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01-01 05:00:03金均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原值税费所得税

10.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转让财产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但该财产应当为企业拥有。请问,对原由个人出资但由我公司代为持有的限售股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企业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金均

答:将原由个人出资但由你公司代为持有的限售股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例如,甲企业代个人A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10万股,每股购置成本1.5元。限售股解禁后,企业转让该10万股限售股,转让价为每股9元,转让收入为9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扣除成本15万元及税费后所得为74.5万元。企业应就转让该项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8.625万元(74.5×25%),剩余部分70.875万元(90-18.625-0.5)转付给个人时,个人不再纳税。

但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假设甲企业在转让该10万股限售股之前,按照法院判决、裁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10万股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A个人名下,不视同甲企业转让限售股,不需要就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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