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意愿调查

2015-01-04 01:26:04王家传丁述军
金融发展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社员信用规范

王家传 丁述军 冯 林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农村金融研究所,山东 济南 250014)

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意愿调查

王家传 丁述军 冯 林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农村金融研究所,山东 济南 250014)

本文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开展的内部信用互助业务现状,分别对其发展的基本情况、规范发展意愿及运行管理路径等问题,在山东省辖内进行了实地与问卷调查。调查发现:目前合作社内信用互助业务普遍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合作社对其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发展持积极态度;合作社对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的路径和措施认可度不尽一致。

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意愿调查

一、引言

近年来,全国农村市场主体数量规模稳步增长,发展形式多元,覆盖面不断扩大,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增速最快。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①,2014年度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28.8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31.18%,出资总额2.73万亿元,增长44.15%。山东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显示②,截至2014年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2.7万家,新评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706家,推荐国家级示范社213家,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为促进合作社稳定发展,缓解社员“贷款难、难贷款、贷款贵”问题,部分合作社内部已自发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互助业务。据估计,目前全省农民合作社内部已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社数约占1/3以上③,融资规模日趋扩大、互助形式多样、运行成效显著。不过,国家针对该类业务仅有指导性意见,尚缺乏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准入规范和合规要求,致使该项业务难以实现规范发展,甚至存在大量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等。对此,笔者在山东省组织了“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意愿”的实地走访与问卷调查。

二、调查过程及资料说明

本项调查采取了两种方式。首先,课题组成员于2014年6月分组前往聊城、泰安、潍坊等地部分乡镇的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走访与考察,在此基础上设计了调查提纲与问卷。第二,依托山东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培训部④承办的2014年全省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对其学员(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人员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实发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共286份。问卷共设置四部分内容:一是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基本情况调查;二是关于合作社对规范和整顿信用互助合作业务的意愿;三是针对此次规范和整顿活动持积极态度的合作社,就其具体业务开展及监管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四是针对不支持此次规范和整顿活动的合作社,就其所存在的担忧进行调查了解。

三、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发展现状

(一)信用互助业务发展特点

目前,被调查合作社中内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时间,最早的是在2000年,近几年相继增多;平均信用互助规模在120万元/社左右,平均借贷笔数在100笔/年左右,且资金运转状况良好,只有5%的合作社表示出现过坏账。社员参与信用互助主要用于满足生产性资金需求,如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购销以及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购置等等,仅有个别合作社的少量互助业务涉及生活性资金需求,借贷时间以3个月为主。在利率方面,83%的合作社坚持不高于当地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同期利率标准。对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信用互助服务,71%的合作社认为不会对当地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构成竞争,而且有70%的合作社认为能够有效抑制当地的高利贷行为。

(二)信用互助供需状况

调查显示,目前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参与面较广,合作社内60%左右的社员参与了信用互助活动,社员之间入股额度差异不大。多数被调查者(69%)表示当前股金规模无法满足社员融资需求,约71%表示如果允许扩大股金规模则能够较好缓解社员资金需求,而96%的人(系指被调查者,下同)希望继续扩大信用互助规模。但是若严格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入股本金不支付固定回报,不以盈利为目的”管理社员股金,仅有33%的人认为能够形成合理规模,37%的人认为仅靠社员入股难以形成规模,另有30%的人表示若入股回报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靠入股资本金很难形成规模。因此,为扩大合作社股金规模、提高服务社员能力,86%的人赞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向社外部(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龙头企业等)吸收入股资金的说法,95%的人愿意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愿意在社员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时运用信用互助股本金为其提供担保服务。当问及“是否希望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借入)一定比例资金以扩大服务能力”时,所有被调查者均持积极态度,而且74%的人认为,对外融资比例不超过社内股金总额的50%较为适宜。

(三)风险管理措施

为确保信用互助合作业务资金营运安全,51%的人认为本合作社内社员借款额度要根据其股金规模设限,也有41%的人认为可以根据社员生产项目预期收益大小设限,而且绝大多数合作社采取了多名社员联保或提供抵押物等保证方式。在社员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合作社多通过社员入股资金额度抵补、向担保社员追偿或者处置抵押物等补偿方式。此外,针对“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这一设想,绝大多数人选择了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

