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翟庆锋 编辑/靖立坤
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模式改进研究
文/翟庆锋 编辑/靖立坤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广后,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形成了“事前管理简化-事后非现场监测-异常企业现场核查-实施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分类管理是这一管理链条上的落脚点,也是外汇管理“奖优罚劣”和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重要保障。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部分问题影响管理效率。
涉外企业对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关注度偏低,分类管理权威有待强化。一是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政策层级较低。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内容仅在《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中“分类管理”章节中体现,2013年5月又发布应急性政策通知进一步强化管理,但并未专门制定《贸易外汇分类管理办法》,纲领性的《外汇管理条例》中也未体现分类管理内容。法规层级较低,制约了分类管理的实施效力。二是公示和发布范围窄导致社会影响力较差。货物贸易分类管理要求仅向金融机构发布分类管理信息,对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披露没有强制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部分企业对分类管理不够关注,对可能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行为缺乏警觉,对外汇局相关审慎监管的后果影响重视不足。三是管理类别调整未体现企业主动性。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对于B、 C类企业调整为A类企业只规定一年的分类监管期,监管期满后的类别调整未设定企业主动申请程序,容易导致B、C类企业的“无所谓”态度,影响分类管理效果。
分类管理措施仅有便利性程度差别,对优质企业激励支持效用未能有效体现。目前,外汇局对优质重点企业的政策扶持、激励与服务效用未纳入货物贸易分类管理措施范畴,形成绝大多数A类企业“吃大锅饭”的局面,实际“奖优”效应不明显。一是未考虑企业经营规模因素。与小型企业业务品种单一相比,经营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往往业务种类多,资金融通与运作需求大,更需要外汇管理政策业务的支持。而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对企业不论经营规模大小一视同仁,虽然达到了便利化普适效果,结果却反而削弱了政策业务需求较强企业的政策满意度。二是正向激励效应不够明显。近年来外汇局通过外汇政策业务集中宣讲、重点企业联系服务、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优先融资支持服务、政策先行介入指导等多种途径,大力支持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也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相关服务内容与成效并未纳入分类管理范畴。从表面上看,所有A类企业都应感受到政策充分优惠,但作为分类管理顶层类别的A类企业数量过于庞大,难以体现正向激励效果。
对部分B、C类企业的业务“惩戒”效果不佳,分类管理措施实际效用有待改进。一是对B、C类企业“惩戒”作用更多体现为脚底成本增加。目前,对B、C企业的“惩戒”要求主要包括增加向银行提交资料,超额度、超比例收支须到外汇局现场登记,严格收付汇期限、提高贸易信贷报告要求四个方面,但大多数B、C类企业业务类型较单一,不会发生较长期限贸易信贷业务与转口贸易业务,分类管理效果更多表现为企业人力、时间等脚底成本费用的增加,对企业“惩戒”与约束作用不明显。二是对于“一次性收支”企业缺乏有效控制措施。部分企业不以对外贸易经营为主,但利用贸易便利政策实现“一次性收支”,此后不再发生货物贸易收支业务,令分类管理措施失去针对性。
涉外管理部门间分类管理沟通不够畅通,数据信息监测有待完善。除了海关分类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分类应参考其他部门业务记录外,各部门之间管理信息共享与业务沟通渠道尚不够通畅,数据传递与统计监测功能还存在一定弊端,难以充分实现分类管理的“共享共赢”。如外汇局主要利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进行比对,以确定对企业的分类依据。系统内资金流、货物流数据分别来源于外汇金宏系统和海关电子口岸系统,数据不完备集中体现在海关电子口岸系统数据相对于金宏系统数据有混项或缺失。保税区海关只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数据目前未纳入外汇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容易导致对企业分类的不准确,影响分类管理效果。
提高外汇分类管理政策层级,切实树立外汇分类管理权威。一是将分类管理理念纳入法律。应适时完善《外汇管理条例》内容,将外汇分类管理理念纳入这一外汇管理最高法规内容,从源头上树立分类管理权威。二是出台专门的分类管理办法。应在梳理现有分类管理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外汇分类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中的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非现场及现场核查、电子数据核查等内容一并纳入,改变目前在《通知》类文件中体现分类管理内容的做法。
