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锐+娄成武
[摘要]网络反腐是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的一种重要形态,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为整个社会带来了正向溢出效应。反腐行动者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导致网络反腐的正外部性。网络反腐在本质上可分为私利反腐、众利反腐、公利反腐三种类型,其正外部性阶梯逐层升高。偏离了成本收益适度均衡的正外部性导致网络反腐的低效率,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供给总量。就整个社会的反腐资源有效配置而言,网络反腐不是供给过量,而是有效供给不足。通过选择性激励、竞争性购买、规范性保护和替代性供给,可以调适网络反腐行动的成本收益关系,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推动中国廉洁政治建设。
[关键词]网络反腐;正外部性;成本收益;低效率;公共选择;廉洁政治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6006108
网络反腐是社会主体通过互联网曝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发公共舆论,促使或协助、监督正式机构查处腐败的集体行为。网络反腐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以网络曝光为主要形式;第二,关键环节是网络舆论发酵与反腐舆论动员;第三,实质是多数人参与反腐。应将网络反腐同社会主体向官方网络反腐平台的举报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本质上是传统举报渠道的网络化升级。网络反腐对全社会是一种正福利,而发起或参与网络反腐的个体行动者要付出不同程度的成本,且其收益往往是不确定的,由此带来了“搭便车问题”。“对腐败的检举工作具有外部性,检举腐败的收益与成本是不对称的,尤其在反腐成本由个体承担的风险和代价较大情况下,将出现反腐败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1]因此,分析网络反腐正外部性的内在机制,通过政策设计调适网络反腐的成本收益关系,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是当前科学引导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关键议题。
一、网络反腐具有正外部性属性
外部性一般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偏离的社会现象。诺斯认为,“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意味着有第三方或者更多方在没有他们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或者承受一些收益或者成本,这就是外部性。”[2]外部性反映的是某一社会主体的行为对外部的影响,它在本质上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偏离。从生产主体看,外部性是指某一社会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社会主体造成了成本或收益的增减。萨缪尔森指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须补偿的收益的情形。”[3](P263)从接受主体看,外部性是指某一社会主体收到了不受自己控制的他人行为带来的额外的成本或收益。米德认为,“一种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这样一个事件:它使得一个(或一些)在做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这一事件的决定时根本没有参与的人得到了可以觉察的利益或蒙受可以觉察的损失。”[4](P30)从影响的方向来看,外部性可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负外部性是指行为主体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即该主体并未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而将私人成本转嫁给其他行为主体或社会,给其他行为主体或社会带来损耗或伤害。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主体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即该主体并没有得到自己行为的全部收益,而无偿地给其他行为主体或社会带来了福利和收益。
