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保险现存问题及其发展的紧迫性

2014-12-25 01:25高仁亮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37期
关键词:项目管理风险管理

高仁亮

摘要:现阶段在我国发展工程保险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而言,能够更加安全的进行工程建设,对于业主和承包商而言,能够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从而更多的获利。因此,在建设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国家工程建设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关键词:工程保险,工程风险,项目管理,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工程保险发展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市场不够健全,保险监管方面的技术水平也有待提高。在工程建设方面,我国建筑市场也存在着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保险意识淡漠等一系列问题。

一、我国工程保险现存的主要问题

1、对工程保险的认识滞后

不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对工程保险的认识都相对比较滞后。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保险制度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对于通过工程保险制度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问题这一认识的高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详,并且缺乏强制性。具体表现为:《建筑法》作为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大法,只有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内容。该条仅要求对施工企业中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人员远远超出这一范围,因此从增强广大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出发,应当扩大投保范围,以施工现场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的人员为投保对象,即应该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企业的职工。现行建筑法中涉及保险的只有强制建筑企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唯一一条规定,而对其他工程保险却未作强制性约定,这也就没有为保险在工程建筑领域的推广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就导致了是业主、承包商等风险承担主体为了节省费用,能不投保就不投保,客观上给自己留下了风险隐患,从而不能很好地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2、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不匹配

一直以来,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价格管理体制方面。我国通常都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和定额管理制度来保证工程建设领域价格的科学、公平和规范。但是,目前我国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工程保险保费的费用来源问题做出规定,现行的会计制度也没有将保费支出列入到投资预算当中,即在我国工程成本的管理制度中工程保险保费的列支问题一直是“缺项”,从而导致企业经常发生帐实不符、帐帐不符,困扰了承包商的正常会计活动,这就客观上造成了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导致一些承包商即使想投保、也苦于没有经费来源的尴尬局面。

3、工程保险项目发展严重失衡

现阶段,我国的工程保险项目发展不平衡,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工程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大型工程项目上,而对于中小型项目则基本无人问津。这就使得已经承保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保险业务呈现单均保费高、单均风险责任大的特点;而中小型项目由于投资较少、工期较短、参与单位较少、业主方和施工方的风险意识较差,再加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保费列支等方面的问题,所以中小型项目的主体投保意愿低。另外,由于中小型项目也比较分散,展业难度相对较大,并且单均保险费较少,所以大多数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对其过多的投入。

4、保险公司的工程保险业务发展滞后

首先,保险公司本身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其次,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以及专业的人才队伍,自身的技术有限。现阶段我国工程保险方面的从业人员却很难有这么丰富的专业知识,他们对于工程风险的控制、工程保险条款的理解、保险方案的设计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难以适应,这也是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业务质量不高、工程项目投保的积极性较低、保险功能发挥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二、我国工程保险发展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除在有限的几个城市试点推行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1],其余险种包括工程一切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自愿投保。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保险制度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建筑工程的发展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因而工程项目也是国家的,建设单位是国家政府或其下属,施工单位也是与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当工程遭受不可抗力的破坏时,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都不会承担相应的损失,这些损失最终而是由国家负责。既然存在的这些风险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工程保险就显得无关紧要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及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存在,多层次经济结构的多种组织同时存在于比较开放的建设市场中。面对这种新的形势,对发包方而言,尽管投资方还是均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但投资主体却多元化了;对承包方而言,由于企业与政府脱钩,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如果发生损失,则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会直接受害。这样一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就要想方设法地转移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工程保险。

2、能够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包含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于何时不确定、发生原因不确定以及损失结果不确定。往往由于有这样的风险存在,所以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项目的同时,也承担了工程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但是投保却能够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然,虽然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吗,但这也不意味着引火烧身。因为保险公司会根据其专业知识对期望损失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并能够采取各种防范和应急措施来降低风险不确定性的影响。如向投保人提供关于安全、防灾减灾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关于现场检查等,从而使风险发生的机率降低。而业主或承包商只要付出少量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便可获得在保险范围内由于风险发生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赔偿,这样就可以使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能够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国际工程在承包中,工程保险作为承包商的一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我国政府也规定[2],凡“三资”项目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保险。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外的承包商会不断地涌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同样,我国的建筑承包企业也要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运作。而在建设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于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现阶段在我国发展工程保险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而言,能够更加安全的进行工程建设,对于业主和承包商而言,能够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从而更多的获利。因此,在建设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国家工程建设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结语:本文介绍我国工程保险现存问题及其发展的紧迫性。阐述我国建筑工程中工程保险的历史及发展现状,继而找出目前我国工程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工程建设发展态势对发展我国工程保险市场的紧迫性做详细阐述。

参考文献

[1]刘仲力.发展我国工程保险的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8.

[2]梅苏俊.我国工程保险体系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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