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获得公司的债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原由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成立的A公司,2014年进行改制,该公司被另一家企业收购,原股东全部撤资。股东退出时,有些股东获得的是新公司的债权。请问,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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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九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以债权形式分配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股东分得的债权,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文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