当前学术界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分析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和腐败收益的数量关系,揭示腐败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反腐策略。研究者认为,腐败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当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时,腐败就会发生,反腐败的关键就是通过制度设计使腐败成本大于腐败收益。这类研究主要着眼于腐败分子个体的私人成本收益,往往没有对腐败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揭示。二是通过分析国家反腐败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关系,确定最优的反腐败程度。研究者认为,国家反腐败也是有成本和收益的,反腐败要具有经济上的合理限度,反腐败不是不计成本地将腐败变为零。这类研究着眼于社会成本和收益,着眼于国家(政府)机构的反腐成本收益,未能对私人反腐行动者的社会收益加以考量。事实上,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对矛盾,反腐败也存在着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的理性选择问题,而且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不仅影响了行动者自身,还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了不同性质的影响,也就是说腐败与反腐败都具有外部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借助外部性理论对网络反腐的外部性属性及其根源展开分析。
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分析了公共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问题,他认为这两种成本的差异导致了外部性的产生。从成本的角度看,网络反腐行动者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这里的社会成本是指反腐行动者之外的其他社会行动者的成本,不是指社会总成本),其他社会成员几乎不需要付出成本,就能享受他的成果,即所谓的“搭便车”问题。反腐败成本是指社会行动者在反腐过程中付出的物质资源和智力资源的总和。腐败往往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而获取腐败线索和证据还会受到腐败势力、庇护势力的阻挠。如媒体报道,记者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之前,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从零碎的媒体报道和刘铁男情妇那里搜集整理核心证据,并经历了爆料人在关键证据上的反复。实名举报之后,他不仅被国家能源局指责为“诬告”,还多次被要求协助相关部门核实证据,其间各种风险和压力接踵而来。在整个网络举报过程中,罗昌平承担了巨大的私人成本。网络反腐的成本至少由腐败线索与证据的发掘成本、反腐材料的网络曝光成本、腐败查处的卷入成本(包括配合反腐机构的调查、提供证据、案件跟踪反馈等)、遭到打击报复的成本、反腐的机会成本等构成。由互联网的快捷性、互动性、匿名性、高效性、开放性等技术机制与传播机制得出“网络反腐低成本”的结论,仅是一种逻辑的推演。事实上,网络反腐的低成本只是一种迷思。
第一,网络反腐的成本结构发生转移。相对于现实社会中登门举报、实名举报、举报人孤军奋战、媒体议程设置等传统成本,尽管网络反腐的成本是相对下降了,但网络反腐增加了获取网络技能、媒体素养、动员技能等新型成本。
第二,网络反腐增加了对社会资本成本的需要。网络反腐要实现通达公共视野、维持议程强度、获得公共支持、形成舆论压力,需要借助或粘结由资源丰富的网络平台和有影响力的网络意见领袖等组成的强链接圈子,需要得到无数网络族群组成的弱链接的呼应,这种信任网络、合作圈子以及集体行动是社会资本富集的结果。
第三,网络反腐提高了创意性智慧成本的比重。在信息过载、注意力疲劳、议题拥挤的网络空间,网络反腐需要对社会生态有精准的把握和体察,通过匠心独具的谋划和出奇制胜的表演来引发社会共鸣。
第四,网络反腐的技术优势与潜在风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尽管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但它同时具有痕迹可聚合、路径可溯源的技术特性,匿名的网络爆料人也可能被腐败势力追踪锁定。虽然网络爆料传播范围广、影响性大,但也可能因娱乐化倾向、真实性缺陷而遭遇以诽谤、污蔑、谣言等罪名为幌子的法律风险。
诺斯认为,外部性源自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的不一致。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指出,经济主体的行为具有收益溢出和渗透的特征,这种溢出可以用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的差额来表达。从收益的角度看,网络反腐行动者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其具有正外部性。反腐败收益是指通过反腐投入促进腐败控制或减少而带来的社会收益总和,反腐败收益可视为反腐败投入的一种函数。但反腐败的收益难以测量,只能通过所避免的个人或社会损失来估量。网络反腐的收益主要由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构成。直接收益包括减少由腐败造成的损失与侵害、官方的反腐奖励、反腐自我成就感、网络知名度、现实社会声誉等。间接收益包括减少贪腐分子对公共利益侵害、威慑贪腐分子、激励潜在的反腐行动者、提振政府的合法性、净化社会风气等。通过网络收益的构成我们可以发现:一是网络反腐收益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很难估算;二是网络反腐收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具有不可分割性;三是网络反腐收益具有天然的外溢性,即便私人收益很难实现,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这对反腐行动者来说是无偿的;四是网络反腐收益的排他性不强,其他社会成员可以“搭便车”。
