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琰珠
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应对新《环保法》挑战
关琰珠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而环境监测就是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和环境执法的依据。因此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将环境监测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对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作了相应规定。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对环境监测工作者来说,既是良好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对于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更好实施新修订的《环保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建议如下: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政府要购买公共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将“监测服务”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第四类——技术性服务。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的方向,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花同样的钱,办更多更好的事。山东、江苏及浙江等地已经开始试点。例如,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购买试点城市的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进行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建议借鉴国内外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先进经验,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清单,让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明确政府将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并根据自身的检测能力申请承担相应的环境监测服务项目。同时,环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信誉等因素,严把准入关,确保购买的监测服务物有所值。
为了应对新修订的《环保法》的严峻挑战,福建省也已着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例如厦门市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环境监测,出台了《厦门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考核办法(试行)》。目前已有中科院分析测试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福建省环安节能监测检验有限公司等20多家企事业的环境检测机构向市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建议环保部门对这些社会化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对这些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的考核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影响政府环境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建立社会化环境检测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对于环保部门委托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保部门要定期进行质控考核,确保政府购买的监测数据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环境监测质量有问题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实行淘汰制度。规范环境监测服务管理,让社会化环境检测服务真正成为政府环境监测服务的有益补充。
(作者单位: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