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来根
前不久,我“旁听”了县里某村召开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民主议事会”。会上围绕村委会主任提出的外来老板开价20万元租金欲租本村防洪圩堤段的20亩农田开发砂石场的议题,代表们进行了讨论。对于这送上门来的“大元宝”,参会人员异口同声地表示赞同。
当村“两委”将要拍板形成决议时,我在旁边插话:
“出租闲置地皮开发砂石场,能够增加村集体收入,这本是件大好事。可要损毁上百米长的防洪圩堤,平整用作砂石经营的场地,将会给上百亩农田的水利防洪带来较大隐患,我们不能只图眼前的利益而忘了种粮的大事。”为了说服参会代表,我从包里拿出笔记本电脑,当场查阅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未经国土、水利、防洪等部门批准严禁挖土毁堤、搭建临时建筑物,以免造成水土流失的相关条款,并逐字逐句地解读给大家听。经我的提醒,该村及时终止了这个民主议事议题,也减少了投资人的损失。
由此看来,当前许多乡村推行的民主议事活动,由于有些代表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民主商议的土地流转、项目承包、工程招标、乡规民约等事项,有些往往游离于法律、法规、条例、禁令之外而造成“失误”。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注重加强基层乡村“两代表”议事能力、文化素质、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综合培训,让他们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民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