二、网络反腐存在正外部性差异
只要腐败行为存在,就必然存在受害者。米勒曾将腐败造成的危害概括为个人伤害、家庭伤害、工作和组织伤害、社会危害,并指出这几种腐败危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5](P153)。腐败所造成的损害会层层传递,它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负担最终由这个国家的公民承受。腐败活动发生的层级越高,腐败危害层层传递的链条越长,一直延伸到人民大众面前。俄罗斯反腐学者萨塔洛夫指出,人民大众是公共权力和资源的最终委托者,不能把腐败的危害再往下传递[6](P33)。由于处在腐败链条的不同位置,腐败对公众造成的损害就有直接与间接的(相对性的)区别。遭受腐败直接侵害的行动者主动反腐,主观倾向于避免个人利益受损或扩大个人利益都是其反腐收益的组成部分。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反腐行动者,一般宣称为了公共利益而反腐。按照卢梭的公意理论,社会行动者的意志可以分为私意、众意和公意。私人意志(私意)仅只倾向纯粹个人的特殊利益,团体意志(众意)倾向于特殊团体的集体利益,公意倾向于社会全体的公共利益[7](P7980)。根据卢梭的公意理论,我们可以把网络反腐划分为私利反腐、众利反腐、公利反腐三种类型。
(一)私利反腐
私利反腐是指能够从反腐中减少损害或获利的具体行动者发起的反腐行为。密尔指出:“每个人或者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它们时,才可能免于被忽视。”[8](P44)受腐败直接损害的具体个体或组织为表达不满、避免损害,发起了网络反腐。这类腐败行为侵害的对象具体,范围有限,除了受害者自身,其他社会力量发起反腐的可能性较小。这些行动者同腐败行为存在直接的利害冲突关系,且“搭便车”的可能性空间较小。私利反腐还包括通过打击腐败分子而从中直接获利的反腐行为。有不少腐败内部知情人,借助各种名义对腐败分子曝光,借此打击对手、发泄私愤、争夺权力或实现某种意图。私利反腐因其个体性强、普遍性弱,反腐成本主要靠行动者自身承担,反腐成功的几率也较低。在上海法官集体嫖妓案中,上海商人陈玉献曾多级上访、耗资三十多万元。体制渠道举报无果之后,他跟踪陈明华达一年之久、消耗巨大精力取得上海法官集体嫖妓证据,并将其网络曝光。私利反腐一旦成功,行动者本人往往是最大的、最直接的受益者。出于自利动机的私利反腐及时清除了腐败分子继续腐败的可能,威慑其他的腐败分子,具有一定的正向社会外溢效应。自利的行动者也可能不自觉地充当着公共利益推动者角色,“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9](P27)。
(二)众利反腐
众利反腐是指遭受腐败侵害群体中的积极分子及其同盟者发起的反腐行为。腐败往往存在着多个直接或间接的具体受害者。出于反腐成本的考虑以及对反腐预期的不乐观,不少受害者选择了“搭便车”或做沉默的大多数。在共同的受害者中,存在着一些对腐败侵害敏感、反腐动力强烈、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他们把众多受到同一腐败侵害、具有共同利益但不如自己积极的人动员起来参与到反腐集体行动中来。在华润宋林案中,王文志微博实名举报之后,华润电力小股东随即展开维权行动。在举报宋林的人员中,众多体制内举报者和多位从事媒体工作的举报者相互呼应。媒体人李建军、王文志不仅直接挖掘证据材料,还接到了来自内部爆料人的大量重要材料。在网络反腐中,积极分子的杠杆效应实现了反腐力量的倍增。积极分子以“少数人的大努力”,带动了非积极分子的“大多数人的小努力”,形成了网络反腐的集体行动。一是在腐败侵害不均等分布的情景中,最大受害者估计到其他人不大可能率先积极行动,自己选择积极反腐优于等待策略。二是在反腐侵害均等分布的情景中,对反腐侵害最敏感的行动者会成为反腐的积极分子。三是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不计个人利害的行动者会成为积极分子。在众利反腐中,积极分子发挥了核心作用,往往承担了最多的反腐成本,或获得相关群体不同程度的分担支持。不少积极分子在网络反腐中收益并不明显,却承担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当然,也有些积极分子自身可能成为反腐的直接受益者,在反腐组织和策划过程中被拥戴为本群体的意见领袖,并收获潜在的利益。整体而言,众利反腐在本群体内部具有较为明显的正外部性,对整个社会也具有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
(三)公利反腐
公利反腐是指无直接相关利益的旁观者发起的反腐行为。系统性的腐败不是某一特定的个人或行为特征,而是人们普遍感到本该向公民提供秩序和公平的整个体制已经变成了权力和财富合谋的权势市场。对腐败普遍的不满会激起体制外的抗议和体制内的曝光,反贪反腐已经成为网络空间最主要的话语体系之一,成为共意动员的社会心理基础。正义感能够驱使人们不仅仅基于利益的要求行事,那些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旁观者、对腐败不满的内部知情者、以反腐为己任的志愿者成为公利反腐的主力军。在众多的网络反腐案例中,行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是那些并非站在自己利益或位子上寻求自身利益的人,他们在没有受到腐败直接侵害的情景下有意或无意地掀起了一场场网络反腐公共事件。实证研究表明:网络反腐参与主体的主力由利害相关人向普通网民及其他利益无涉群体转变。在网络反腐的主要参与群体中,与腐败官员直接相关的群体所占比例不足举报群体的三分之一[10]。南方周末2014年5月的一份调查显示:多数调查记者强调网络爆料行为跟个人利益的切割。公益反腐具有鲜明的利他性,是对全社会的一项赠予与奉献,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行动者出于对腐败的不满或维护公共利益的朴素道德而不计回报,自行承担反腐成本,甚至面临着无端的风险与威胁。
