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打伤人,伤者如何维权?

2014-12-15 09:52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12期
关键词:郭先生建文精神病人

【案情】

2013年12月23日,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的郭先生家中正在安装地板,楼下居民王先生找上门来,以噪音太大为由要求郭先生停止装修,并与安装地板的工人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郭先生在劝架时被王先生击中鼻梁骨,顿时血流不止。冲突双方见此情形同时住手,并争辩是非曲直:安装人员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因为是王先生先动的手;而王先生则说自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刚才因气愤处于发病状态。

在这起事件中,受伤者郭先生该如何维权?

【支招】

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的张建文律师表示,此类事件受害人首先应当向事发地派出所报案处理。

该案件主要涉及刑事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对于刑事责任认定,要查清致害人王先生是否为精神病患者,对王先生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是病发状态下伤害他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郭先生要提供人身损害程度的司法鉴定,看其伤情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如果是轻微伤,不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责任,但是可要求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是轻伤或者重伤,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郭先生与王先生的司法鉴定,民事赔偿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经司法鉴定王先生是精神病,那么郭先生可以向王先生的监护人主张赔偿;第二种情况,如果经司法鉴定王先生不是精神病,同时给郭先生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以在追究王先生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先生对郭先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种情况,如果王先生不是精神病,也没造成郭先生轻伤以上伤害后果,郭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先生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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