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方式研究

2015-01-02 10:32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
金融与经济 2015年10期
关键词:佣金收支核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均实现了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同时也为以涉汇主体为对象的综合外汇收支行为监测与分析提供了可能,并为实行经常项目主体监管奠定了基础。本文将重点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角度探索主体监管方式。

一、构建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框架

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是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主体为监管对象,以非现场监测方法为主,辅之现场核查手段,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引导主体合规经营,实现跨境资金有序流动的管理方式。其框架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关联性分析、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环节。

(一)数据采集环节

按照经常项目主体监管要求,数据采集环节应该包括企业主体信息采集、交易基础数据采集和主体报告信息采集等。现有的数据采集环节区分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管理项目,主体监管数据采集应该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一是统一经常外汇收支名录管理,要求所有发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或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应该到外汇局事先办理名录登记,实施经常项目主体全口径管理,并采取辅导期管理模式。二是及时采集资金流与货物流数据,并督促银行代客申报或企业自主申报的准确性,尤其是交易编码、合同号等关键要素。三是在现有报告管理的基础上新增企业报告的范围,建议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的关联关系纳入报告范围,突出主体监管的重点。

(二)关联性分析环节

数据采集后,主体监管实施的重点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关联性分析。针对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或者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实施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方式,但应注意监测两项业务单独发生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该伴随发生而没有发生的情况。针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并发的企业,除单独实施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方法,还应设定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指标,印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的关联性。通过集中度测算,主体监管指标设定及阈值范围如下:

1.运保费收支比率。运保费收支比率=运保费收支总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总额。计算时间范围为前12个月,阈值范围设定为30%以内,对于超过阈值范围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2.佣金收支比率。佣金收支比率=佣金收支总额∕贸易收支总额。计算时间范围为前12个月,阈值范围设定为5%,对佣金率超过5%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3.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支比率。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支比率=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支总额/来料加工出口总额。计算时间范围为前12个月,阈值设定为40%以内,对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支比率超过40%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4.维修服务费比率。维修服务费比率=维修服务费收支总额/大型设备进出口收付汇总额。计算时间范围为前12个月,阈值范围设定为5%以内,对超过指标阈值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5.境外承包工程差额率。境外承包工程差额率=[(121090 承包出口收汇+224010 收汇)/(3422 承包出口+224010付汇)-1]*100%。由于承包工程工期较长,且共性不强,因此指标的计算时间周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阈值范围设定为30%,对超过指标阈值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三)现场核查环节

针对关联性分析存在可疑情况的,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实施现场核查,核查业务范围包括核查期内所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核查结论采取一家企业主体一个核查报告的方式,包括企业主体所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核查情况。单一发生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参照现有的核查方法,同时发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除采取现有核查方法之外还可参照以下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1.运保费收支核查方法。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货物形态、价值运保费收支比率有所不同。如海运、空运运保费比率不同,体积小、价值高与体积大、价值低的货物运保费比率也有所不同。通过货物贸易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凭证,验证运保费收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佣金收支核查方法。监测时区分明佣和暗佣。明佣在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明确列出,表达方式为在贸易术语中加“C”或“&C”,如CIFC5,表示在合同报价中含有“5%”的佣金。暗佣是指不在合同中标明佣金率和“佣金”字样,而是另行签订“付佣协议”,通常由出口方在收取货款后或进口方在货款外另行支付的佣金。此外还应区分进出口项下佣金收支。出口项下佣金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出口数量考核业绩类企业,一般在收取货款后,按照月份、季度、半年、一年的固定频率结算,1至2个月内支付。二是大型机械设备类企业,佣金支付一般是在合同签订后,根据收取的进度款,滞后数月分期支付。进口项下产生佣金支付,是由于国内进口商无法直接买到某些产品,只能通过贸易公司(中间商)购买,因此需要支付一定的佣金给中间商。佣金收取方式多是货物采购量达到一定数量而享受的折扣或折让,合同单独签订,佣金不反映在进口合同中,一般根据采购量,在支付进口货款后,按半年或一年的频率结算一次。

3.来料加工工缴费核查方法。工缴费由加工企业和外商双方商定,一般按照合同定额和出口货值的比例收取,但由于来料加工双方对产品出口定价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差异较大。判断工缴费的合理性,还应注意:一是对国外来料成本与国内成本、国际国内成品价格进行对比;二是根据行业平均水平,分行业来设定差异化的阈值区间。

