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家庭农场发展研究*

2014-12-14 06:40王先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4年5期
关键词:农场农户土地

王先菊

(河南中医学院,郑州 450008)

家庭农场是英美等国家的通常叫法,在我国台湾一些规模经营的农户也被称为家庭农场。该文指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即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主要利用家庭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该文所指“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在国外,家庭农场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模式。早在16世纪英国农民就以土地租赁的方式办起了大量的家庭农场,成为世界上最早兴办家庭农场的国家之一,其早期实践证明了道格拉斯·诺思对“家庭农场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论断。对比分析英美大型、法国中型、日韩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表明,确定和选择正确而又适宜的农场经营模式,决定了一个地区或国家进入农业现代化的速度和质量[2]。

1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历程

在我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后,各地积极培育,涌现了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不少发展典型。其中上海松江区2007年就开始着手家庭农场,到2012年6月已发展到1 173户,流转土地率达到77.3%。宁波市仅2010年就有385家“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到2012年底,这一数字上升到687家。2012年11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谈到,“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经济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最近可变的一个点就在家庭农场。2013年1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出现“家庭农场”概念,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为此,农业部确定了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目前已发展了家庭农场6 670多个。

在河南,家庭农场的概念虽然从文件里走到现实,年初农业部确定的33个土地流转试点中罗山县也落户河南,但是家庭农场却迟迟没有迈开脚步走进农田。直到2013年2月28日,首家家庭农场“洛阳河之南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成立。5月22日,郑州市首个工商注册家庭农场诞生于中牟。6月4日,许昌市首批家庭农场“宋堂家庭农场”“宝玉家庭农场”正式成立。很多农业能人也通过承包更多土地、开展规模种植、特色种植等方式当上了“家庭农场主”,为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提供了珍贵的经验。家庭农场对于河南这个农业大省来说进展缓慢,各种限制性因素还比较突出,比如土地流转率不足30%。农户对于家庭农场及相关政策还不了解,有不少农户已经承包了土地正在从事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但就是没有前往工商部门注册,也有不少种 (养)大户正在逐步向“家庭农场主”靠近。

2 河南省家庭农场发展的现实困境

2.1 土地流转难

2.1.1 流转规模小

据农业部一项调查显示,现阶段种粮户的经营规模达到6.7hm2以上时,土地利用率会提高10%以上,经济效益会提高25%以上。因此,家庭农场要求规模经营以实现经营效益的提高,而河南省现有农户的人均自有土地平均不到0.1hm2。土地资源的稀缺迫使农民成了农民工,但河南农民工输出曲线呈下降趋势。从2009~2011年,河南每年输出农民工的数字分别为1 220万、1 215万、1 190万。2011年,河南农民工省内就业人数比2010年增加的126万,历史上首次超过了省外就业人数,并且其中约24万是从省外转移回来的。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省外输出1 119万人,从省外回流71万人,返乡农民工占省外就业人数的6%。农民就近务工方便了农忙时节暂时弃工返农,因此他们的土地并没有闲置,省外务工的农民工则选择把土地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因此,农民工真正市民化即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解决之前,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不仅如此,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这似乎给家庭农场的发现限定了区域。只能在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但对那些远离城市、非农就业有限、土地流转就比较难,家庭农场就很难发展。如表1显示:2011年,我国土地流转比重最高的上海才达59.3%,勉强挤入第四梯队的河南只有13.39%。第一与第二梯队,非农就业多,非农收入高,城镇化比率高,农民务农积极性低,土地流转的比率就大,发展家庭农场就比较容易。而河南农区,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 (2012年42.43%),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

表1 2011年我国土地流转情况 %

2.1.2 流转集中难

由于流转意愿低,少数通过流转取得的地块多数情况下不集中连片,而且,往往交通不便、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差,零碎插花不集中,这样即便有规模,也难以集中经营。比如土地流转率达38.8%的漯河市,1.3hm2以上适度规模经营的仅有3 800hm2,占土地流转面积的27.7%。农户手中的地块小且分散,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从而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

2.2 政策支持不明朗

根据对河南省现已注册的一些家庭农场主的调研,他们基本都是原来的种粮大户“升级”版,除了换了个称呼,没有什么不同,生产、经营、销售还是原来的老路子,融资、补贴、保险等难办的事儿还是难办。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政府的创新导向,要有相关明晰的制度提供保障。但是,政府目前的态度非常谨慎,对于家庭农场的补贴标准、支持政策等并没有统一规定,这样就不能规范家庭农场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就要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创新,符合河南省农业特点,政策应该适时地推行。

