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梅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000)
警察对犯罪实施的影响性因素分析
——基于天津的实证调查
丛梅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000)
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控制犯罪是警察的首要职能。民众普遍认为警察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用来防控犯罪的措施有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是预防性巡逻,提高警察的可见度即 “见警率”。提高 “见警率”是抑制犯罪的重要影响性因素,而警察快速反应,也可在预防伤害、及时侦破案件和威慑犯罪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
警察;犯罪实施;影响性因素;犯罪防控
从《中国法律年鉴》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刑事犯罪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从2000年的363.7万余起飙升至2013年的659.8万起。尤其是近两年国内有些地区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恐怖袭击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影响着公众正常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于是,人们把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期望寄托于政府和警察身上,希望增加警力,提高警察打击犯罪的反应速度,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那么,增加警力、提高“见警率”是否能够有效预防和降低犯罪?警察对犯罪的威慑作用究竟怎样?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曾做过一些实证研究,但目前国内相关的实证研究寥若晨星,特别是从犯罪人角度看上述问题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急需从事犯罪学、警察学的专家学者多视角地研究这个问题。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①“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是由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监狱局联合推出的,调查从1991年至2005年,历时十余年。笔者参与了调查的具体实施和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文中所指犯罪调查如不特别注明来源的,均出自该数据库。针对罪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特点进行了问卷调查,从罪犯的视角对警察巡逻及警察对犯罪人的威慑效应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查,对这些问题的调查结果将为公安机关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更具科学性的实证研究资料,在此基础上探索更加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见警率”与犯罪预防
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控制犯罪是警察的首要职能。警察用来防控犯罪的措施有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就是预防性巡逻,提高警察的可见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警率”。据一项调查显示,在“我经常在社区看到民警工作”一题中,见警率为30.9%,有69.1%的居民经常见不到警察,见警率较低。低见警率对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是极为不利的。我们说巡逻可以预防犯罪,尤其是街面犯罪,预谋犯罪的潜在犯罪人意识到警察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出现,这大大增加了他们被抓获的可能性,所以他们有可能会对计划好的犯罪行为再三思量,反复预估犯罪成本后再实施犯罪。因此,“增加警力可以降低犯罪”已经被许多国家控制犯罪政策所采纳。然而,增加了警察的数量,提高了警察的可见度,就一定能够降低犯罪率吗?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因此,不能主观臆断,不仅需要社会公众的回答,还需要犯罪人对这个问题的反馈。
犯罪学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需要三个条件,分别是潜在犯罪人、合适的目标以及缺乏监控。在合适的犯罪目标已经选定的情况下,潜在犯罪人最为关注的是被侵害对象有没有严密的防范措施,这里主要指治安巡逻等,见表1。
表1 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因素 单位:%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罪犯在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最关注周围是否有警察或保安人员巡逻,其次是家中是否有人。因为治安巡逻人员的存在将在客观上减少犯罪的机会,使得犯罪行为难以得手。并且警察的出现从心理上对犯罪人产生威慑效应,使其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心存顾虑。因此,警务实践证明,加强治安巡逻是最为重要的犯罪防控措施。
既然治安巡逻对抑制犯罪活动是有效的,那么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该区域是否有警察巡逻?他们是否有意避开有治安巡逻的地域实施犯罪活动呢?见表2。
表2 实施犯罪的区域是否有人巡逻 单位:%
从连续两年的统计结果发现,没有治安巡逻的区域和犯罪人不清楚是否有治安巡逻的区域,最容易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首选作案场所,也就是说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内心是极为害怕遇见治安巡逻人员的。因此,有人巡逻的区域犯罪嫌疑人是极少冒险实施犯罪的,并且犯罪的发生地点不是随机分布的,也不是均等分布的,在一个城市范围内,犯罪是聚集在某几个热点地区和热点时段的,有一半以上的犯罪是发生在都市中不到百分之三的地点,犯罪学者称其为“犯罪热点”。因此,城市中有许多地区,甚至在犯罪频繁发生地区的外围,长期可能没有太多犯罪的发生。那么,科学且合理布控警力,提高犯罪热点区域、热点时段的“见警率”,可以抑制犯罪机会,威慑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二)警察的快速反应与犯罪控制
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治安状况的满意度与警察的工作状况是紧密相连的。据调查,有54.9%的市民对社会整体治安状况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①来自“法治天津建设调查数据库”,该数据库于2013年建立,已连续两年对天津市两千余位普通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这些与警方长期以来不懈努力的工作紧密相连。加强街面治安巡逻,在犯罪热点地域提高“见警率”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然而,单靠提高“见警率”,事实上并不足以预防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警察针对犯罪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是更为重要的防控策略。理论上,警察快速反应,应在预防伤害、及时侦破案件及威慑犯罪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一方面警察快速反应可以大大提升民众的社会安全感,另一方面可以对犯罪行为产生威慑效应。长期以来,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虽然看不到警察,一旦案发后马上通知警察,警察就会立即出现。实践中,110报警系统大大提高了警方的工作效率,满足了很多群众对警察的期待和需要。
