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首龙
摘要:分析了养殖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养殖业;保险;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10-0073-02
养殖业保险是以经济动物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遭受意外事故、疾病以及自然灾害等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的损失后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应经济补偿的保险业务。自2007年中央财政对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以来,养殖业保险在养殖业抗风险能力的提升、畜产品市场供应上的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制约了养殖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养殖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1 我国的养殖业保险发展现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高度重视。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 2004 至 2014年连续十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于2007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能繁母猪的保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中央财政于2008年2月将奶牛、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对养殖业保险发展提出了长期规划和要求。2011年7月,中央财政将奶牛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629号令,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保险的保费补贴范围,并将育肥猪保险补贴范围扩大至全国。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对养殖业保险发展有许多的政策支持,但是完善农业保险法,从而使所有的政策支持和补贴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我国养殖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现阶段《保险法》没有规范养殖业保险的问题,如何补贴、如何监管、赔偿制度、政府在养殖业保险中应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等,都没有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如果养殖业保险不立法,很难有效地规范市场,也无法在法制轨道上科学合理地推动养殖业保险的发展。
2.2 存栏数量核实和标的信息采集有困难
一是在规模养殖场,由于场区封闭管理,保险公司人员不便进入生产区核实标的数量,造成标的数量核实不准确,增加了道德风险。二是由于养殖业保险标的有生命活动、生长繁殖的特殊属性,如非专业人士很难判断保险标的的生长、繁殖活动周期等,因而存在以自然淘汰的能繁母猪骗保等类似情况。三是统计存栏量往往有时间截点,用何种方式统计补栏牲畜也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2.3 养殖业保险的专业从业人员匮乏
参与养殖业保险工作是需要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目前现有的模式大多是出险后保险机构人员、协办员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到现场勘查定损。然而保险机构人员大多不懂的养殖知识,协办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大多不懂风险评估等保险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养殖户的牲畜接连死亡,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也没有处方,只能死亡一例报险一例,这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同时也不利于保险机构的盈利。
2.4 养殖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畜禽种类繁多, 养殖模式又以散养户为主,因此防疫管理难度大,养殖业保险经营风险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养殖业巨灾风险基金,也没有对巨灾进行再次保险,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险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赔偿压力。如果不及时健全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保险机构的许多产品也很难推向市场,影响养殖业保险的发展。
3 建议
3.1 完善养殖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策目标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要对养殖业保险发展中的政府义务和权限、保险机构经营目标与责任、保障范围、补贴力度、理赔依据和手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养殖业保险制度。在健全的制度下发挥市场化的优势,才能使养殖业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3.2 形成多机构协同联动机制
作为政策性保险,养殖业保险需要政府和保险机构的共同参与,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与此同时,在投保、勘察定损、无害化处理等阶段还需要基层动监所、村防疫员的参与。因此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做到多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合作模式,形成发展合力[3]。
3.3 培养专业人才,保障人员队伍
针对养殖户的牲畜接连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在散养户方面应该安排兽医方面的诊疗人员,一方面能够准确诊断,减少牲畜死亡,挽回农户损失,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盈利。此外,在养殖量大、散养户多的地区,查勘定损、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当繁重,基层动监所、村防疫员非常辛苦,由于他们本身工资待遇低,因此在工作中很难调动积极性,应该一方面提高基层动监所人员、村防疫员的工资,保证其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保障保险工作高速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