(四)自我认知及前景判断

鉴于1986—1999年期间由乡、镇、村组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引发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并最终被取缔的经历,33%的人表示对当时的情况非常了解,但更多的人仅仅表示“有点印象”或者“不了解”。而对于目前合作社内开展的“信用互助业务”与过去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系,53%的人认为两者存在本质区别,37%的人持模糊态度,甚至有10%的人认为两者无本质区别。针对目前社会上个别部门或人员对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存有“顾虑”和“偏见”,46%的人认为这种现象很客观,而更多的人认为不够客观。上述结果表明,大部分人对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自身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风险有着较为清晰的自我认知,但也有一部分人对此缺乏认识和清晰的判断。多数人对信用互助业务的持续发展表示出较强的信心(约占60%),但也有部分人表示出对发展前景的担忧(约占28%)。

四、合作社规范发展信用互助业务意愿

鉴于我国农民合作社开展的“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存在的经营不规范、经营风险积聚的现实情况,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即将展开对该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整顿试点工作,由此,我们也设计了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发展持积极态度

调查显示,81%的人认为有必要并且愿意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规范、整顿活动;64%的人表示愿意接受农业或者金融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在业务经营原则方面,53%的人表示能够严格遵循“坚持资金来源与使用封闭运行,不对社外吸储与放款”原则;60%的人能够承诺“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并负全责,出现风险自愿退出市场或接受整顿”。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87%的人认为有必要并希望尽快建立、制定、完善较严格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如信用互助合作业务管理章程、营运办法、放款与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等管理规定、制度);59%的人认为有必要并希望尽快建立、制定相关监管与风险防控制度(如信息披露与定期报送制度;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制度;风险事项报告与应急处置制度等);68%的人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发展存有疑惑及现实困难

与前述81%被调查者所持积极明确的表态相对应,少数人表示“不愿意参与规范、整顿,维持现状挺好”(5%),也有部分人未做出表态(14%)。尽管是少数人的意愿,但也能反映事物发展的另一方面问题。其中,36%的人对今后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进行监管的部门和方式及其有效性表示疑惑;考虑到合作社现实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对于社内互助资金的封闭运行原则,17%的人不敢做出承诺,30%的人持观望态度;而对于风险自担原则,上述比例分别为15%和25%。如前所述,虽然多数人表示有必要并希望加快合作社股金互助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其余合作社也表示有必要,但他们或者对复杂监管制度的有效性表示怀疑,或者在规范发展与监管规章制度运行方面存有困难,比如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现有管理人员素质的不适应等等,调查中也发现几乎所有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对当前开展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

五、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路径

前面调查结果中提到,81%的人明确表态积极支持并愿意参与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和整顿工作,为此,我们对实地调查中发现的两种呼声较高的规范发展路径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赞同第一种路径,即支持“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性质,仍属于且不独立于合作社”的被调查者约占46%。认同这一路径的人认为,农业主管部门能够担当起促进与管理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顺利、可持续发展的职能。虽然赞同信用互助业务不应独立于合作社,但其中有57%的人认为该项业务应该与合作社的主营项目活动相互独立核算,合作社的股金与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股金应该相互独立使用,不宜合为一体。不过,当问及“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属于金融业范畴,如果对该项业务规范整顿后,对其监理制度设计可能分别由地方金融办和农业主管部门双重监理,你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可行吗?”回答意向不尽一致,认为可行的占54%、不可行的占17%、说不清楚的占28%。

相对于第一种路径,较多的人赞同第二种路径(占54%),即“将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分离于合作社,独立注册、设立法人单位”,且认同这一路径的被调查者中82%的人认为,其信用互助业务应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方可合法经营;80%的人认为经过注册后的信用互助法人单位与原有合作社是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77%的人认可“XX合作社信用互助部”这一名称。关于合作社的信用互助业务独立注册后是否可由一人兼任负责人的问题,45%的人认为可行,41%认为不可行,其余的人弃权。关于合作社与信用互助业务登记为两个法人单位后,部分入股社员身份重叠的问题,46%的人认为信用互助业务仍然可以在整个合作社社员范围内开展,但是有54%的人认为仅能够在信用互助业务入股社员范围内开展。在监管方面,65%的人表示在取得法人资格后能够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且监管职责的需求应以经营合规监管及其风险监测与风险处置为主。此外,绝大多数人认为在其信用互助业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理应依法纳税,但同时也应该享受到国家或地方相关减免政策并获得部分其他支持⑤。对于未来发展的展望,78%的人认为获得法人资格并发展壮大以后,有必要入股成立县级的信用互助机构;68%的人愿意改制为银监会认定审批监管的独立的农村信用互助社。

