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包装盒也属生产假药
【点评】 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人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的情况,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的含义,把几种行为都认定为“生产”行为,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把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以及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等,从而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医务人员销售假药将从重处罚
【点评】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销售假药将酌情从重处罚,主要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比普通人更大。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销售”。
“情节特别严重”规定更为详细
【点评】 近年来,假疫苗、假胶囊等致死、致残案件屡现报端,假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其中,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据《人民日报》)
□本栏编辑/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