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宏宇
国际海事组织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第一次会议(SSE 1)于2014年3月10至14日在伦敦召开,来自日本的分委会主席Susumu Ota先生主持了会议。由交通运输部中国船级社、海事局、公安局、武汉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以及江苏佼燕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和驻英使馆海事处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届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21项议题,除全会外,还设立了3个会上工作组(消防、救生、船用起货设备)和一个起草组(MARPOL公约I/12修订)。本次会议共批准了16份文件。
(一)船舶载运以氢气和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车辆要求的制定(议题3)。
全会审议了日本提交的相关建议,并交由会上成立的消防工作组作了进一步研究,在提案建议文本的基础上,制定了现有车辆运输船舶载运压缩氢气或天然气动力车辆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建议草案。
分委会同意了工作组的建议,并准备了相应的海安会通函草案,将提交MSC 93批准。
(二)制定对SOLAS II—1/40.2电气装置一般要求的修正案(议题4)。
分委会审议了丹麦提交的将IEC有关电气安全标准在SOLAS公约文本中强制化的公约修正案草案(文件SSE 1/4),多数国家认为丹麦提案基于一艘渔船事故,现有的SOLAS公约和在脚注中引用有关IEC标准就足够了,而且在ISM规则中有关系统维护的内容已充分足够,因此没有制定对SOLAS II—1/45电气装置一般要求的修正案的必要性。
分委会请海安会注意到该议题工作已完成。
(三)烟气控制和通风(议题5)。
全会审议了德国和中国提案,并交由会上成立的消防工作组进行了讨论。工作组制定了评估烟气控制系统的功能性要求和性能标准草案,并对开展下一步工作需要考虑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上述工作将交由会后成立的消防通信工作组作进一步研究。
(四)有关闭式车辆处所、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对SOLAS公约第II—2/20条的修正案和相关空气质量管理指南的制订(议题6)。
全会审议了本议题下通信工作组报告,并交由会上成立的消防工作组进行了讨论。工作组根据全会选择方案2的决定,制定了有关SOLAS公约第II—2/20.3条的修正草案,明确适用于新建和现有船舶,但不适用于载运以氢气和压缩天然气为燃料车辆的船舶。该修正案将报MSC 94审议。
同时,就MSC/Circ.729“滚装处所通风系统的设计指南和操作性建议修正草案”,工作组还认为现阶段不可能对其做进一步实质性的研究,但提出了为完成此项工作需要考虑的问题。此项工作将交由会后成立的消防通信工作组作进一步研究。
(五)消防安全替代设计和布置(MSC/Circ.1002)中有关生命安全性能衡准的制订(议题7)。
全会审议了本议题下3份提案文件(包括中国提交的两份提案),认为应继续制定性能衡准,并技术角度深入研究考虑中国提案的具体建议,连同“烟气控制和通风”议程一并考虑。
会议决定成立会间通信工作组,由美国作为协调人开展如下工作:梳理关于火灾产生的物质的可允许水平的现有方法论及标准,考虑建筑设计中的安全余量是否充足,并制定适当的与最小脱离时间相关的最低人命安全衡准和安全余量的评估框架,向SSE 2提交报告。本议题的完成时间延期到2015年。
(六)SOLAS第II—1(第C、D、E部分)和III章替代设计和布置有关安全目标和功能性要求的新框架要求的制定(议题8)。
全会审议了该议题下提案,并决定将提案交由工作组讨论。工作组对包括我国提案SSE 1/8/4在内的6份提案,以及上次会议(DE 57)工作组文件进行了讨论。我国提案得到采纳,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考虑。
