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营销部主管,但由于在上季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按公司制度需要对其进行调岗。由于营销部门没有其他空缺,只能给他调整为行政部的行政助理。该员认为调岗不合理,拒不到岗。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公司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对其进行单方调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任意调岗。一般来说,公司对于员工调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2.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匹配,具有合理性;
3.调整后的岗位对员工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因此,贵公司将该员工从营销部主管的位置单方调整到行政助理岗位,并不完全符合上述三要素。营销部和行政部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与员工擅长的工作技能不相匹配,不具有合理性,有欠妥当。建议贵公司重新考虑其工作岗位的设置。
假设贵公司重新给员工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且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员工仍然不服、拒不到岗的话,公司则可以认定为“旷工”,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若达到严重违纪的行为,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