4.维修服务费核查方法。应区分维修服务工作的性质,如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为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者延长其寿命进行的大修,维修费用比率有所不同。同时注意进出口货物的维修服务保护期及使用年限,维修服务保护期内应没有维修服务费收支,而脱离保修期且使用年限较长的货物可能维修服务费比率较高。

5.承包工程核查方法。不同的承包工程一般存在较大的差异,且承包工程的工期较长,共性较小,因此在非现场监测时,可考虑从承包工程个案入手,分析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监测指标的历史时间序列数据,据此设定指标变动阈值筛选重点监测企业;以企业单个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号为索引,将企业实际外汇收支与项目合同信息进行比对,对企业进出口、收付汇行为的金额比例和时间顺序进行逻辑判断。在现场核查方面,可使用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项目决算表、现金流量表、境外账户收支等财务数据与外汇数据比对核查。

(四)分类管理环节

实施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核查后,通过分类管理方式对主体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行为进行评价。但现有的分类管理仅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实施经常项目主体监管应将分类管理业务范围拓展到经常项目所有业务,实施经常项目业务分类管理模式,分类应为企业主体执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整体情况的体现。

分类管理仍然采取A、B、C三类等级的管理方式,分类标准为:一是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正常的,列为A类企业;二是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的,或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登记)义务的,或实施核查时未按规定时间或方式向外汇局报告的,列为B类企业;三是拒不接受现场核查,或受到外汇管理处罚的,或受到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列为C类企业。

分类管理措施方面,货物贸易遵循现行管理措施,服务贸易管理措施为:一是A类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可不审核材料;二是B类企业5万美元(或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可不审核材料;三是C类企业所有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严格审核材料。

二、构建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支持系统

(一)制定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法规

实施经常项目主体监管首先需要从政策法规层面进行规范,应整合修订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政策法规,采取一个指引、一个实施细则、一个操作规程的法规体系,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的管理方式,满足经常项目主体监管的需要。制定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法规,应该重点完善企业主体管理、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及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将经常项目主体监管要求落实到政策法规当中。

(二)优化人员岗位设置

经常项目企业主体监管要求打破现有按行为管理的机构界限,合理设置岗位,可以实行前、中、后台分工合作机制。前台设置企业综合柜员岗,负责受理外汇主体所有外汇业务,向外汇业务企业主体提供“一站式”外汇管理服务,并根据公布的分类名单,对不同类别的业务主体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中台设置企业非现场监测分析岗,主要负责确定重点监测企业主体库,对企业主体各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前台,对发现的异常或违规交易,移送给后台开展现场核查。后台设置企业现场核查岗,主要负责核查企业主体异常线索,通过实施现场核查完成对企业主体异常情况和资料的搜集工作,判断企业主体行为的合规性,并提出核查结论,实施分类管理或移交检查处罚等。

(三)整合经常项目管理系统

将经常项下的系统进行有效整合,统一数据来源,统一数据采集标准。一是建立以企业主体为基础的包括企业信息及资金往来的全口径监测平台。以现有的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为平台建立一个涵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经常项目企业主体监测系统,主要包括主体管理、企业报告、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等业务模块。二是规范统一经常项目业务系统数据采集口径,确保系统数据规范可比对。建议以国际收支系统、外汇账户系统、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服务贸易监测系统的企业信息构建主体基本信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获取跨境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数据,海关定期提供企业进出口报关数据,搭建主体监管基本数据框架。三是完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建议将所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测指标、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测指标和增设的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指标纳入其中,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

(四)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外汇局与人民银行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掌握跨境人民币、机构信贷等信息,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测;二是加快建立与海关、税务、工商等涉外行政主管部门间数据交换或定期信息交流机制。特别是要提高与海关部门数据信息交换频率,全面了解掌握涉汇主体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异常信息或违规情况,减少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大与税务部门合作力度,扩大贸易背景核实信息来源,将贸易主体税务信息导入相关系统,进行比对分析,为验证业务真实性提供重要参考。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制约、监管到位的协同监管机制,营造安全、稳定的外汇资金流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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