会议成立会间通讯工作组,主要任务:1.考虑本届会议提案和工作组讨论意见,进一步完善“目标型船舶救生设备要求框架的导则”,在工作方法上考虑德国提出的安全水平法,以及“差距分析”结果;2.如果时间允许,考虑推进SOLAS III“替代设计与布置”的安全目标和功能性要求导则的制订。同时,更新、制订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该议题下另一件事项,即ILAMA( SSE 1/8/3)提出了对多米尼加在提案MSC 92/13/3中修订MSC.1/Circ.1206/rev.1,可用液压或机械试验装置进行模拟试验来替代吊架降落式救生艇、救助艇承载释放机构年度试验要求提议的支持。 分委会认为对试验要求的任何修订至少应保持现有的安全水平,并提请MSC 93关注分委会观点。
(七)救生设备规则有关浸水服保温性能的修订(议题9)。
全会审议了SSE 1/9文件,以及DE 57会议未及审议的DE 57/9,DE57/9/1,DE57/9/2,DE57/9/3文件。
关于浸水服保温性能,考虑到需要通过进一步实践以确定衡准及试验方法,分委会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后两年工作计划,等待有关工作取得成果后再作讨论。
(八)LSA规则关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自由漂浮能力的制定(议题10)。
全会审议了该议题下DE 57未及审议文件:DE 57/10。鉴于相关方工作没有进展,分委会决定不再进行相关要求的制订,并提请MSC 93取消此项工作。
(九)移动平台规则2009有关救生艇试验的修订(议题11)。
全会审议了该议题下的两份文件SSE 1/11(巴西),SSE 1/11/1(马绍尔),由救生设备工作组制订了移动平台规则2009第14.12有关救生艇试验的修正案,相关指南和MSC通函草案,将提交MSC 94海安会批准。通函中指出主管机关可考虑导则也应用于1979年和1989年MODU规则。
(十)对涉及救生筏维修要求的A.761(18)的修正(议题12)。
全会审议了该议题下DE 47会议未及审议的提案DE57/15。同意对A.761(18)决议5.11条的修正草案,将提交MSC 94海安会批准。
(十一)船用起货设备要求制定(议题13)。
分委会审议了该议题下的3份文件和2份信息文件,并成立工作组。讨论决定适用范围:
1.不局限于船用货物装卸用起重设备;2.不包括客船上的电梯等;3.不包括LSA规则中的救生用起重装置,除非有多重功能;4.不包括MODU规则的起重设备;5.暂不包括渔船的起重设备。
分委会原则同意了下一步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成立通信工作组,协调人为新西兰。分委会预定于2017年完成指南和SOLAS修正案的制定。
(十二)原油船主机喷油系统双套管低压燃油管系要求的考虑(议题14)。
全会审议了由MEPC 58转来的2份文件。会议对该要求是仅限于原油船还是扩大到所有船舶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目前暂时先考虑原油船;此外,对原油船主机喷油系统的低压燃油管系是否确实需要双套管要求仍存在分歧。会议决定在下一次会议继续讨论。
(十三)SOLAS公约第II—2章有关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规定修正案的制订(议题15)。
全会审议了本议题下2份提案文件,在讨论了新增加的“隔离措施应允许大量的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充分释放”的要求后,会议同意对SOLAS公约第II—2/4.5 和 II—2/11.6条的修正草案,将提交MSC94批准。
(十四)有关泡沫型灭火器要求对SOLAS公约第II—2/10.5条修正案的制订(议题16)。
全会审议了中国提交的1份提案文件,建议取消已经安装了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所对135升泡沫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各国代表团对此持赞同和反对的意见各占一半,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此议题延期一年继续开展工作。
(十五)IACS统一解释(议题17)。
1.MARPOL附则I/12修正建议案:
分委会审议了本议题下3份文件,由起草组在IACS提案建议文本的基础上,制定了MARPOL公约附则I/12修正案草案(主要要求所有船应满足残油舱与舱底水系统之间无相互连接的布置要求,且201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现有船应在该日期后首次换证检验时符合上述要求)及MARPOL公约附则I/12.3.3统一解释更新草案(可使用截止止回阀满足上述要求)。分委会决定将MARPOL公约附则I/12修正案草案提交 MEPC 67批准,将MARPOL公约附则I/12.3.3统一解释更新草案提交MEPC 70批准。