2.3 职业农场主人才缺乏

现有的家庭农场主虽然经过长期的实践,已经摸索出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但以前的规模化种养和如今的家庭农场有诸多不同,如今经过工商注册,农场的性质类似与企业实体,要求农场主不能是原来农户的直接称谓转变,而应该同时掌握农业经营技术、企业管理、法律常识等,同时具备市场风险意识并知晓国家的政策导向。而同时,人才供给市场“刘易斯”拐点的出现,逼迫农民工报酬上涨,结果是农村的地没人愿意种或者说没人愿意当成一种职业工作去干了,在农业大省出现“农民后继无人”。河南现有土地流转率不足30%(截止2013年6月底为29%)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人愿意去流转,甚至流转来的土地也不会耕种,因为现有农户缺种粮素质,科学种田的本领,同时又不乐意接受新技术[3],最终导致职业家庭农场主的缺乏。

3 河南家庭农场的发展思路

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大型家庭农场,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型家庭农场和以日韩为代表的小型农场发展模式已经成熟,省外近几年培育的一些典型如上海松江、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吉林延边等经验丰富,发展家庭农场的已有模式及经验可作为河南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参考。

3.1 河南家庭农场经营模式

英国、美国明显的地多人少,而且在早期的工业化过程中同时就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因此,土地资源禀赋的优势和历史发展的机遇促使其选择了大型家庭农场模式。日本、韩国属于明显的科技创新型国家,资本丰富、人力和土地资源禀赋稀缺,因此选择了小型农场模式,介于这两类国家之间的法国等则选择了中型农场模式[4]。因此,在家庭农场发展模式设计上要灵活。

河南人均耕地不足0.1hm2、户均宅基地0.08~0.086hm2,以及耕地产出率不高、农业产业链短的现实情况,决定了自有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根据调研资料分析,现有农户以出租、互换流转出土地的意愿强烈,对入股、转让抱有顾虑,因此,河南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可以设计为“小规模兼营型家庭农场”。结合河南省目前的家庭成员结构、人均耕地约束因素以及耕地分布特征,参考与我国相似度较大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形,土地经营规模标准建议:果蔬类农场应该在3.3~6.7hm2,粮食类在10~13.3hm2,太大了疏于管理,太小了实现不了规模效益,而且,多数平原地区的耕地分布集中度较大地区的耕地总面积也不超过13.3hm2。

河南人多地少,因此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大,存在农户兼业化突出、土地确权率低的现实约束,基于此,建议土地规模化的集中模式。承包权中长期赎买、地块互换、承包权入股。结合目前其他地区的做法和工商企业成立的形式,建议家庭农场的认可模式。工商企业注册、地理标志注册,获准注册后即可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金融优惠等。

发展家庭农场是鼓励现有农业经营能手、经营大户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举措,而不是为了引入工商资本大户的投资,因此,无论是国外已经成熟的家庭农场经营经验还是家庭农场的概念都限制了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为现有农户家庭成员,经营规划、主要生产环节必须由家庭亲自实施。当然,农忙时可临时雇佣少量 (少于家庭成员数量)农民劳动力进行采摘等简单手工密集劳动。河南省区域发展不平衡,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和约束因素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家庭农场经营内容上,建议差异化经营模式;郊区发展果蔬—养殖,集生态林木、观光采摘、文化娱乐一体;其他地区发展多元化的粮食种植—养殖发展模式。

3.2 发展趋势

家庭农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生产经营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特征,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者亦即产出受益者,每个成员都会尽最大努力,每个家庭农场都会加大物质和科技投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同时,家庭农场亦如家族企业一样,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连续的传承性,能较好地维持和保护农业生产力。从政府角度,目前认可家庭农场的途径只有工商注册制,因此,家庭农场与家族企业的发展具有类似的环境,所以,家庭农场的发展可以参考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5]。

4 河南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保障及建议

4.1 加快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现有宅基地及农户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决定了将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能耕者有其田”成为家庭农场建立的首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等问题”,作为全国33个土地流转试点之一的罗山县以及土地流转率较高的漯河市 (37.7%)、新乡市 (34.2%)等在土地流转中已经摸索出一些经验,河南将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加快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促使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

