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
——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例

2015-01-07 03:31,陈
海峡法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诈骗跨境司法

何 晶 ,陈 锦

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
——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例

何 晶 ,陈 锦

近年来,两岸警方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框架下,开展了多领域的打击犯罪合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与此同时,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也呈现出内部成员不断增多,分工日趋细化的趋势,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并且犯罪集团有从台湾向第三国转移等新动向。目前,由于两岸司法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两岸司法互助机制仍然存在许多执法困境。为共同打击犯罪犯罪,两岸需要搁置政治争议,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对电信、网络、金融的监管,联合更多的国家共同加入到打击跨境犯罪之中。

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电信诈骗;新动向

近年来,海峡两岸警方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开展了多领域的共同打击犯罪双边、多边协作,有效保障了两岸同胞权益和交往秩序,尤其是两岸警方联合打击涉两岸的电信诈骗、毒品犯罪、非法传销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然而,发生在台海地区的电信诈骗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两岸警方在侦办其他互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进一步理顺和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机制成为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迫切需要。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新动向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或集团运用电话、网络等犯罪工具,假借各种名义、捏造不实信息,骗取不特定的受害对象汇转资金的欺诈行为。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跨境属性,在于诈骗行为的准备、实施或结果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法域,使得不同的国家(地区)或法域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该犯罪行为同时拥有刑事管辖权。犯罪分子通过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渠道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跨境电信诈骗日益猖獗,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损害。

自1987年我国开放大陆赴台探亲以来,因血缘、地缘、语缘、商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两岸的民间交流日益加深,而随之而来的两岸间跨境犯罪也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利用语言、交通等便利因素从事走私、贩毒、枪械、偷渡、劫机、劫船等跨境犯罪问题已逐渐浮现出来。这其中又以1997年开始,因经济形态改变、通讯技术革命和互联网应用普及,而衍生的电信诈骗犯罪问题最为严重,已经成为大陆和台湾地区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侵财型犯罪。

(一)犯罪集团成员不断增多,内部分工日趋细化

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法虽然时常“推陈出新”,但是这些诈骗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却有着相对不变的模式。笔者以2010年至2014年间台湾法院判决的“徐赞丰犯罪集团诈欺案”、“陈舜晖犯罪集团诈欺案”、“张淑微犯罪集团诈欺案”、“张杰凯犯罪集团诈欺案”①案号分别为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9年度易字第2558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9年度易字第3231号(100年度易字第1555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1年度易字第2251号和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3年度易字第2263号,台湾“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为例,试图解构台湾电信诈骗集团的内部分工。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些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大致可以分为“集团首脑”、“收购人头账户、电话集团”②“人头账户”,是指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开设的银行账户,这些账户由诈骗集团成员实际控制,用于骗取被诈骗对象汇转的财资,或转汇至其他“人头账户”,以达到将罪赃洗钱的目的。“人头电话”,是指未登记身份信息或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开通的电话号码。和“车手集团”③“车手”,是诈骗集团中提帮忙领钱的犯罪成员的俗称,即基于概括犯意,按照“集团首脑”的指示,通过银行终端提取赃款,或协助犯罪集团存款、转账汇款、洗钱者,一般属帮助犯。非有主观上帮助诈骗集团的概括犯意,而实施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等。其中“集团首脑”作为整个犯罪集团的领导核心,负责组织、策划、协调整个诈骗集团下属的各个组织部门的犯罪活动,提供集团运行所需的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这其中包括了招揽成员、组织训练、实施诈骗、技术维护等分组机构。“收购人头账户、电话集团”通过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在银行开设“人头账户”,开通电话号码,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直接收购“人头账户”、电话号码等方式,为诈骗集团实施骗财行为提供重要的犯罪工具和途径,同时隐匿身份,干扰警方追踪查缉,并实施洗钱行为。“车手集团”负责按照“集团首脑”的指示,持人头账户(金融卡)通过银行终端提取赃款,或协助犯罪集团存款、转账汇款、洗钱等。“车手”人数一般由每日提领赃款的金额决定,借以分散风险。“车手”之间可能相互不认识,并且一个“车手”可能服务于不同的诈骗集团,而取得“集团首脑”信任的“车手”可晋升为资深“车手”,即“车手头”,承担部分招募、培训新“车手”任务,当然所得到的报酬也更高。④根据上述案例,“车手”的报酬一般为当日所提领赃款的0.5%~10%不等,“车手头”和“车手”之间另有分账。由于近年来两岸警方加大了打击力度,“车手集团”和“收购人头账户、电话集团”逐渐整合形成“外务作业集团”,数量上也有所萎缩。