从整体上看,在网络反腐中行动者的收益是潜在的和间接的,而成本是直接的和具体的。三种不同类型的网络反腐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它们在不降低反腐行动者收益的同时,提高了全社会的收益。罗斯坦认为利益具有两层概念:一是利益的类型是利己还是利他;二是利益的范围是少数还是全体[11](P2223)。根据罗斯坦的利益模型,网络反腐产生的社会利益的实际结果,从私利反腐、众利反腐到公利反腐,网络反腐的正外部性阶梯逐级跃升,网络反腐带来的社会收益相对反腐者个人收益的比率逐级提高。
三、正外部性导致网络反腐低效率
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照顾。”[12](P48)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公共物品的悲剧”研究表明:对于绝大多数社会集体行动而言,不讲究成本和收益,对少数积极分子可以,对广大的普通人不行;一段时期可以,长期是不行的。成本和收益的均衡是保障个体行为选择积极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基础。政治市场中的行动者,根据成本收益选择行动,遵循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逻辑。布坎南认为,经济学假设也适用于政治学领域,政治活动的本质是一种公共选择活动[13](P511)。政治人假设和经济人假设本质是一致的,都认为个体是自利和理性的,根据自己的偏好,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13](P511)。
理性的社会行动者在进行网络反腐活动时,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成本收益权衡,或为取得最大收益,或把成本降到最低。网络反腐具有正外部性,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个正能量,但由于反腐的收益难以内部化,网络反腐往往表现动力不足,网络反腐的实际供给相对于系统性的腐败是远远不充分的。按照经济学的均衡理论,无论是负外部性还是正外部性都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无法达到社会总收益的最优化。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个人收益,在自利性的驱动下,行动者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得负外部性的社会供给总量大于社会正常所需求的总量,导致社会总收益受损。个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意味着存在“搭便车效应”:作为正外部性的供应者由于成本大于收益或收益难以内在化,在正外部性的行为达到社会需要总量之前就停止供给了;作为正外部性的受益者,由于不付出成本就可坐等收益,结果他们都等着别人做贡献,最终导致人人都不行动。“搭便车效应”使得正外部性的社会供给总量低于社会正常所需求的总量,难以实现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化。总体而言,网络反腐是低效率的。
公共选择学派引入成本收益边际分析法,将理性行动者的动机和结果联系起来,论证了生产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为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提供了科学的分析依据。我们可以借助成本收益分析法,深入分析正外部性长期得不到补偿或激励是如何导致网络反腐无效率问题的,如图1所示。
图1网络反腐正外部性导致的无效率图中横轴代表社会行动者的网络反腐供给总量(用Q表示),纵轴表示反腐投入的成本(用P表示),MC代表反腐的边际成本(反腐的边际成本曲线显示了随着反腐工作的增加而需要的反腐成本,这一成本不受反腐量的影响,它是一条水平直线),需求曲线D衡量反腐对行动者的边际私人收益。由于反腐的正外部性存在,边际社会收益MSB大于边际私人收益D,差额就是边际外在收益MEB(MEB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因为在反腐量小的时候边际收益大,随着反腐量的增加,边际收益在下降),即MSB=D+MEB。理性的行动者反腐供应量达到Q1水平,它是由行动者的边际收益曲线D和边际成本MC交点决定的。行动者将选在他的需求曲线D与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处进行Q1水平的反腐,这时行动者的个人边际收益等于个人边际成本,对他个体而言是有效率的。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有效率的反腐水平需要达到Q2,它是由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B和边际成本曲线MC交点决定的,这时增加反腐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反腐的边际社会成本。这样一来,在需求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效率的社会反腐总量尚缺少供应量Q2-Q1的缺口。原因如下:行动者在Q1水平,如边际收益曲线MEB所示,行动者的反腐给全社会带来外部收益。但由于行动者没有得到他对反腐投入的所有收益,就出现了无效率。价格P2太高,抑制了他对反腐的投入达到社会理想水平的Q2,造成反腐的供应不足,社会反腐总收益难以最大化。要鼓励达到有效率的供给水平Q2,就需要较低的价格P1。
