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始末

2015-01-06 10:36缪平均
晚晴 2014年12期
关键词:陈伯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

缪平均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随着国家政治形势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议题,开始提上中共中央的议事程序。

1952年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访问苏联,受毛泽东委托,于10月20日致信斯大林,把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宪法的设想作了详细的阐述,并征求其意见。

斯大林在看过信之后,于10月24日、28日同刘少奇进行了两次会晤交谈。在24日的会谈中,斯大林对刘少奇说:“同意你们目前使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我认为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制宪建议。于1952年11月间,中共中央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宪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在大会上制订宪法。会议还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为主席,刘少奇等32人为委员。宪法起草委员会虽然成立,而宪法起草工作并未立即开展,而是推迟到1953年底。这期间,除6月6日晚,刘少奇同周恩来、朱德、邓小平、陈伯达、胡乔木,一起在毛泽东处开过一次研究制订宪法问题的会议外,宪法起草工作没有任何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作为制订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还处在酝酿和完善的过程中。1953年十一二月间,陈伯达写了一稿也没有被采用。从1954年1月9日起,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便带着由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等组成的宪法起草小组,赴杭州起草宪法。

这一稿,修改了七八次,后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修改过两次,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由3月23日至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会议七次,先后对宪草案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在此,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军机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8000人进行过讨论后,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共5900余条之多。同年6月14日,毛泽东再次主持召开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委员会议,作了关于宪法草案说明的报告。会议讨论后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当天正式公布后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

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在3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界基层人民共有1.5亿多人次参加了修宪草案的讨论工作,提出了118万条修改补充意见。毛泽东高兴的说道:“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次起草宪法的一个成功的经验,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办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出席会议代表共计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票一致通过。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人民宪法的诞生。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艰难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体现全中国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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