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2014及其6项修正案

2015-01-07 17:57林德辉
船舶 2015年1期
关键词:脱险货船修正案

林德辉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200011)

为便于采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现行有效文本,IMO相继出版了SOLAS 1986年综合文本、SOLAS 1992年综合文本、SOLAS 1997年综合文本、SOLAS 2001年综合文本、SOLAS 2004年综合文本、SOLAS 2009年综合文本和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其中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包括了截止2014年7月1日已生效的SOLAS 1974 和1988年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签合同、设计和建造的船舶,应将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与以下6项修正案中,截至采用日已生效的修正案一并考虑,才能得出SOLAS的现行有效文本。

国际海事组织(IMO)已于2014年9月出版英文版《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SOLAS Consolidated Edition,2014:English),详见英文版《2014年7月版IMO出版物目录》(IMO Publications Catalogue,JULY 2014)。根据以往进度,中国船级社(CCS)可能在2015年底前后出版《SOLAS 2014年综合文本》(中英文对照)。

1 以MSC204(81)决议通过的对1988年议定书的2006年5月修正案,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该修正案对SOLAS的1988年议定书作出修改。

明确了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有效的5年期内(该时间可延长与证书的展期一致),至少进行2次间隔期不超过36个月的船底外部检查。

2 以MSC.350(92)决议通过的2013年6月修正案,2015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SOLAS第III、V、和XI-1章作出修正。

第III 章“救生设备和装置”B 部分“对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第19条“应急培训与演习”(emergency training and drills)中,2.2和2.3修改成:

——2.2 对于乘客在船上航行的计划时间超过24 h 的船舶,应在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召集新上船的乘客(newly-embarked passengers)集合。应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2.3 当有新的乘客登船时,应在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召开一次乘客安全简要介绍会。此介绍会应包括第8.2 条和第8.4 条所要求的应变须知,并应以一种或几种易被乘客听懂的语言进行宣讲。此宣讲应使用船上的公共广播系统(the ship's public address system)或其他等效的方式,至少使得在航行中尚未听到的乘客易于听到。此简要介绍会也可包括在上述2.2 所要求的集合之内。可使用资料卡或标贴(information cards or posters),或船上录像机播放的录像节目作为简要介绍会的补充,但其不可替代宣讲。

在现有的3.2之后插入3.3:

——3.3 负责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的船员应每两个月至少参加一次在船上举行的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现有的3.3和3.4相应地修改编号为3.4和3.5,在修改编号的3.5之后,新增3.6“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enclosed space entry and rescue drill),涉及:

——3.6.1 “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予以计划,且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并适当地考虑由IMO所编制的的建议案(参见A.1050(27)“进入船上围蔽处所的经修订的建议案” )中所提供的指南;

——3.6.2 每次“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包括:

——3.6.2.1 检查和使用为进入所要求的个人防护设备;

——3.6.2.2 检查和使用通信设备和程序;

——3.6.2.3 检查和使用供测量围蔽处所中大气的仪表;

——3.6.2.4 检查和使用救助设备和程序;和

——3.6.2.5 介绍急救和复苏技术(first aid and resuscitation techniques)。

第V 章“航行安全” 第19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中,在现有的1.2.3之后,新增1.2.4:

——1.2.4 应按下列要求配备2.2.3所要求的系统(系指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ridge Navigational Watch Alarm System,BNWAS)

——1.2.4.1 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不迟于2016 年1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1.2.4.2 3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 年1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1.2.4.3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3 0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7 年1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和

——1.2.4.4 15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8 年1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无论船舶是否在海上航行,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应始终运行。

在新的1.2.4之后,新增1.3:

——1.3 如船舶在以上1.2.4.1至1.2.4.4所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的两年内将永久退出使用,则主管机关可对这些船舶免除1.2.4的要求。

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1条“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修改成:

——主管机关应按本公约(SOLAS)的规定和《被认可组织规则》(Code for Recognized Organizations ,RO Code),对第I/6 条所述组织,包括船级社进行授权,《被认可组织规则》由第1部分和第2部分(其规定应为强制性),以及第3部分(其规定应为推荐性)组成,由IMO以MSC.349 (92)决议通过,且可由本组织修正:

——(a)对RO Code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的规定通过、生效和实施;

——(b)对RO Code第3部分的修正案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和

——(c)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完全相同和在同一日期生效或实施(come into force or take effect at the same time)。

3 以MSC.365(93)决议通过的2014年6月修正案,预计2016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SOLAS第II-1和II-2章作出修改。

对第II-1/29条“操舵装置”作出修改,在3.2款“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能在船舶最深航行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 28 s内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0°”后增列新内容,阐明:如船舶在其最深航行吃水(at its deepest seagoing draught)和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corresponding to the number of maximum continuous revolutions of the main engine and maximum design pitch)前进航速航行的情况下,验证其符合航行试验期间的这一要求并不切实可行,则不论船舶的建造日期,都可通过三种方法之一验证其符合此要求。并具体列出了这三种可供选择方法。其旨在更新与海上试航有关的操舵装置的试验要求,适用于新造船和现有船。

对第II-2/3条“定义”,新增“挡火闸”(fire damper)、“挡烟闸”(smoke damper)以及“车辆运输船(vehicle carrier)系指具有多层甲板滚装处所,设计成载运空载的汽车和卡车作为货物的货船(a cargo ship with multi deck ro-ro spaces designed for the carriage of empty cars and trucks as cargo)”3 个定义。