网络反腐是一种公共物品,政治市场中的私人行动者无法提供足够的反腐产能。尽管人类的行为远比成本收益模式所包含的内容复杂,理想、信仰、意识形态、情感等因素都可能成为行为的动力,非功利的利他主义在现实社会中频频发生。但奥尔森认为,即便有一些社会成员完全不顾自己的利益,他也不会理性地为提供集体物品或公共物品做贡献,因为他的贡献是无足轻重的。奥尔森认为,唯一能要求的是潜在社会成员的个人行为是理性的,“即不管他们的目标是自私的还是无私的,但他们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应该是有效率的和有实际意义的。”[14](P74)
四、使网络反腐有效运转起来
网络反腐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个体从事网络反腐的成本与收益的不一致性。因此,如何有效纠正反腐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偏差就成为网络反腐政策设计的核心问题。改变网络反腐成本收益关系,或是提高反腐行动者的收益预期,或是降低反腐行动者的成本。选择性激励和竞争性购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反腐行动者的收益,而规范性保护和替代性供给则可以有效降低反腐行动者的成本。
(一)选择性激励
选择性激励是奥尔森提出的克服集体行动中搭便车困境的一种手段。奥尔森认为,只有一种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体的行动[14](P41)。正向的选择激励是对支持、参与或不支持、不参与网络反腐的人加以区别对待,给予他们物质或精神的激励,其本质是对网络反腐行动者的一种补偿。外部性理论主张对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行为应该鼓励,好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应该最大限度促使个人成本与个人收益具有正相关性,从而使当事人有足够的动力去从事正外部性的活动。诺斯认为,“个人必须受到刺激的驱使而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应当设计某种机制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15](P67)任何一种有效的激励都可以引导一个潜在的行动者为反腐败做贡献。《韩非子·八经》提出过“赏誉同轨”的激励原则,即国家利益激励的行为,同时也一定要以道德舆论加以褒扬。反腐的选择性激励除了经济激励和社会激励,还应有道德激励。奥尔森强调,即便在由道德态度决定一个个体是否采取集团导向行动的情况下,关键的因素也是要把道德反应看作是一个选择性激励[14](P78)。
(二)竞争性购买
诺斯解决正外部性问题的思路是设法使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趋于接近。所谓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一致,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体所付出的成本应得到相应的收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是明晰产权。产权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的总称,确定产权是外部性内部化的核心。反腐行动者通过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网络曝光等行为打击腐败,可以视作他们对自己的反腐产品具有产权,至少是有收益权。竞争性购买就是允许社会行动者在遵守法制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客观的证据,政府根据线索和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付费购买。竞争性购买的优越性在于通过确定反腐产品的产权,向反腐行动者付费的方式,使网络反腐的收益部分地内部化。专门反腐机构寻找线索、证据也是需要成本和费用的,而购买那些信息准确、证据可靠、证据链完整、查证属实的网络反腐资源,是一种比较经济和有效的反腐方式。社会行动者可以在门户网站、网络论坛或个人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实名提供反腐线索与证据,一旦被官方反腐机构确认、采用并能实际促进反腐进程的,就可以经过一定程序向政府提出付费要求。通过竞争性购买,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门户网站的反腐版块从公益性转向专业性,引导民间反腐网站从灰色地带转向规范化运营,促进网络反腐从依赖表演性、娱乐化、情绪化转向证据质量导向的常态化、法治化、品牌化轨道,培育一批政府认可、公民信赖的职业网络反腐领袖和非政府组织。
(三)规范性保护