4.1.1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订立、矛盾调处、档案备存等服务,不断畅通流转渠道。河南省要在县 (市)、乡 (镇)、村三级同时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发布可供流转的农村土地资源信息,接受供求双方咨询,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漯河市,仅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就有4个,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已建立22个,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已建立两个,乡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建立18个。这些土地流转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了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合同鉴证等服务能力。为了避免土地流转中的工商资本大户的非生产性投入而改变土地的用途,还应明确规定:禁止非家庭性公司拥有土地和经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6]。

4.1.2 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交流市场

在接近城镇产业区的地方设立农村劳动力交流市场或人力资源招聘中心,比如龙湖镇设立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流动站、宇通招聘中心、富士康招聘中心等,便于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进入城镇安家入户,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加快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

4.2 相关法规的确立

立法能给政策的执行提供保证,恰如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了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9月底突破6.38万户;2009年颁布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法》,促进了河南省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到2012年底达5万多户。从2013年3月份正式工商注册的第一家家庭农场至9月底,河南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达到3 810户,发展速度迅猛。为改变有条件农户的观望态度,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河南省政府认识到口头鼓励是很难落实经济实惠的,要给农户实实在在的保障。在呼吁国家尽快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农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流转法 (条例、规范等)》的同时,2013年10月10日,河南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主题类型、登记管辖、名称称谓、经常场所、出资方式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7]。同时,《河南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也将尽快出台。

4.3 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完善

农民是最典型的理性经济人,促使现有农户和弃工返农者稳定从事农业的诱因应该是更高经济效益回报[8]。美国农场主家计管理局的贷款利率比商业利率低2.4%;加拿大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43个农作物险种,保险费有农场主和政府按1:2分担。吉林延边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有:贷款贴息、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还没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对农户的补贴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河南省工商局出台的《意见》中指出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年检 (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的优惠,而且,河南省一些地区因地制宜的在探索着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如:驻马店的遂平县拿出专项资金于2013年6月向27个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发放了1万~18万元不等的补贴资金,并将在贷款贴息、大型机械的补贴、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其他地区也在结合生产力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而且坚持与经营主体直接对接。因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金融需求会更旺盛,因此,河南更注重研究的是贷款和保险等金融支持,比如,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贷款贴息,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4.4 培育具有企业家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各地方形成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热潮,同年8月,农业部选定100个试点县,计划用3年时间培育10万新型职业农民[9],河南省夏邑县、西平县、许昌县、浚县名列其中。据河南日报农村版报道,2013年全省确认固始县等15个县作为省级试点,探索构建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体系,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其中国家级试点县每县培养认定500~1 000名,省级试点县每县培养认定300~500名新型职业农民。在这些试点中,首先瞄准的对象是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主,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培育对象的范围,如返乡新生代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等,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在培育内容、方法上因地制宜的创新,也尝试参考国外经验,尽早研究、颁布相关的法律文件,比如国外在农业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美国有《莫雷尔法》、《哈奇法》、《史密斯-利费法》等农业法律;韩国《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为培养农业后继者和专业农户提供法律保证。荷兰将农业教育与基础教育紧密结合,小学高年级阶段就开展预备农业职业教育[10]。同时,政府也在考虑出台含金量高的扶持政策,在农业补贴、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给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倾斜和优惠,为家庭农场经营提供人力保障。

[1]许莹.家庭农场的特点和优点分析.河南农业,2012,(12):59~60

[2]高春雨,邱建军,尹昌斌.郑州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评价与模式选择.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3,34(01):18~23

[3]赵维清,边志瑾.浙江省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与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分析.农业经济,2012,(7):37~39

[4]朱博文.美法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农场经济管理,2009,(11)21~24

[5]胡鞍钢,吴群刚.农业企业化: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业经济问题,2001,(1):9~21

[6]王丽娟,黄祖辉,顾益康,等.典型国家 (地区)农地流转的案例及启示.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04):47~53

[7]王鑫.中国家庭农场构建问题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3,(16):33~35

[8]董凤丽,吕杰,赵兵.沈阳经济区农业结构效益评价及产业带构建.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3,34(02):97~101

[9]罗艳,王青.基于小农户制现状探索家庭农场制及其规模.湖北农业科学,2012,51(06):1281~1284

[10]董德坤,沈飞,谷树忠,等.农村土地调整与农民土地承包政策认知实证分析——基于山东的调查.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06):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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