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林散叶 (七十一)

2015-01-04 05:15俞剑明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13期
关键词:打小报告贪官朱元璋

■俞剑明/文

史林散叶 (七十一)

■俞剑明/文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备受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强调反腐肃贪,“老虎、苍蝇一起打”,大贪小贪都不放过。古籍上记载了几个特例,堪称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想当官,先“净身”

贪赃枉法、受贿藏污的腐败行为,是一种官场寄生现象,可以说,从官场诞生那天起,就出现了。西周穆王时编修的刑法《吕刑》便指出,要防止五种执法受贿行为,即所谓“五过之疵”,可见上古三代时,官场腐败已受社会警觉。

针对官员腐败问题,历代都曾采取不少措施和手段。首先,在用人上,建立官场“准入”制度,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古人称之为“吏治”。

什么样才算是好官?古人的标准之一是有“德”,且以德为本。“清”即廉洁,是官德最重要的内容,廉洁的官员被古代史家称为“循吏”。为了选到这样的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一种“察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制度在民间被称为“举贤”,到两汉时,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察举”也有严格的法规,先秦时的秦国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叫作“连坐”。

此后,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等,都是为选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特别是科举制度,一直延用至晚清。

不少朝代还结合朝情,推出一些具有“本朝特色”的选拔手段。如在公元十世纪的五代十国时期,便出现过另类绝招——“净身”。

实施这种另类选官制度的是南汉,地域在岭南今广东、广西一带。《新五代史·南汉世家》记载,当时的南汉皇帝刘后主,荒淫无度,政事全权委托龚澄枢、陈延寿一班人处理。他们便根据后主的意思,规定拟用官员均须“净身”,此即史书中“至其群臣有欲用者,皆阉然后用”记载。

如此选拨官员理论依据何在?后主有这样一番解释:“自有家室,顾子孙,不能尽忠,惟宦者亲近可任。”没有生殖器的官员就谈不上为子孙着想,不会去想一个“贪”字,而是对朝廷忠贞不贰。事实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历史上宦官腐败一直是官场重灾区,从秦二世时的宦官赵高,到明武宗时的掌印太监刘瑾,都以敛财弄权、祸害朝政出名。

据明代王鏊《震泽长语·杂论》所记,刘瑾出事后,从其家中抄出:“金共一千二百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共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其他大量财宝还未计算在内。所以,史书上称南汉后主“尤愚”。

但让官员先“净身”,再上岗,也不能说对反腐没一点作用,起码在防止官员生活腐化、乱搞两性关系方面,还是有作用的。

古代的“小报告”

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事实是,不论古代选拔官员采取何种方法,官场腐败仍层出不穷。于是古人在注重选拨高素质官员的同时,也想到预防腐败这一招,各朝都建立了相当于今天反贪局、监察部这样的机构。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监察机构的朝代,此机构名叫“御史台”,一把手叫“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是副丞相级别,其下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地方郡县也都配备了相应的监察官员。

汉代时,御史大夫被升格到丞相同一行政级别。汉文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察不力的情况,临时调派身边可信人员到下面核查,此行为称为“刺”。他的孙子刘彻(汉武帝)当皇帝后,觉得这办法好,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成为中国古代反贪史上一种新型的“反腐办”。

在常规监察机构反腐之外,古代还有非常手段,其中最有效的一招,是动员民间参与反腐,在“举贤”的同时,鼓励民间积极“举报”。其具体操作办法是,鼓励越级上访。汉武帝曾专门下诏,保障吏民的言论自由,即建立所谓“言事变”制度,鼓励基层官员、民间人士越级上书、诣阙言事。这种在正规渠道外反映情况的行为,叫“言事变”,其实就是俗话所说的“打小报告”。

南北朝时的北魏也提倡“打小报告”。《北史·魏本纪第一》记载,拓跋嗣(魏明元帝)当皇帝时,于神瑞元年(公元414年)专门下诏,鼓励民众举告贪官:“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

“打小报告”这种上书行为,又称“上奏折”。到了北宋,如此“上奏言事”备受重视,范仲淹、包拯、王安石、朱熹,都曾给皇帝写过很多这样的反腐奏折。《包孝肃公奏议》一书几乎全是揭露、举报官员腐败的,全书187篇,有55篇直接举报贪官污吏,当时的贪官最怕被包拯奏上一本。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更把“打小报告”推到了极致。朱元璋除了允许越级告状,鼓励实名举报外,还支持民间进京上访。据朱元璋组织编撰的《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不论大小官员,只要发现“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老百姓都可以联名写举报信,到京城上访。

老百姓甚至可以将贪官直接“绑缚赴京治罪”。《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记载,押贪官进京途中,即使身上没有证明信,官员也不得阻拦,关卡须“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如果有人胆敢阻挡进京,“其家族诛”。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官员一旦被查出是贪官,是别想挪个地方再做官的,连其儿、孙都将被“株连”,失去当官的机会。

惩贪“剥皮实草”

“举贤”与“举报”,虽然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但腐败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于是,“制度反腐”成为一种探索。所谓“制度反腐”,古人叫“治贪用重典”。中国反腐立法时间相当早,在《吕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说法,即官员贪赃枉法,与犯人同罪。

秦国有《置吏律》、《军爵律》、《内史律》等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严惩“不廉洁”的“恶吏”。特别是对经济上的犯罪,决不手软:“通一钱,黥城旦罪”,意思是,受贿一个钱,也要被判处在脸上刺字,再罚去修城的“黥城旦”之刑。

隋唐时,反腐的相关立法更为慎密、规范。《唐律疏议·职制》“受人财而为请求者”条规定:一般官员受贿,“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如果是握有大权实权的“监临势要”,则加重处罚,“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宋元两朝反腐也有特色。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官吏盗公物,据为己有的,“赃满五贯文者处死”。五贯钱是什么概念?当时的县令月俸在10贯至20贯,侵吞不到半个月的工资就要处死,如此反腐令人生畏。即使在后来以酷刑著称的《大明律》中,官员枉法“赃至百二十贯者”,仅“免绞充军”。

但在事实上,明朝惩治腐败比宋朝厉害多了,因为明朝常设“法外之法”。据清赵翼《二十二史札记》“重惩贪吏”条,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诏,“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一般贪官被罚到京师“筑城”;贪污银子60两以上的,“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

60两银子,在当时算是笔小财。据《明太祖实录》所记,当时1两银子可以买到1石米,60两银子可以买60石米,这相当于当时最低一个级别、从九品官的年薪。

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的左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就设在这里,民间称此庙为“皮场庙”。皮剥下来后,用草填空,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凌迟、枭首、弃市、族诛……当时仅“空印案”、“郭桓案”两案,朱元璋就杀了8万多贪官,后来发现其中有不少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大概只有战国时的齐威王能与之相比。齐威王曾将贪官“一锅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载,齐威王“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比烹之”。

汉代的量刑标准是:“赃二百五十钱以上”,即免职;主政官员“盗值十金”,即判死刑“弃市”。当时的250钱,还不够买一件像样的衬衫,可见处罚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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