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威 邰炜
摘 要:由于新时期罪犯的构成发生明显的变化,凸显了罪犯分类的标准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心理学方法的介入可以使罪犯分类更具准确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因此,打造监狱内部心理学生态,建立详实可靠的心理数据平台,引入心理学的方法与技术正成为我国监狱罪犯分类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罪犯分类;分类处遇;心理学生态;心理学方法
一、西方国家罪犯罪犯分类的发展
西方国家把罪犯分类的概念有三层意思,第一是指对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进行分类,第二是将不同类型的罪犯安置在不同类型的矫正机构中,第三是要对他们实行不同的处遇。
(一)分类调查。对罪犯进行调查, 监狱以此作为关押前的分类基础。意大利监狱法规定, 要对罪犯进行人格观察, 确定其生理和心理缺陷。这项心理测评工作会贯穿刑罚执行的始终。在美国, 这项工作十分细致。美国监狱大都设立了入监诊断中心, 以便罪犯接受相应的调查、测试、考核与评定。
(二)分类标准。在国外,监狱的分类标准不一。同类的罪犯, 往往以不同的危险程度来分类。英国将犯人分为 4 级: 第一是 A 级。罪犯脱逃后将给社会、警察或国家安全带来最大的危险。第二是 B级。此类罪犯不必以最严格防范,但要保证他们不会脱逃。第三是 C 级。罪犯在开放的区域,已经没有脱逃的动机,但还要加以管制。第四是 D 级。此类罪犯在开放的环境中服刑,他们被充分信任。不同等级的罪犯在不同戒备等级监狱关押
(三)分级处遇。大多数国家对罪犯实行分类处遇。分级不同, 改造的空间、条件就不一样,罪犯的服刑地点、方式也不相同。在出狱探亲、生产劳动、改善自己生活等方面也各有不同。比如西班牙3级犯人可以没有看守, 他们会白天出去工作, 晚上再回来。分级不是恒定的,而是会在一定时期重新审核,定级也不是逐级累进, 可以直接进入某一处遇。
国外监狱的分类制度分类制度有完备的法律依据,有专门的分类机构和人才,有明确的分级处遇;表现日渐成熟的趋势。以罪犯人格为基础的测试调查,保证了刑罚执行的个别化。
二、我国罪犯分类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罪犯分类起步于100年前的清朝末年,期间经历了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和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暂行新刑律》。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监狱被分为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看守所。罪犯的分类以刑期长短、性别、年龄进行了大致区分,对罪犯分不同类型进行关押。
进入90年代后,各地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工作都十分重视,侧重创新。司法部监狱局编写了一系列的教育教材。江苏省对表现好的罪犯实行24小时特优会见、热线电话、离监探亲、外出参观、亲情会餐、出监试工等。黑龙江、山东、上海、江苏等省开展了心理矫正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新中国以后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但由于监狱建设受财力、物力、人力影响,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的推行仍处在低水平上,比国外先进的分类制度大致要落后50年,甚至更长。
三、心理学视阈下的罪犯评估与分类
监狱生产一直是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分类关押的重要依据。没有罪犯的人格调查制度,针对罪犯的个别矫正计划就无法进行。现阶段我们的罪犯分类是为了方便管理而不是为了矫治。
许多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都有自己看法。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认为: 罪犯分类管理是基于一定目的,依据罪犯的某种相似性对罪犯进行分析、归纳而成的群落;北京大学杨殿升教授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分成若干类型,监狱针对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别处遇。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根据罪犯特点依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而进行的罪犯归类。这里面所提到相似性、一定标准和个别化要求都体现了心理评估的特性,没有心理测量与评估的介入,是无法实现上述构想的。
新的历史时期,司法行政机关重要的历史使命是要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建立科学的分类处遇制度,有利于罪犯的矫正和回归,有利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降低。
(一)打造监狱心理学生态。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罪犯分类的标准与体系是动态的、可变的。美国不仅按照罪犯的智力、精神、身心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人口学方面的特征进行分类,而且通过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的专家广泛参与将其制作成量表,罪犯的分类被划分成三个阶段: 初步分类、重新分类、释前分类。初步分类包含心理状态、人格调查、智商测试、心理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心理学材料。这样就可以决定监狱的警戒程度、监管等级和住宿模式。
(二)建立心理信息系统平台。首要标准是一个实践标准,它要求综合运用监管、教育、习艺等多种手段,强化心理矫治,创新教育改造。监狱分类和监狱安全、矫正模式相互关联与渗透的矫正项目需要罪犯分类拓展的参与,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方法依赖于心理信息的采集与运用。运用科技手段的,定量化的分类方法将有力提高罪犯分类的质量。量表和工具的引入、罪犯危险程度的多元化评价,使罪犯分类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科学平台上。
罪犯信息采集包括罪犯的人口学方面的特征,如性别、年龄、职业、学历、家庭、爱好等;犯罪情况,如犯罪的性质和刑期等;其基本心理状态等。以便对罪犯有初步的了解。监狱方面可以针对入监初期罪犯的现在情况提供可能的矫正方案。罪犯服刑期间,围绕罪犯心理健康状况与心理需求的调查有助于个别化矫治方案的制定和处遇计划的调整。罪犯释放前调查则包括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罪犯社会适应能力情况、罪犯的心理状态情况、罪犯的职业技能情况等。材料可以发送给罪犯回归地的公、检、法、司等机关和基层组织,作为他们对刑释人员进行安置帮教的重要资料。
构建一个罪犯分类管理平台,应用平台对特定的人员开放,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应用平台检索到罪犯分类评估档案,这些都有利于矫治人员矫治计划和相关的技能培训的开展。
(三)精研罪犯分类的心理方法。采用一定的量表,是罪犯进行定量分类是心理学的基本方法。在对罪犯时行分类时,依据不同的目的、标准,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可以先按罪犯的年龄、性别,对罪犯进行定性分类,然后再用《人身危险性评分表》等进行定量分类。罪犯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现代监狱一项矫正活动和处遇内容。应贯穿于整个服刑过程的始终。使用工具与量表是新的技术化的趋向,它形成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分类分类方法,体现了罪犯分类的科学性与操作性。
(四)拓展罪犯分类的心理学内容。福柯说:“徒刑的期限不应该是罪行的‘交换价值的量化,它应该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的‘有效转变来调整。”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这既体现了监狱工作的整体绩效,也关系到罪犯改造目的实现的程度。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罪犯分类体系,应成为我国监狱制度完善和罪犯权利保护的有力保障。如,可以在罪犯分类标准中增加罪犯危险度评估、罪犯人格特征、智商、职业能力测试和心理健康水平等心理评估内容,这些符合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心理学标准使罪犯分类兼具目的性与科学性,动态地考虑罪犯的人格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形成了标准化的分类管理标准。
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估指导下的定级和调整,是综合了罪犯的犯罪情况、心理行为特征、心理健康水平、社会危害性和改造情况后做出的,这种做法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有利于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心理学的介入会使得分类和分级界定更科学,也会给罪犯改造带来一系列的激励和引导。
总之,心理学方法应用于罪犯分类技术,对于监狱的安全和矫正的真正实现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推进分类向纵深处发展,为罪犯分类管理和分类处遇提供科学准确的理据和方案,有利于建构完善的罪犯分类体系。
参考文献:
[1] 史金芳:《心理学视野下罪犯分类管理模式探新》,《中国司法》, 2013.12
[2] 宋友艳:《分类处遇制度与“首要标准”的契合》,《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