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马光远
让法治成为市场经济的灵魂和最高信仰
文 马光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事实证明,在国际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如果一国选择了有利于生产率增长的产权法律制度,则它就选择了繁荣。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共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在中国改革开放36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际国内的各个层面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制度供给亟须创新的今天,执政党高调强调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无论对市场经济的完善,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中国制度软实力,无疑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就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而言,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尽管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但法治和市场经济成了两层皮,各拉各的调,各唱各的戏,没有有机融合在一起。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谈及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时说,市场经济也有“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之分,如果市场经济没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则很有可能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沦为“权贵资本主义”,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必须极力避免的结果。当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如分配不公、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利益集团绑架规则,根子恰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法治的缺失导致利益分配的失衡,再加上政府越来越拥有庞大的资源,使得利益集团通过一定的途径控制国家、控制政策、控制立法。真正的法治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向“好”的方向发展,而且可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在长时间内的经济实效,发现那些保证产权并对经济纠纷提供可以预期的解决方案的国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环境。西方大国的兴衰,近代各国的沉浮都证明了这点: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
过去20多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成与败,无不和法治的存与亡紧密相关。当法治得到重视的时候,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健康有序,而当法治不彰之时,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法治陷阱”,各种寻租行为群出江湖。今天,中国就物质层面而言,和过去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的GDP规模已经仅次于美国,2010年,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制造业大国,2013年,中国成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中国在很多产业领域规模都居全球第一,30多年,中国已经完成了物质的初步积累。改革的价值追求不仅要重视物质财富的创造,更要重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特别是,如何让法治建设走上快车道,通过法治去约束利益集团,约束政府,建设真正的法治政府,更是应该成为当下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绝大多数的人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物质财富,相当一部分人拥有创业的愿望的情况下,中国市场经济的环境能否给大家信心,让大家用脚投票选择中国,法治环境如何,无疑是最重要的选择标准和依据。
就此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是像过去一样,简单地制定规则,而是如何让法治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血液,成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基因和最高信仰,成为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图腾。
法治绝不是一组规则或者具体的制度,它是一整套体系化的价值观和信仰。我们不仅要立善法,不仅要有公平的司法和执法,更重要的是,要让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政府依法行政等各个环节,都贯彻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和法治精神,让市场经济和法治成为一对孪生儿,成为命运的共同体。在这个层面下,中国法治建设无疑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描绘市场经济的美好蓝图。结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笔者认为,围绕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必须在以下三个层面着力:
首先,法治的市场经济意味着政府必须成为守法的主体,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有法律无法治的情况比比皆是。托马斯・潘恩对法律和法治做过很精辟的区分:“在专制制度下国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建设法治政府,首要之义当然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政府成为一个守法的政府、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自然垄断”组织,政府拥有庞大的配置资源的能力,正如诺斯在其著名的“政府悖论”中所言: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政府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真正的市场经济,首要的是通过法治约束政府的行为,真正做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当下存在的很多问题,和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过多,政府权力过大没有约束,政府很多情况下没有成为守法的模范有很大关系。比如,在今年以来的反腐行动中,发展改革委成为腐败的高发地,一个煤炭司的副司长居然在家里囤了2个亿的现金,这巨大的寻租空间,说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权力有多大。
其次,要按照平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领域,未来立法的重点应该本着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在产权保护、市场主体立法、竞争秩序、市场准入等方面,清理各种有违公平和平等的条款,除了极个别的领域,不应对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对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参与机会同等对待,消除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待遇。之前已经出台的《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中都存在很多歧视性的条款,必须尽早消除。加快《民法典》的编撰,对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立法水平的最高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法律的最重要的法典。
第三,在司法领域,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统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就是针对过去司法与地方关系太为紧密,很多经济案件,最终沦为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的“打主客场”闹剧,司法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打手,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应该通过试点,让司法和地方脱离,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防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事实证明,在国际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如果一国选择了有利于生产率增长的产权法律制度,则它就选择了繁荣。与此相反,如果一国允许破坏生产力的政策和法律存在,也即选择了贫穷。就中国改革的路径而言,前三十年通过改革开放,释放生产力,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而后三十年,则必须通过制度建设的完善,建立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使中国真正成为现代国家。这不仅是确保中国顺利突破中等收入陷阱,建设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增强中国制度的软实力和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和必由之路。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