2.消防方面:
(1)审议并同意了有关抽烟式探火系统控制板设置的统一解释,将提交MSC 94批准。
(2)审议并同意了有关2010FTP规则第3部分有关A级分隔上非传统管道贯穿件和电缆贯穿装置的试验和型式认可的统一解释,将提交MSC 94批准。
(3)审议并同意了有关挠性波纹管用于通风导管的统一解释用于现阶段公约的实施,将提交MSC 93批准;同时请MSC对即将通过的修正案做进一步的考虑。另外认同删除SOLAS公约第II—2/9.7.1.1条通风系统有关“热阻”的文字描述,并报告MSC。
(4)全会对寻求FSS规则第8章有关自动喷水器系统泵的排量和压力水柜容量进行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大多数代表团认为基于实际保护面积和喷水器数量计算更能确保安全,会议同意上述意见并请IACS制定统一解释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5)审议并同意了有关对FSS规则第9章第2.5条有关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统一解释,将提交MSC 94批准。
(6)审议并同意了有关对FSS规则第5章有关CO2系统释放控制的的统一解释,将提交MSC 94批准。
(7)审议并原则同意对FSS规则第6章第3.2.1.2条和第3.3.1.2条有关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能力的解释,请IACS进一步考虑全会的意见修订IACS UI SC 162后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8)全会对寻求FSS规则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2.2.1.7条和第9章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第2.2.4条进行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FSS规则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2.2.1.7条按第1种“最大货舱的量来计算”理解;第9章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关于电源的容量按2种“30 min是非额外要求的时间”理解,会议请IACS根据上述决定制定统一解释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9)全会对寻求SOLAS公约第II-2/7.7条有关甲板储藏室(bosun stores)手动报警按钮设置进行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下一次会议提交提案。
(10)全会对寻求实施FSS规则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对MSC/Circ.1120进行修订,为此准备了相关MSC通函草案,并将提交MSC 94批准。
(11)全会对SOLAS公约第II—2/10.2.1.4.4条有关液货船上隔离阀设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对MSC/Circ.1456进行修订,为此准备了相关MSC通函草案,并将提交MSC 94批准。
(12)审议但未同意对SOLAS公约第II—2/10.4条和FSS规则第5章第2.1.2.5条有关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中垫片的解释。
3.救生方面:
(1)全会讨论了IACS关于船首救生筏登乘与存放位置的提案(SSE1/17/8),该UI中船首救生筏登乘与存放位置布置的统一解释获得通过,关于登乘梯的长度的部分未获通过。分委会起草了通函草案,将提交MSC 94批准。
(2)全会审议并同意IACS关于救生艇释放钩的负荷试验(resolution MSC.81(70), part 2,paragraph 5.3.4) 的统一解释(IACS UI SC 244),起草了通函草案,将提交MSC94批准。
(3)全会审议了IACS关于降落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维护(UI SC 144)的提案(SSE 1/17/15),决定现阶段不采取任何行动,并请IACS注意相关意见:a.MSC 93将批准定期检修和维护的强制性要求;b.UI中对服务供方没有任何限制;c.该问题应待SOLAS III有关检修要求修正案生效再议,目前考虑为时尚早。