进一步细化企业类别划分依据,提升企业分类的有效性与科学性。一是扩大非现场及现场核查项目范围。目前贸易分类管理主要是对企业一定期限内进出口数据与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贸易信贷业务规模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况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企业异常或可疑贸易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应将企业大额服务贸易收支(如超过等值100万美元)、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使用与还本付息、人民币贸易结算及投资、是否涉及个人分拆结售汇等情形纳入重点监测与现场核查范围,发现异常或可疑线索即可作为分类依据。二是完善企业分类依据。在充分掌握企业各项外汇收支行为的情况下,在列为B类企业的分类依据中,可加入对企业办理资本金及外债结汇、大额服务贸易收支、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可疑,是否涉嫌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等判定内容;在列为C类企业的分类依据中,可加入企业违规办理资本金及外债结汇、服务贸易收支,跨境人民币结算及掺杂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等内容,如出现已纳入外汇检查程序的问题,即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三是适度量化部分行为依据。鉴于外汇局事先对企业报告类、登记类业务难以有效约束,应对此类业务的违规判定进行适度量化。如发生贸易信贷、转口贸易报告错报、漏报三次(含)以上行为的,180天(不含)以上退汇业务未办理登记三次(含)以上的,可列为B类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五次(含)以上的,可列为C类企业。四是适当参考其他部门分类结果。可及时参考海关、税务对涉外企业的分类结果,对分类级别较高的企业给以政策支持,对分类级别较低的企业给以充分关注,可直接分别列为A、B类企业等。
改进对B、C类企业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其业务惩戒作用。一是改进贸易收支监管措施。可取消B类企业超额度贸易收支与超比例转口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开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的办理程序,规定为分类监管期内B类企业不得办理此类收支业务。对于C类企业,除了所有贸易收支均须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可及时向其他涉外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予以公布。二是完善融资监管措施。如可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B类企业提供90天以上的贸易融资与表外融资,不得向C类企业提供任何期限的贸易融资与表外融资等。
优化现有企业层级分布模式,构建对重点企业的外汇服务机制。一是明确AA类企业分类依据。可规定AA类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连续三个监管期内均为A类企业;上一监管期内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含);总量差额及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小于20%。二是确定对AA类企业的外汇服务措施。应对AA类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式外汇服务,为其量身定制服务措施,可包括:提供优先办理外汇业务的“绿色通道”;重大业务先行先试优先试点;组织银行优先提供融资服务;构建外汇管理现行介入机制,在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境外放款、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面帮助其与其他涉外部门沟通等。
改进企业分类申请与分类结果发布程序,延伸探索各部门联合分类管理。一是设定企业主动申请程序。应借鉴海关通过企业主动申请调整分类级别以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做法,要求B、C类企业监管期满后分别加入A、B类企业须在满足一般条件的同时,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A类企业加入AA类企业也须向外汇局申请,并提交相关业务资料。二是明确分类结果对外公布程序。可将AA类和C类企业名单及时向海关、税务、商务等其他涉外管理部门予以公布,为其分类管理提供依据,以有效提高外汇分类管理的权威性。三是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交流机制。2013年9月13日,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海关不再为外汇局核定的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系统自行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并加盖公章,进出口与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更趋便利化。这是外汇局分类管理结果首次在其他涉外部门得到认可与运用,提供了部门间联合监管的良好榜样。应当通过良好的业务沟通与交流,提高工作配合润滑度,共同维护和促进企业利益,防范业务管理风险。为此,在对企业分类参考依据与分类结果公布使用两方面加大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交流,形成对管理对象的社会评价体系,提高分类管理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外汇局淄博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