在目前两岸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中,以2011年“09·28专案”破获人数最多,共逮捕827人,其中大陆籍493人、台湾籍322人、老挝籍4人、马来西亚籍6人、泰国籍1人,查获地点共涉及两岸九地,在大陆地区查获322人、台湾地区123人、柬埔寨60人、印尼50人、马来西亚4人、越南76人、菲律宾93人、泰国27人、老挝72人。⑤《“09·28”项目大行动 两岸九地共同打击跨境诈欺犯罪 扫除诈骗基地166处、查获嫌犯827人,再创治安新猷》,台湾“刑事警察局”网,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3305.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当然,现实中诈骗集团的运转模式远比笔者所述要复杂得多,这也有待学界对诈骗集团的犯罪形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诈骗集团机房设置由台湾本土转向中国大陆再转向东南亚

据了解,发生在大陆的诈骗案有三分之一的源头是在台湾,⑥《台湾诈骗集团盯上大陆百姓》,央视网,http://new s.cctv.com/china/20091201/104407.shtm l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并且,这些大型诈骗团伙的骨干主要还是来自于台湾。⑦胡向阳、刘祥伟、彭魏:《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92页。据台湾地区“内政部警务署”提供的“警政统计年报(1997年~2013年)”⑧《警政统计年报:警察机关受(处)理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数-机关别》(更新日期:2014年4月11日),台湾“内政部警政署”显示,台湾地区诈骗犯罪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低水平发展期(1997年~1999年),该阶段诈骗犯罪发案数基本维持在3000~4000件/年的稳定态势;二是迅猛发展期(2000年~2003年),该阶段诈骗犯罪发案数呈现大幅度增长,2003年全年发案数为37191件,较之于1999年4262件发案总数,短短4年时间内诈骗犯罪发案量增长了近8倍;三是抑制发生期(2004年~2009年),该阶段以台湾“反诈骗跨部会协调会议”为起始标志,对诈骗犯罪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如“110(后改为165)反诈骗咨询专线”、各地方法院检察署的“查缉电话诈欺恐吓专案小组”等,有效地遏制了诈骗犯罪的几何式增长;四是转移发生期(2010年~2013年),该阶段发生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订之后,在台湾本土发案数量上表现为明显下降趋势,但仍然维持高发态势。

1997-2013年台湾地区“诈欺”案件发展趋势图

针对台湾本土民众的电信诈骗犯罪,在遭到台湾地区跨部会出台的各项反电信诈骗政策的反制,以及检警机关强力围剿下,使得组织大幅蜕变,并逐渐将目光投向大陆。由于我国大陆地区劳动力成本低廉,在诈骗集团的利诱下,极易发展犯众,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大陆地区越发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诈骗集团机房多设置在大陆沿海一带,并呈现出由东南沿海向内地,由东向西蔓延的发展趋势。在两岸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协议后,大陆和台湾地区警方加强联手协作,加上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相关规定较为严厉,诈骗集团在台海地区的诈骗活动又进一步萎缩,并将机房转设置到东南亚,使得原先“集团首脑设于台湾、旗下作业集团盘踞于大陆”的跨境犯罪形态也逐渐演变成为“集团首脑设于台湾、大陆或第三国,旗下作业集团盘踞于被害国,如东北亚的韩国和东南亚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的跨境跨国犯罪形态。同时为了“永久经营”,诈骗组织中多国犯罪成员参与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诈骗集团会根据诈骗对象的属地选择集团成员,以便招揽到与诈骗对象使用同种语言的从事电话诈骗的人员,如集团中的“车手”均来自被害人所在地。

(三)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

两岸跨境电信诈骗集团肆虐至今,其自身随着金融、通讯工具的多元化、便利化、国际化,诈骗手法也“与时俱进”,不断升级换代,甚至有专门的“点子公司”针对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热点问题为犯罪人设计诈骗方法。从最原始的中奖、消费信息发展到“安全账户”汇钱、绑架、电话欠费、补贴退税等,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法经历了从早期的利用普通手机向不特定手机号段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全球资讯网,http://www.npa.gov.tw/NPAGip/w Site/lp?ctNode=12595&CtUnit=1740&BaseDSD=7&mp=1.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尽管该份统计资料包含了其他类型的诈欺犯罪,但从其总体发展趋势能够准确地反映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的“乱枪打鸟式”诈骗,到在英特网上使用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高智能型诈骗的发展过程。根据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165专区”的统计资料①《诈骗排名》,台湾“内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骗超连结网,http://165.gov.tw/fraud_rank.aspx?id=10#.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显示,目前台湾地区排名前十的诈骗手段中,利用电信手段进行诈骗的占了绝大多数,如假冒机构(公务员)诈财、猜猜我是谁、拍卖(购物)诈财、假推销、假绑架(恐吓)诈财、假借亲友出事勒索(诈财)、中奖通知(六合彩)、假借催讨欠款,此外还有色情应召诈财、邮件未取、“芭乐票骗货”②“芭乐票”,即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等诈骗手法也榜上有名。而归根结底,电信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正是犯罪分子巧妙地利用了人们的善意、恐惧和贪欲。

