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典型案例分析

2014-12-18 14:19蔡国田
汽车与安全 2014年7期
关键词:陆某处罚金醉酒

文 蔡国田

醉酒驾车典型案例分析

文 蔡国田

案例一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饭店和娱乐场所与朋友一起喝了几瓶啤酒后,驾驶汽车至一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杨某驾驶的汽车,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 评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关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 19522-2004,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王某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其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

2011年10月18日,车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路上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车某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 评

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但从已判决的案件看,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驾驶员居多。这正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少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是危险驾驶,却对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然,结果酿成酒驾,让自己背上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11年7月20日14时许,陆某在朋友家中喝了三四两高度白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上路,因避让其他车辆不慎翻车,致其本人倒地受伤昏迷。民警接群众报警赶至事故现场将陆某查获。经检测,陆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陆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 评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可以确认有罪。本案中,陆某因骑二轮摩托车不慎致其本人受伤,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公私财产损坏,但因为陆某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形成,故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11年10月23日,舒某与朋友在酒店喝了半斤低度白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一施工路段,路面上不仅堆着水泥、黄沙等建筑材料,还停放着一台挖掘机,过往车辆通行受阻。为此,舒某与工地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后舒某自己打电话报警,要求民警前来处理。当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舒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便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舒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点 评

本案中舒某打电话报警的本意是要民警到现场处理其与施工工人的纠纷,帮助维护道路畅通。这一纠纷原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民警发现舒某有醉酒驾车嫌疑,有权依法对其调查处理,并在证实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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