事实上,警察快速反应不仅与警察的工作效率相关,而且与报案者的反应速度和是否延迟报案有关。据调查,只有57.7%的市民表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能够马上报案。①来自“法治天津建设调查数据库”,该数据库于2013年建立,已连续两年对天津市2千余位普通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报案者的反应越慢,报案时间越延迟,使得警察在短时间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越小。据一项犯罪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被害人和加害者接触的案件中,几乎有一半的案件民众在案发后5分钟才向警方报案,这将延迟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为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提供机会。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调查结果也证实,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作案人当场被抓的比重不足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是被事后抓获的,见表3。
表3 作案人是否当场被抓获 单位:%
当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适合警察快速反应,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有其不同的特点,有些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抢夺、交通肇事等要求警察快速出击,而有些犯罪行为如过时已久的财产性犯罪、侵占罪等如果快速出警可能是一种资源浪费,应把有限的警力用于数量有限的、急需快速反应的报案上。因此,警察的快速反应对于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是有意义的。
警察的快速反应的另一个表现是案发后及时逮捕犯罪嫌疑人,通过惩罚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威慑效应,同时,给公众以信心,使其产生社会安全感。事实上,无论是当场被抓,还是事后被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有限的。从1991至2010年,破案率从61.7%下降至39.0%。破案率下降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从某种程度上说破案率的下降加剧了犯罪率的上涨,使得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对刑罚的畏惧感降低,见表4。
表4 罪犯对法律惩处的态度 单位:%
调查结果显示,回答“怕,但认为抓不住自己”的犯罪人比重最高,1999年竟然达到67.5%。与此同时,百分比上升幅度较大的变量是“不怕”法律惩处的犯罪人,所占比重从1999年的2.1%上升到2005年的19.7%,上升了17.6个百分点。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越来越强烈,由于认为抓不住自己,所以实施犯罪的胆量越来越大,逐渐对刑罚的畏惧感开始降低。同时,从侧面反映出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不足。
(一)提高“见警率”是抑制犯罪的重要影响性因素
著名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除激情犯罪外,罪犯在实施犯罪前对犯罪风险和犯罪成本是有心理预估的,是有预谋的。Bennett等人的研究均发现,盗窃犯决定在何时及何地犯罪前,曾经进行明确的选择。正是因为多数犯罪行为是与当事人某种理性选择有关,因此,来自警方的预防性措施就极为关键。况且单靠破案警察无法完成令人满意的工作绩效。因此,犯罪预防逐渐成为警察机关重视的标的。最为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提高“见警率”,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变“预防性巡逻”为“指导性巡逻”。提高“见警率”一方面要求在犯罪热点地区、热点时段,布置充足的警力维持短暂且随机轮换式的高“见警率”,也要有足够的警力维持人口高密度地区的交通执法和巡逻。另一方面警察应主动平息非犯罪的失序行为,如醉酒、赌博、行乞等,积极协助社区创造一种秩序的、安全的以及相互信任的社会氛围。
(二)做好顶层设计,制订社区警务建设规划方案
自2008年将“社区警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警察的职责不仅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服务民众、保护民众也是其应尽的职责。为了满足广大民众不断增长的对良好社会秩序的期盼和要求,必须借助专家学者的力量,做好顶层设计,制订社区警务建设规划方案,按照社区警务建设规划方案,合理配置警力,合理划分警区,避免出现治安管理盲区,进一步完善110报警系统。与此同时,全力推进警力下沉,通过精简机构和扩充警力,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科学规范警察的选拔、任用、培训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对滥用职权、违纪违法现象严肃查处。
(三)良好的警民互动可以有效预防犯罪
良好公共安全的建立,民众是不可或缺的贡献者,警民之间的良好关系的建立有赖于彼此的信任。美国学者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把信任视为一种社会资本,认为不同国家因其信任状况不同会造成截然不同的经济结果。警民之间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双方都应付出努力,警察要深入基层,与民众平等交往,积极宣传预防被害知识,及时回应社区居民的正常要求,维护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民众在互动中逐渐改变对警察的某些偏见,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及时报案,积极协助警方破案,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正如“破窗理论”所强调的,如果警察和社区能够积极地干预可能诱发犯罪的无序环境,就可以有效控制、预防和减少无序的累积和某些犯罪的发生。
[1]卢国显,张亚飞.当前我国城市警民距离的实证研究——以北京、天津、深圳、成都、衡水五市为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1).
[2]孟维德.犯罪分析与安全治理[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3]徐宏发.收入差距、威慑效应与犯罪率研究——基于1991—2010年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1).
(责任编辑:孙秀娟)
An Analysis of Police’s Influencing Factor on Commission of a Crime——On the basis of Tianjin’s empirical survey
Cong Mei
(Tianji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Tianjin 300191)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to prevent and control crime are primary functions of the police. People generally believe that the police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crime,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maintaining public order.Preventative patrol is the most important one among many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crime.To increase"the frequency of seeing police"is an important influencing factor of restraining crime.Rapid reaction of the police can also produce positive effect in preventing injuries,timely detecting and clearing up a case,and deterring crime.
police;commission of a crime;influencing factor;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ime
D917
A
1671-0541(2015)05-0017-04
2015-06-15
丛梅,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