六、调查结论与启示

(一)调查结论

一是合作社内信用互助业务普遍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被调查人所在的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已普遍展开。其活动日渐增多,融资规模趋大、用途大多限于购置基本生产资料、期限平均为3个月左右;社内建有部分管理制度、运作风险在可控范围,愿意与农信社建立资金托管或合作关系,现行互助活动成效初显。业务活动能抑制民间借贷活动、对农村信用社等影响较小,现有融资规模供不应求,存有进一步扩大规模及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愿望。

二是大多被调查者对其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发展持积极态度。调查显示,目前多数合作社对自身的定位、发挥的作用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对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担忧和顾虑,也存在信用互助管理、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难题。尽管当前制度环境不够明确和完善,但是多数人表现出积极的发展预期并愿意通过规范发展去实现。

三是被调查者对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的路径和措施认可度不尽一致。调查发现,源于基层社调查意见,围绕拟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进行规范和整顿工作所设计的两种方案或路径措施,被调查者们持认可态度的几乎各居半数。其中对上述“路径二”接受度相对较高,对于路径二中涉及的某些关键问题,被调查者也结合自身实际表达了不尽一致的态度或意向。由此,深层分析发现,信用互助业务的法人资格即“合法身份”及其监管制度设计等问题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规范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几点启示

第一,合作社内部自发开展信用互助业务为时较早,实践中已探索出了一套信用互助业务运行与管理模式。该种模式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的资金融通活动,适应了农村市场主体的现实融资需求特点,具有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营运中融资需求难题,现实经验已印证了其存在的客观性及必要性。然而,该种活动毕竟属于信用借贷范畴,营运中蕴含的风险相比合作社农产品贸易活动大得多,理应设法规范发展。

第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早已指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与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均为此做出明确部署:“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值得欣慰的是,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请示》获国务院同意,山东省成为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唯一试点省份⑥。“试点省份”的获批,既是国务院交付的重要任务,也是对山东省推行地区金融改革成效的肯定。

第三,在获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同时,山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已拟定出《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暂行办法》以及试点单位等。从《方案》的整体内容及其相关条款等规定可以看出,基本上适应合作社的现实融资及运作需求,并蕴含着诸多新的改革发展举措。不过,与调查中基层合作社部分社员代表规范发展的意愿及其管理意向尚存一定差异。诚然,本次调查的对象仅是基层农民对合作社内信用互助业务发展的部分民意,这些民意或意向,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该种业务发展的现实状况,更为重要的是其中的某些意愿和意向均可为完善试点《方案》及其启动试点过程作为参考依据。

第四,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或信用合作业务,是新时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生事物,试点规范发展过程中仍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当前农村民间非法融资活动猖獗并有部分不规范的合作社参与其中的环境下,试点工作更应该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创新引领、稳步推进。

注:

①国家工商总局网站,2015年1月23日。

②王金宝:全省农业工作会议,2015年1月21日。

③因该项业务的开展大多处于隐蔽状态,迄今无权威统计实数。

④对上述几个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支持与帮助,课题组在此表示感谢。

⑤如参照现行“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以及小额贷款实行贴息政策等。

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消息,山东省金融网讯,2015年2月4日。

[1]王建英,陈东平.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分析——基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考察[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2).

[2]戎承法,楼栋.专业合作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的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九省68家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农业经济问题,2011,(10).

[3]夏英,宋彦峰,濮梦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4).

[4]于楠.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现状及监管法律制度探析[J].上海农村经济,2014,(2).

[5]郑良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支持:经验、难点与政策建议[J].西南金融,2013,(4).

[6]刘昊.内嵌于合作社的资金互助业务调查分析——以南塘兴农合作社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1).

Investigation of Willingness of Farmer Specialty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Standard Development

Wang Jiachuan Ding Shujun Feng Lin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Jinan Shandong 250014)

The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Farmer Specialty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itially developed internal funds mutual aid to ease the shortage of capital i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and either field survey or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made aiming at the basic development situation,the willingness of standard development and the path of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Farmer Specialty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The result shows that,the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mutual aid is quite common and plays an active role;the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have a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s standard development of the mutual fund aid;the degrees of approval of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path are verified among the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farmer specialty cooperative oganizations,mutual credit aid,standard development,investigation of willingness

F830

B

1674-2265(2015)04-0071-05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YJ,WX)

2015-3-15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政府竞争视角下县域金融集聚演进及政策机制研究”(批准号:71303139)阶段性成果之一。

王家传,男,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丁述军,男,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农村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冯林,男,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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