庇古认为,外部性产生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一致,纠正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的负外部性问题就要通过征税的方式将其额外成本内部化[16]。反过来讲,对于正外部性而言,我们可以尽可能地降低个体行动者的成本。相对于传统举报风险和成本,网络反腐行动者更突出的是面临来自腐败势力的“人为相加”的法律风险。如刘铁男、宋林被网络实名举报后都一度声称对方捏造、诬告,并扬言要使用法律手段追究爆料者的责任。大多数的网络爆料者都曾遭遇腐败分子借助谣言、诽谤、诬告、侵犯隐私等罪名的恐吓与威胁,还有不少爆料者被腐败分子以法律的名义制裁。网络举报和曝光是言论自由权、监督权、举报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实现,并在当前反腐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理应受到实在的保护。所谓规范性保护要实现两种目标。一是要依法保护举报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举报人滥用监督、举报等权利。有不少人用动机论来质疑对网络爆料人的法律保护,单纯的动机论偏离了问题的要义,法治思维的核心是讲证据。“对待网络反腐,关键看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被举报人员是否违法乱纪,举报者的身份及其动机只是花絮而已。”[17]二是要规范谣言、诽谤、诬告、侵犯隐私等罪行的基本程序、适用条件、量刑标准,防止法律公器沦为政府机构、问题官员肆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战术武器。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应受保护的揭发法》规定,对揭发者采取任何“有害行动”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政府官员或非官方同伙恐吓和骚扰那些敢于犯颜直谏的人,那么正式的问责制度也变得毫无要义。艾克曼指出,在许多国家,旨在限制诽谤的法律为公共官员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其实,这正好同国家应该做的背道而驰[18](P218)。
(四)替代性供给
网络反腐的主要价值在于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等反腐产品,以及在客观清晰的线索和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倒逼机制。行动者的网络反腐成本主要由反腐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曝光成本构成。行动者要进行网络反腐,发掘和收集线索和证据是不言而喻的,这些网络反腐产品的生产成本具有较强的个体化和特殊性,难以由外界分担,而曝光成本具有一般性和可替代性,则可以由政府或第三方主体来承接或替代。因此,降低网络反腐行动者的总成本,可以从降低网络反腐产品的曝光成本切入。从一定程度上讲,任何物品和服务都既可以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又可以由公共部门来提供。在替代性供给框架下,反腐行动者主要负责反腐产品的“生产”,政府或第三方行动者负责反腐产品的“营销”或“消费”。“替代式供给”的核心在于分工与合作,不同于现存包揽式的“集中替代性策略”。李国青等学者指出,政府为充分利用网络反腐的发展机会,也为规避网络反腐过程中的一些劣势,利用统一的官方网络举报平台来替代各种分散的民间网络反腐形式,这是一种集中替代策略。集中替代策略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制约了网络反腐的效力[19]。当前,正式反腐机构的网络举报平台在反腐实践中日益凸显其强大功能,但举报平台的受理周期长、回应度低、舆论压力不足等问题导致顾客忠诚度不高。不少举报者往往将自发式的网络曝光作为反腐的首选策略,这正充分显示了网络曝光平台的广阔空间和潜在需求。众多的反腐行动者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将腐败分子的各种“痕迹”、“征兆”、“苗头”汇聚起来,实现反腐大数据化,并从中找出线索和证据链,提高反腐产品的有效供给,为曝光平台提供源源不断的信息。如果这种替代性的公共曝光平台不能实现行动者的预期,他们将重返私人网络曝光渠道。失望或挫败感塑造了公民对国家的“呼吁——退出”机制,由此出现“私人-公共-私人”的公民参与循环。通过建立公开的网络曝光公共平台,重点加强对网络反腐产品的甄别和对职业爆料人的信誉监督,这样既可整合公私之间的资源优势,提供网络反腐的效率,又可以强化公私之间的监督,提高网络反腐的规范性。
五、结论
一个国家的廉政大厦是由国家公权和社会力量共同支撑的。面对系统化的腐败,必须调动和引导一切反腐败的力量,形成全社会的反腐合力。网络反腐是社会化反腐的一种新形态,它是社会各力量对公共权力滥用的集体抵制和纠正,以减少腐败对社会造成损失的方式为社会提供了正能量,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就使整个社会的反腐资源有效配置而言,网络反腐不是供给过量,而是有效供给不足。实现网络反腐的有效供给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的政策导向,促成行动者成本收益的某种均衡,激发社会反腐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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