笔者就曾多次接到“猜猜我是谁”、假冒“公、检、法”、邮政局、社保中心等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电话、短信,也曾见到身边同事收到群发的通知变更汇款账号的信息,恰遇其正要向某建筑公司汇转一笔工程款,若非对方公司在其准备汇款之时打来电话催款,致行迹败露,否则诈骗集团就得手了。据调查,仅电话、短信诈骗,在北京就有1523.1万人都接到过相关电话或短信,占常住人口的88.5%,平均每人接到过3.15种诈骗电话或短信(标准差为1.831),其中56.5%的民众接到过3种及以上的诈骗电话或短信,有1.9%~6.5%的人会信以为真去汇款或转账。2010年上半年,安徽省电信诈骗共发案1091起,被骗金额2428万元。③《电信诈骗半年“套走”两千万》,中安在线——安徽商报,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0/07/21/003293603.shtml.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2013年1月份,仅一个月时间内,河北省电信诈骗共发案127起,涉案金额400余万元。④《我省五类电信诈骗案件多发》,中国河北网,http://www.hebei.gov.cn/article/20130202/2524143.htm.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据公安部统计,2013年全国电信诈骗案发案就已达30余万起,群众被骗100亿元,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⑤《2014年中国“电信诈骗”107亿 代表建议“运营商应担责”》,新京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 l/2015-03/14/content_566349.htm?div=-1.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

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人员规模、内部分工、机房设置、诈骗手法的蜕变,给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和共同打击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带来了重大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新的变化,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更好地开展打击犯罪活动成为摆在两岸司法机关面前的重大难题。

二、《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的两岸协作机制

如前所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后,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明显减少的趋势,且两岸警方也联合侦破了多起跨越两岸,甚至跨越第三国的电信诈骗案件,有效地摧毁了多个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以至于在个案协作上未能达到预期成效。

(一)《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前后两岸协作机制的变化

在未签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前,两岸有关侦办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合作,建立在1990年签订的“金门协议”基础之上,以平等互惠的方式进行案件的侦办查缉和案犯的移送遣返,并且在个案侦办的过程中积累合作经验,形成共同打击模式。在此情境下,因两岸欠缺正式合作的机制,以至于在请求对方协查有关案件资料时未能得到完整的回复,或鉴于时效因素,导致只能片面追捕作为下线的作业集团,无法彻底将诈骗集团一网打尽,错失深挖集团共犯、扩大查处规模的良机。

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后,两岸建立了一定的协作机制和规则,两岸警方、司法机关互访交流、情资交换增加,两岸警方对对方的协查请求、情资提供等方面均采取了积极回应的态度,对于两岸同步侦办电信诈骗犯罪也都能积极配合。另外,协议签署前,有关于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涉及司法文书、证据等交换事务,因欠缺法律基础,相关制度设计仅具有参考意义。而协议签署后,对于追诉犯罪、证据取得等方面则更具实效,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至2014年底,两岸警方协议框架下的司法互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大陆方面共遣返台方通缉犯388人,向台警方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台湾居民2989人次,向台方陆续移交了80名病重台湾服刑人员;台湾警方向大陆遣返11名逃犯,向大陆方面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大陆居民2887人次,两岸审判、检察机关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已逾4.3万件次。在侦破电信诈骗案件方面,从2009年6月25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两岸合作破获包含第三地跨境诈欺犯罪集团共56个,逮捕5557人。①《〈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案件统计总表(累计)》(更新日期:2014年12月31日),台湾“法务部”网,http://www.moj.gov.tw/lp.asp?ctNode=32135&CtUnit=11770&BaseDSD=7&mp=001.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

