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是京城著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训老师,历来是各个民办高校争抢的对象。某月,高某与北京明慧高校签订了授课服务合同。但履行了不久,高某觉得自己身兼数职有些力不从心,于是就推荐其他老师前来代替。但是学校方面却拒不同意。高某不解,我把自己在授课服务合同里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还需要学校的同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本案中,如果允许高某转让其合同权利,由他人代替高某授课,则可能会影响到授课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和招生人数。因此,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这种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是不能随意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