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艳
201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风起云涌如火如荼,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凭借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用户、渠道和流量等独特优势在金融领域攻城略地风生水起,改变了金融机构一统江山的现状,一些“高大上”的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独有的业务服务模式“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中间,监管机构本着推动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发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容忍”、“支持”和“鼓励”其发展。
进入2014年,互联网金融战场狼烟四起,监管机构与银行基于安全的考虑,针对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开始了一波又一波密集的“讨伐”和“围剿”,先是以工农中建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支付的储蓄卡快捷支付额度进行了额度缩减调整,接着央行下发紧急文件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和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货币基金提前支取不罚息优惠也随后被央行叫停。
面对互联网金融,既要鼓励创新促进其勃勃生长,又要对其加强监管,唯有此,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脚步才能更稳,互联网金融才能走的更远。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富有活力和创造性的业态,多年来不断地挑动传统金融的神经,并影响着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首先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范围涵盖电子商务交易、水电气缴费、信用卡还款、代交交通罚款、保险基金代理等中间业务,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独占资金支付一家独大的格局。据统计,2010年至今,支付宝的支付金额已经超过了两万亿,已明显显现出长尾效应。其次是改变了银行传统单一的信贷供给格局,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直接融资模式已经形成,网络信贷快速发展。以阿里贷款为例,其已累计为超过十万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最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了更好的资金融通渠道,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拥有了比任何一家单一金融机构更广泛的海量客户资源。而今年3月31日新推出的“娱乐宝”,其正式发售前预约购买人数就已达54万,正式售卖两天之内成交多达五万笔,逼近产品募集上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在资金融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互联网金融借助银行系统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技术和渠道层面的改善或创新,降低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和金融交易的成本,具有小额、海量、标准化产品、口碑传播、极致客户体验的特征,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和便利性,是著名的草根理财神器,在促进资金有效流动,发挥民间资本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普惠和包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无论是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还是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脱离不开金融的本质,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互联网金融无法明显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无法达到“去中介化”的效果,脱离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生存更无从谈起,因此其与传统金融也就不可能是相互替代、彼此颠覆的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和互相融合的关系。
创新和风险向来相伴而生,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产品不可避免地决定了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有两个层面,即安全风险和合规风险。
安全风险包括信息安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和开放的特征,使得其安全性先天不足,特别是在后台数据保护、管理机制、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保护措施方面存在不足,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也有待验证,这些都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入侵、窃取和攻击等方式,获取网络支付账号、密码等用户信息,带来信息安全甚至是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规范和外部的监管的缺乏也会给用户资金带来风险,比如投资者大量的资金沉淀在P2P借贷平台账户里,一旦发生像“淘金贷”、“优易网”、“众贷网”的资金挪用、携款潜逃或倒闭事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也存在资金安全风险,无论是投资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还是投连险的“娱乐宝”,实质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政策的改变、销售中的风险提示不到位或信息的不透明,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严重的资金安全问题甚至会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合规性风险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现有法律规则没有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属性和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定位和有效规范,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如P2P机构脱离平台的撮合功能会演变成为资金池模式,就会出现债权分割打包转让、期限错配而成为影子银行,容易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其次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会出现企业内部失灵和操作风险问题,如不能很好地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用体系建设,没有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存在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的问题,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套现、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创造条件,或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不高,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像携程网违反监管规定违规储存用户消息都是内控方面的问题。业务经营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属于合规性风险范畴,如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甚至用欺骗的手法,发虚假标,自己担保自己贷款,聚集资金挪作他用等。
安全是一切创新的基石,保障安全,除了可靠的技术、企业的自律,离不开严格的行业管理。目前我国对互联网支付的管理体系相对成熟,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第三方支付的行政许可制度,对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纳入监管体系,但是截至目前也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没有具体细则,其他形态的互联网金融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更无从谈起。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看,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图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和风险管理,这是对其监管的基础。一方面要按金融属性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秉承与传统金融监管一致的原则与框架,避免出现监管套利和制度套利,防范出现监管不公平或形成潜在风险隐患。另一方面监管层要抓紧布局监管缺位之处,包括建立健全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和交易安全保护、信息披露、风险解释和合格投资人制度,建立行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开展信用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交易金融犯罪防范和反洗钱监测等工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有序和良性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