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2014-12-20 17:41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4年12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货值提供者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11月8日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但有权追偿。化妆品标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得消费者误解其效用。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等情节从重处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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