(4)全会审议了上届DE 57会议未及审议的滚装处所通用报警和广播系统要求的提案(DE /57/3/8 Revision of IACS UI SC 145),请 IACS 考虑以下意见,修改 UI SC 145 并提交SSE2:a.对于货船,没必要在滚装处所设置广播系统,即货船的滚装处所只需设置全船应急报警系统;b.UI只适用于新船。
(十六)SSE2临时议程及两年计划(议题18)。
分委会准备了2014—2015年的工作状态报告及SSE2的临时议程拟提交MSC 93,并成立消防、消防替代设计和布置的人命安全衡准、救生设备和船上起货设备4个会间通讯组,并拟在SSE2上成立消防、救生设备及船上起货设备3个工作组。SSE2时间定为2015年3月23~27日。
(十七)2015年主席、副主席选举(议题19)。
经选举,日本的奥塔和英国的亨特连任分委会的主席与副主席。
(十八)其他事项(议题20)。
1.消防方面:
(1)关于MODU规则和客滚船直升机降落区域建议(MSC/Circ.895)的修正案:全会审议了由美国向FP 56次提交的提案,考虑到ICS的担心后,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下一次会议提交提案。
(2)关于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检查和维护:全会审议了由巴哈马向本次会议提交的提案,建议新增工作计划来解决此事。
(3)关于对EmS通函修正案的考虑:全会审议并同意DSC18对EmS通函的建议修正案,将报MSC 93次会议审议通过。
(4)关于澄清FSS规则第9章有关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模糊表述:全会审议并同意IACS的理解(在货物控制室如设置第二套指示装置,虽然不作为货物控制室(如船上办公室、机器处所等),但应视为货物控制室需设置指示装置。
(5)关于2010FTP规则中的笔误:全会审议并同意挪威的建议,要求秘书处发布勘误声明。
(6)关于发布主管机关接受的实验室通函:鉴于原FP分委会已重组,不再合适继续发布通函,故将以SSE名义发布新的SSE通函,会后由秘书处准备。
2.救生方面:
(1)关于对救生艇承载释放机构评估导则(MSC.1/Circ.1392)的评论(ILAMA 提案SSE 1/20/4):提案主要内容是现有艇钩评估不合格需要更换时,按照“评估导则”要求,需要进行5节放艇试验,由于试验条件限制和存在风险,ILAMA建议采用替代方法。全会审议但不同意ILAMA的提案。
(2)关于事故分析(DE 57/2/3):分委会决定无需采取行动。
(3)关于2000版HSC规则8.10.1.4, 8.10.1.5和8.10.1.6条的应用(DE 57/23/1):该提案由IACS提出,要求对2 000 HSC Code中的8.10.1.4、8.10.1.5以及8.10.1.6关于30 m以下的高速船免除配备救生艇的要求如何执行的问题予以澄清。分委会注意到IACS将就此向MSC 94提案。
(4)考虑82.5 kg救生筏的降落设备安全工作负荷和降落试验负荷(提案MSC 90/9/2):全会审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只是在报告中对此作出澄清:MSC.1/Circ.1347关于救生筏降落装置的安全工作负荷适用于客船,对于货船,降落装置的安全工作负荷不应小于救生筏的核定重量。
(5)关于LSA规则适用范围及对LSA规则的修订(DE57/23/5):全会审议决定指示救生通信工作组考虑该提案,以及MSC93有关结果,向SSE2提出建议。
(6)修正有关登离船装置的1331号通函(DE 57/23/2 ):全会审议了该提案,基本没有反对意见,但由于程序性问题,请提案方韩国先向MSC提议建立新议题,现阶段分委会不采取任何行动。提案涉及3个问题:a.登离船装置的布置位置如果不能避开装卸货物操作,则应设置安全警告牌;b.登离船装置所配的救生圈可以是船上原来配备的公约设备;c.舷梯的长度在设计最大横倾角时距离水线以上600 mm,计算时工况应以稳性计算书中最轻载状态下的实际横倾角来考虑。
(7)经MSC.323(89)修订的MSC.81(70)修正案(DE57/23/4):全会审议了我国提案,一致同意,决定拉伸试验要求不适用于救生艇填充用浮力材料,并指示秘书处准备MSC.81(70)的修正,报MSC 93通过。
(8)用于人员落水时的设备信息 (DE 57/INF.11 、 DE 57/INF.12):分委会注意到提案包含有海上安全系统S2S的信息,提供了甲板上工作人员落水时的安全措施,及有关的新型救生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