第II-2/4条“引燃的可能性”中,“5.5惰性气体系统”已换新。要求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8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其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Fire Safety Systems,FSS Code)第15章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来达到。其中5.5.1.4规定了安装惰性气体系统之液货船应符合的要求;5.5.2 针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第II-2/9条“火灾的限制”中,“9.7通风系统”已换新。引人新船上通风系统的强制性要求。涉及“7.2导管的布置”(arrangement of ducts)、“7.3挡火闸和导管贯穿的细节” (details of fire dampers and duct penetrations)、“7.4载客超过 36 人客船的通风系统”、“7.5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7.6服务于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的风机房”、“7.7载客超过36人客船洗衣间的通风系统”等。其中7.6和7.7为新增的。

对第II-2/10条“灭火”的修改,涉及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以上载运集装箱的新船的防火要求。其“10.1目的”已换新。其中10.1.2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敞口集装箱货舱(open-top container holds)和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以上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的甲板集装箱堆装区域(deck container stowage areas),应提供防火布置,以抑制火源所在处所或区域的失火,且冷却邻近区域,从而防止失火蔓延和结构损坏”。此外,在“7.2用于危险货物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之后,新增“7.3 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设计用于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的防火”,提出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5层或5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除水雾枪(water mist lance)外,还应配备移动式消防水炮(mobile water monitor)的附加要求。

第II-2/13条“脱险通道”中,提出对机器处所的附加脱险通道的强制性要求。在“4.1.4机器控制室的脱险通道”之后,新增“4.1.5斜梯和梯道”和“4.1.6机器处所内主工作间的脱险通道”;此外,在“4.2.3 A类以外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之后,新增了“4.2.4斜梯和梯道”、“4.2.5 A类机器处所内机器控制室的脱险通道”和“4.2.6 A类机器处所内主工作间的脱险通道”。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有斜梯和梯道应采用钢质材料,其开口指向机器处所,其底面采用钢质护板,以防止下方的高温和火焰危及脱险人员。机器处所内的主工作间(main workshop within a machinery space)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有1条应提供连续防火遮蔽至机器处所外的安全位置。

第II-2/16条“操作”中,在“3.2液货舱驱气和/或除气程序”之后,新增“3.3惰性气体系统的操作”(operation of inert gas system),以确保安全。

在第II-2/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之后,新增第II-2/20-1条“载运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氢气或天然气的机动车辆作为货物的车辆运输船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vehicle carriers carrying motor vehicles with compressed hydrogen or natural gas in their tanks for their own propulsion as cargo),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要求所有电气设备和布线应为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爆炸性甲烷和爆炸性氢)和空气混合物的合格安全型;应至少配备两台手提式气体探测仪(at least two portable gas detectors shall be provided);不应允许可能构成爆炸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之点火源的其他设备;并对通风布置提出要求。

4 以MSC.366(93)决议通过的2014年6月修正案,预计2016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新增SOLAS第XIII章“符合性验证”(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旨在强制执行A.1070 (28)“IMO 文件实施规则”【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 (III Code)】 ,从实施、执行、评估和复审等方面规定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如何履约。

该新增第XIII章包括4条:

第1条“定义”中,列出了“审核”(audit)、“审核方案”(audit Scheme)、“实施规则”(code for implementation)和 “审核标准”(audit standard)的定义。其中,实施规则系指IMO 文件实施规则(III Code);审核标准系指实施规则。

第2条“适用范围”中阐明,缔约国政府在履行包含在本公约(SOLAS)中的它们的义务和责任时,应采用“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3条“符合性验证”规定,每一缔约国政府应经受本组织(IMO)按审核标准进行的的定期审核,以验证其符合和实施本公约(to verify compliance with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第4条明确,所有缔约国政府的审核应依据IMO秘书长制定的总体计划,且应定期进行。参见A.1067(28)“IMO成员国审核方案的框架和程序”(the framework and procedures for the 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

5 以MSC.380(94)决议通过的2014年11月修正案,预计2016年7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SOLAS第II-2、VI、XI-1章和附录“证书”作出修改。

对第II-2章第10条“灭火”(fire fighting)作出修改,将该条5.2(即II-2/10.5.2)的标题“设有内燃机的机器处所”修改为“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

第VI章第2条“货物资料”(cargo information)中,增列“载货集装箱毛重强制验证”(mandatory verification of the gross mass of a container carrying cargoes)的要求,明确所有的载货集装箱(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且通过滚装船运输的集装箱除外)均应由托运人验证集装箱毛重,验证方式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采用经过集装箱装运国的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state in which packing of the container was completed)认可的合格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物进行称重(weighing all packages and cargo items)。

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中,新增第7条“封闭处所气体检测仪”(atmosphere testing instruments for enclosed spaces),要求在进入封闭处所之前,船舶配备能测量氧气、易燃气体或蒸汽、硫化氢和一氧化碳浓度(capable of measuring concentrations of oxygen,flammable gases or vapours,hydrogen sulphide and carbon monoxide,prior to entry into enclosed spaces)的合适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或气体检测仪(an appropriate portable atmosphere testing instrument or instruments),以便确保进入封闭处所的安全。MSC 94还批准了有关“尽早执行封闭处所气体检测仪的SOLAS第XI-1/7条”的 MSC通函。

对附录“证书”的修改,涉及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和货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C)。对MSC.338 (91)修订的这两个证书格式进行修订,将救生艇分为“吊架降落救生艇”与“自由降落救生艇”(原为“救生艇”与“自由降落救生艇”),并明确了自由降落艇的可载总人数。

6 以MSC.386(94)决议通过的2014年11月修正案,预计2017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新增SOLAS第XIV章“在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safety measur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该章包括4条,第1条“定义”(Definitions);第2条“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3条“对本章适用船舶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ships to which this chapter applies)和第4条“替代设计与布置”(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该章使《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Polar Code)(引言和第I-A篇“安全措施”)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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