(二)两岸司法互助方面的执法困境

1.协议的法律属性不明。尽管对照“金门协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在许多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协议的条文规范巧妙地避开了司法制度这一具有高度主权争议的问题,超越了司法互助的“国际”、“区际”等政治定位条约,并且以平等互惠的方式进行协商,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也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但究其性质而言,仍属于非政府协定。协议本身存在着许多基本问题,如协议书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如何?协议的性质属于条约,国际书面协定抑或是行政命令?本协议内打击犯罪的措施与现有国内法和区际冲突法有无抵触之处?哪些法律法规应当予以修正?同时,就协议本身而言,尽管学术理论研究繁多,但政府对于相关的衍生问题应当出台哪些配套制度加以解决,显得相对欠缺。两岸刑事诉讼法在涉外案件办理程序方面均未有明确规定,在办理互涉刑事案件时既不能援引也无从援引刑事诉讼法涉外案件程序规定。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协议的实施成效以及未来两岸司法合作进程的进一步推进。

2.两岸检警关系差异影响协作成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大陆地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实行“检警分立、检警制约”的平行设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拥有独立的刑事侦查权,公安机关可采取除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而台湾地区实行的是“检警合一”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主导侦查,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有权决定侦查行为开展与强制手段适用,司法警察并不拥有强制处分权,仅处于协助侦查的地位。因此,台湾警方侦查措施能否有效发挥取决于检警关系的配合程度,他们在司法互助过程中既要遵守“侦查不公开”②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除了侦查程序不公开外,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人员,在披露侦查程序中所得知的事项是,也应当受到相当限制。原则,妥善处理情资交换过程中涉及犯罪的有关情报资料(如相关资料、复印件等)等问题,又要注重时效,及时从检察官、法官处申请各类处分令状,完备所有法律程序,不致让歹徒犯罪得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互助的效率。

3.两岸警方仍未完全建立官方直接联系渠道。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与台湾地区“法务部”均建立了相应的联系窗口,但都存在联系层级较高的问题。在主要形式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对台联系窗口中,除福建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开辟了与台湾地区警方直接联系的窗口外,其余的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公安厅的联络窗口均设在相应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其再将情报资讯转给刑侦总队查处,造成传递渠道不够畅通。而其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均未设联系窗口,必须通过公安部转请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与台湾刑事局联系的渠道,这其中环节较多,手续繁琐,效率不高。③薛少林:《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框架》,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第111页。两岸侦查主体不同,从根本上影响到侦查工作的运作模式和权限,且缺少直接联系管道,导致个别案件的基本资料、犯罪事实搜集和回复时间难以掌握,延宕破案时机,阻滞深入发掘案情,追查幕后主事者。

4.两岸诉讼制度对侦办工作的要求不同。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电信诈骗在大陆刑法上称为“诈骗罪”,而台湾方面则称为“诈欺罪”,并且在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规则、程序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这给双方在证据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带来一些困难,也使犯罪分子的缉捕、移交及处理工作较难协调开展。

5.两岸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判决差异较大。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法酌情从严惩处。①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第110~111页。而根据台湾地区“刑法”第339条规定,“普通诈欺罪”的最高刑期为5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判处缓刑或易科罚金的比比皆是,可谓不痛不痒。而台湾当局用长荣航空“空中监狱”专机一批批地将诈骗人员从境外押解返台的方式,让不少民众更觉诈骗成员“丢尽台湾人的脸”,不必押解返台。相较而言,台湾简直就是“诈骗犯的天堂”,难怪不少人惊呼“台湾已沦为诈骗王国”。②佚名:《骗子抓不尽 “空中监狱”关诈骗成员关不停》,东南网,http://www.fjsen.com/b/2013-01/29/content_10492868.htm.下载日期:2015年3月19日。

三、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之展望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内容涵盖广泛,若两岸能有效地落实执行,必定能大幅提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功效。单从近年来两岸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成效来看,相关统计资料有力地证明了协议对此类犯罪的遏阻作用,两岸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对协议更是抱以肯定的态度,并期望进一步加强协作。因此,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建构完善,有待两岸在后续的协商中加以检视修正。两岸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更为紧密的互助协作机制,既能积极应对诈骗集团日益诡诈的犯罪新动向,又能努力克服两岸政治、法律制度差异等因素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影响,为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福祉提供重要的保障。

