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存分析

2014-12-25 02:16胡志伟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法律法学专业330022
山东工业技术 2014年8期
关键词:公正实体证据

胡志伟(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法律)法学专业 330022)

王丹(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330022)

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个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著名规则,毒树之果规则是英美法系“法官造法”传统下的产物,于一九二零1920年在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一案中确立。

毒树之果的内涵及其例外情形

所谓的毒树之果规则,指的就是一旦第一手的证据(即树)被证实是非法收集的,任何来源于此的第二手或派生证据(即果)都不能采纳。这个规则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因为最初的证据(原始的、一级的证据)收集手段是非法的,这种非法的“毒性”污染了随后的源于此的所有证据,即使随后的证据(衍生的、二级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仍是有毒性的毒果,应当予以排除。

作为一个用来吓阻相关机构违法取证的规则,毒树之果规则在阻止执法人员违法取证和维护程序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如果严格适用毒树之果规则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司法的实体公正也会很难获得实现,美国通过联邦法院的一系列案例,逐渐确立了一些例外,从而缓和了毒树之果规则过于僵化和严格的弊端。这些例外主要有:

首先,独立来源的例外是指政府方所获得的信息的渠道源自于另一个独立的来源,而不是依靠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这种情况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

其次,必然发现的例外是指虽然该项证据是由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取得,但是如果没有发生该违法行为,按照侦查机关正常的侦查行为,此证据终将必然发现。

再次,污点涤除的例外是指虽然第一次取证违法,但第二次的合法取证由于其他独立因素的界入而足以使原先的不法污点被洗涤。

二、毒树之果规则在当今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存空间

(一)我国毒树之果规则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多起刑讯逼供事件和违法取证现象的曝光,“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也被频繁提起。但是频繁的提起不意谓着这个规则得到大家的广泛接受,特别是当年着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后,很多人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都认为,正是美国的此类只重程序不重实体的制度造成了法庭无法作出真正公正的判决。

在刑事理论领域,我国目前主要出现了两种论点:“砍树弃果”以及“食果毁树”两种理论。“砍树弃果”论是以保护人权和程序至上为出发点,认为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物证,要一律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毒树之果”,也应一律排除,认为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不会有实体上的公正。“食果毁树”论则寻求实体公正,认为打击犯罪是第一位的,赞同司法实践中的作法,对非法获得的物证以及“毒树之果”承认其效力。

在刑事实践领域,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前均未承认“毒树之果”规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明确排除了以非法言词证据作为控方证据和定案根据,但是对于以非法搜查、拘留、逮捕等行为获得的物证以及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的证据证明力问题,却并没有采取严格的排除规则。

(二)毒树之果规则移植我国的可行性

当代中国,程序公正理念越来越被大众所追求,毒树之果规则所确立的保护被告人权利制度对于当今中国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非常重大借鉴意义。但是,这一原则的实施在美国也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讨论,并通过高素质的大法官进行研究分析最终才得以实施,而面对当代中国——一个法律传统和民族心理完全不同、司法官员水平参差不齐的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应从多个角度分析该规则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在法律传统上是一个成文法国家,美国的毒树之果规则并非是由成文法所确立,而是通过判例形成的,加之受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因而在个案适用时显得非常复杂。当出现新的案件时,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判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就立刻体现出来。如果我国简单借鉴美国毒树之果规则及上述四种例外,由于成文法本身的特性加之我国目前司法官员水平参差不齐,对于灵活运用这种需要较高业务素质的证据排除规则仍有一定难度。

其次,在价值理念上,我国往往更加注重群体利益,而西方国家多以私人权利为先,而美国所崇尚的维护私权理念在毒树之果规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是也正因此,美国毒品、暴力等犯罪泛滥成灾,其“犯罪王国” 的帽子也一直让它国难以望其项背。而在我国,对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这毋庸置疑,因此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加重对程序公正的维护,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也要加强对人权的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换得保障人权的美名而牺牲了打击犯罪的基本目的。

再次,寻求全盘“美化”或者“与国际接轨”自始自终都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我国也不一定要移植。除了在价值理念上不同之外,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发达程度是有差距的,我国并不具备发达国家的经济基础。如果对于毒树之果一律排除,就会导致很多真实可靠但却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排除,将会对打击重要犯罪产生很大的影响。

最后,我国目前的司法主体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总体上不高,侦查手段也不如发达国家,如果对“毒树”所生的“果”一律排除,则需要司法人员另行调查;而毒树之果规则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及较高的办案能力,我国目前不具备这一要求。这样,最终会导致很多罪犯得不到惩罚,实体公正得不到维护,司法公正也就得不到实现。

三、结语

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和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相比,存在着过于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了保障人权的现象,所以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今天也要注重对程序公正的维护,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也要加强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对于毒树之果规则我们应该适当借鉴,却不能完全移植。但毋庸质疑的一点是,毒树之果的规则对于我国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具有极大的警戒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房保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分析[J]. 中国司法. 2011(06)

[2]高咏.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评析[J]. 证据科学. 2011(01)

[3]王海军.从程序正义原理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完善[J]. 法学杂志.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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