航能力等,按照“人船结合”“依船编兵”的方法,科学进行编配。要充分考虑海上民兵对专业技术和资质的特殊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把那些热爱国防、政治可靠、业务娴熟的船长和船员编入民兵队伍,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确保一声令下,能“召得来”。在年龄要求上,由于海上民兵熟练掌握航海技术、积累航海经验、熟悉海域情况周期长,尤其是航海经验对完成任务更为重要,对船长、高级船员和特殊岗位技术人员,在本人自愿情况下,应放宽年龄条件限制,尽量将其编为民兵干部骨干,以确保编组质量。
全面加强军事训练。灵活安排时间、改进方式方法,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军事训练落实,努力提高军事训练质量。在训练时机上,尽量选择在渔船休渔期与货船维修期进行,最大限度减少训练和生产的矛盾,降低训练成本。海事渔业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渔船换证、普查等时机,组织船主进行2~3次的业务培训,兵役机关可加强与以上部门沟通对接,将部分军事理论和业务常识融入其中。在方式方法上,可采取临机训练与指定训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航海业务、机电、导航、雷达等设备操作训练,可融入生产作业中,通过以工代训完成训练任务;武器装备操作,利用专业设备对侦观目标进行记录、拍摄、传送、报知等专业技能训练,可采取集训形式落实;战斗队形、组织指挥等战术层面训练,可通过联训途径落实;海军专业设备操作训练,可通过有计划的“返岗”训练落实。
着力强化综合保障。在装备保障上,应采取政府购置与部队配发相结合的办法为海上民兵配备装备器材,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地方政府保障,制式专用装备器材由省军区系统请领配发,遂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所需专用装备器材由海军部队保障。在经费保障上,海上民兵整组、训练等日常经费,由市、县同级政府保障;同时,针对海上民兵建设与运用经费保障需求量大的实际,应按照均衡负担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预算海上民兵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情报工作奖励和训练演习、应急救援、执法维权等行动补助。在政策保障上,针对海上民兵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的特点,出台关于加强海上民兵建设的政策文件或指导性意见,从编组、教育、训练、管理、使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海上民兵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要求。对海上民用运力(渔船、货船)在其取得运营资格前,就明确和规范其应当履行的国防义务,如规定其每年必须落实军事训练等。建立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制定海上民兵工作津贴制度,完善遂行任务遭遇意外情况优抚政策,办理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时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支持海上民兵建设、拒绝参与海上行动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予以相应处罚,力求从政策层面解决好海上民兵工作中遇到的困境和矛盾。
(责任编辑:徐永汉)
中图分类号:E2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ISSN1002-4484(2015)06-00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