(一)搁置政治争议,落实协议内容

两岸尚未统一之前两岸彼此并不承认对方之政治实体,也不存在一个共同上级司法机关凌驾于两岸司法机关之上。③梁玉霞著:《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247页。因此,在现阶段两岸政治争议无法解决,两岸人民的各项权益又亟待维护的情势下,唯有搁置政治争议,直接就双方签署的事项进行合作,并就一些合作的基本原则达成共识,以解决个案协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第一,相互尊重原则。暂时抛开意识形态、价值观上的分歧,尊重对方合理的要求和意见,在不破坏己方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对符合刑事司法互助形式要件、客观上能够达成的协助请求,给予积极回应,并尽量接受,尽快执行。第二,互利互惠原则。把打击跨境犯罪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两岸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着积极合作的态度,协商处理合作争议。第三,主动协助原则。对于对方的协助请求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人员或财物进行处置,避免犯罪结果扩大,尽可能按请求方的要求内容提供协助,及时将有关情报资料通报对方。第四,程序为主原则,注重程序合作,减少协助请求在实体法上的争议,以协议作为协助请求形式要件的审查标准,在不违反协议第15条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协助。

(二)实行分工负责,广泛交换意见

现有的两岸司法协助联系窗口由于层级较高,协助程序繁琐,加之协议签署以来,两岸民众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协助请求逐年增多,造成了一定的业务压力,势必影响协议履行效果。因此,有必要厘清协议规定的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协助的重点内容,进行适度分工,简化手续流程。要建立犯罪情报信息网络和交流管理,及时有效地传递信息,快速遏制跨境犯罪的发生发展;增设联系窗口,已建立犯罪情资交换平台和共同侦办过跨境犯罪的单位,要继续维持、加深自己的合作联络渠道,并给予其他单位相应的指导帮助;探索成立“两岸电信诈骗犯罪侦防小组”等类似机构,整合侦查资源,利用两岸警方各自情报资料优势,共同会商拟定案件侦办策略,适时启动专项打击工作;探索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联络工作,加强与台湾方面“各级检察署”、“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出入国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与协议内容相关的对口部门的联系接触,在协议框架下进一步拟定更加具体的协作方案,满足互助实践中的实际需要,这对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将会有极大帮助。

(三)加强高层会晤,促进交流培训

协议签署后,双方高层已有过多次的高层互访交流活动,研究制订合作策略和机制,在具体事项上达成共识,开创了两岸交流合作新猷。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就必要情势进行会晤。加强两岸一线执法人员的学习交流活动,可以互派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培训,彼此增进对对方社会治安状况、打击犯罪模式、法律司法制度的了解,撷取对方行之有效的经验模式,增进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互信。①吴剑:《ECFA实施背景下海峡两岸打击跨境经济犯罪警务合作机制的创新》,载《公安研究》2012年第4期,第43页。加强两岸学者间的交流访问,以“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警学研讨会”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论坛为平台,强化两岸司法制度以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比较研究,促进了解彼此制度。同时,协议在设计上对民、刑事案件作了统一规定,因此,有必要就分别签署民事、刑事司法互助相关协议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四)加强电信、网络、金融的监管工作

加强对电信、网络、金融账户注册信息的管控工作,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避免过于宽松的注册方式为诈骗集团取得人头账户、电话提供方便;要求电信、网络运营商确保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限和资料完整,为侦查人员取得相关犯罪线索提供方便;两岸共同建立警示账户机制,并对其及关联账户进行线上监控、警示;积极开展反洗钱斗争,加大打击地下钱庄力度,建立通汇管理监督机制,阻断犯罪集团的资金流动链条,以有效遏制跨境犯罪。

(五)把涉第三国犯罪问题纳入司法互助框架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成效明显,尤其是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方面更是成绩斐然,但也因此致使许多诈骗集团被迫将罪恶之手伸向了第三国。而现行协议的基础是建立在两岸互涉案件之上,对于涉及第三国的情形未作规定,容易衍生出相关争议,因此在后续对两岸司法互助制度进行调整修订时,有必要将涉及第三国的犯罪情形考虑在内。如前所述,两岸及东南亚七国九地警方在2011年“09·28专案”中的通力协作,已将两岸跨境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的模式,成功地运用在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上,也取得了骄人成绩。当然,我们希望这不仅仅只是个案,更期望两岸、第三国今后在侦办跨境跨国犯罪时,可以超越主权、政治、地域、司法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为各国人民谋福祉。

(责任编辑:陈 驰)

D924.33

2014-11-19

何晶(1979-),男,福建福清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陈锦(1986-),男,福建福清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猜你喜欢
诈骗跨境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跨境支付两大主流渠道对比谈
在跨境支付中打造银企直联
关于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几点思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合同诈骗
电信诈骗
擦亮双眼,谨防招生诈骗
限于亲友“低吸高贷”行为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