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

2014-12-20 17:15李卓陕西省陇县兽医工作站
中国畜牧业 2014年17期
关键词:饲养场合格证场所

文│李卓(陕西省陇县兽医工作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基本情况

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确保畜禽养殖安全、全面了解畜禽养殖状况、指导畜牧生产防疫、实现畜牧业监管、控制畜牧业的盲目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新的《动物防疫法》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养殖场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国家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举措。

陕西省陇县畜产局是该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具体的资料和现场审查则委托陇县兽医工作站(陇县兽药兽医卫生监督监察所)办理。截至2014年7月,全县共51个养殖场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查发现,申领的养殖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需要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三是申请银行信贷。

三、问题分析

1.发放问题。一是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规模大小、饲养形式有明确界定,可以理解为无论多大多小的养殖场都需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陇县下辖12个镇、3个社区、1个管委会,158个行政村,因为无明确界定,无法统计有多少养殖场应该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现场审查条件要求严格细致,硬件要求较高,全县目前已取得合格证的很多养殖场也不能完全符合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整改。

三是目前使用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正本和副本都无有效期及年审等条目,给到期换发新证和年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建场和审核顺序的矛盾。根据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就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现实是很多养殖场都存在先建场后申请的问题,在建场的时候根本不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有些项目场因为主管部门业务分工的不同,在申请项目场建设时也无人提醒应该先申报,待审批规划后按照防疫条件设计建设。往往是根据现有地块地形建场,从选址到场内功能布局主要考虑养殖方便,并没有充分考虑防疫条件。当因为种种原因需要用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了,申请时才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而布局和硬件设施改建的难度大,重新选址建场更不可能,比如有的场因为争取的承包土地多为河滩等不适宜种植的土地,选址紧邻河道;有的场从家庭式养殖不断扩建规模,紧邻村庄,布局极不合理。这些场明显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又确是一心想从事养殖的,有的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更可以带动其他群众共同发展,提高收入。因此,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一方面要服务群众,这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该怎么操作,值得我们思考。

3.无证养殖场处理问题。虽然《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兴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因为对养殖场的规模大小,形式无明确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未取得合格证而从事养殖活动的行为就无法处理,只能在巡查监管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改扩建场所,争取达到防疫条件要求。

四、建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条件是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基层县村一级养殖场的硬件设施很难完全符合。为了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发展规模养殖的积极性,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让法律法规流于空洞的条文,笔者认为应该以《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为依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执法过程有法可依,提高可操作性。

对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动物防疫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建立依法养殖、依法建场的意识。

二是确定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

三是鼓励规模养殖的同时,确立准入制度,要求按照先报告审批,后建场的顺序,由兽医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参与选址和场区设计,按照防疫条件规划建设,避免后期改建浪费人力物力。

四是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项目审批中协调联动,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作为项目申报的先决条件。

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重大疫情风险或者环境污染风险的场,要求限期整改,选址不当的要重新选址,如不听劝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取缔。

六是实行年审制度,由兽医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每年1、2月对全县《动物防疫合格证》进行年审。养殖场提交上一年防疫条件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人员入场检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养殖记录和养殖档案建立情况以及人员硬件设施变更情况。对已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吊销收回,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重新申领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是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现场勘查人员要严格审查,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出现与要求有部分出入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领导讨论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许可,严禁对达不到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所徇私舞弊,不按审核要求操作和私自发证。

八是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对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需要重新提交资料现场审核的,按照办法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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