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如何合理监督司法审判

2014-12-13 07:50
人民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审判

古 强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宜宾学院法学院讲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司法审判,无论是从“邓玉娇案”到“许霆案”,还是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都把审判机关和当事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们通过在网站发表评论、跟帖等方式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找出种种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又借着网络媒体的便捷性,使自己的得以迅速传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章“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明确提出了在加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要加强社会监督,又明确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网络舆论监督凭借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已经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强化社会监督下的司法审判中,如何实现以公开促公正?又如何防止“司法审判”异化为“舆论审判”,削弱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已经成为当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关系博弈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统一。司法审判,指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实体法律规范来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特点,其中独立性与公正性是其灵魂所在。由于对正义的理解多元化,才会出现法治国家所崇尚的法治,因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①。就审判活动而言,要求审判机关严格按照程序依职权展开诉讼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既定的实体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裁判。只有依法审判,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景。

就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而言,指的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只忠于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独立的意志,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法律思维作出裁判,尽可能排除来自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的一切不当干扰因素。简言之,审判独立就是要求法官审案只服从于事实与法律,它是服务于司法公正、并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的,司法审判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②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即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法院及法官的审判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及督促。网络舆论监督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监督形式。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使得网络舆论的存续有了法律基础和保障。而当这种“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经由网络传播开来,受到广大社会群众的关心形成社会焦点热点问题,便形成了网络舆论监督。

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顶层设计试图以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正,强化司法审判的公开又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司法审判公开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是实现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有利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舆论的传播,势必会将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行为放在阳光下,让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达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衡,防止暗箱操作的司法审判发生,从而达到以网络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效果。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立。唯物辩证法提出任何事物之间都是对立统一的,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不仅有统一性,即共同的内在追求都是为了实现审判公正。但另一方面,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权之间仍然有对立性,二者之间的对立实际上就是法院审判权与网络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不当的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价值的侵害;其二,司法审判权借助其它公权力,诸如借助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公诉权等,对公民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侵害。

一方面,不当的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价值的侵害,表现在公民利用网络舆论监督权来不当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比如,网民通过网络舆论,给承办个案的法院及相应的承办法官施加舆论压力,故意对事实断章取义宣传从而制造民愤、又或是标榜着道德进行煽风点火引发社会舆论争议,进而使承办法官为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动摇司法审判应有的独立性。当然,网络舆论压力一方面可以迫使法官更加严谨、清楚地了解案情,迅速、正确地解决纠纷;但另一方面,有时网民的不当干预也会侵犯到司法机关正常程序的开展、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最后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正确判断,最终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对公民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侵害,即公民对司法审判进行网络舆论评价后,司法审判权借助其它公权力,诸如借助刑事案件中的立案侦查权、公诉权等,对公民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侵害。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网民被他人恶意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更为严峻的侵害是,网民还随时面临着被国家侦查机关拘留、检察机关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危险。类似的例子诸如:山东曹县的段磊因在网上连续发帖6次,实名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多项违纪违法行为,但该帖子发出后不久,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了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诉讼。当然,该案最后以段磊因被不当拘留150天而获得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国家赔偿而告终。③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保证国家公权力之间不徇私舞弊、相互勾结侵犯网民的正当的网络舆论监督权呢?最有力的武器依旧是法律对舆论监督权的赋予及保障。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关系良性互动的途径

就本质而言,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在价值追求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只是因主体的身份不同、不同的行为主体采取的方式手段不同而已。独立审判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权力,言论自由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二者都由宪法赋予并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应该以“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态度去决定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生死存亡,而是应该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度积极寻求二者之间关系良性互动的途径,从而尽可能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消除不利影响,向共同的理想目标迈进。

改革并完善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深化司法制度改革中,审判公开并非是一个新造的法律语词。过去谈的、大家耳熟能详的审判公开主要指的是庭审公开,除了法定“一律不公开”、“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宣判。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的扩大,适时改革完善审判公开的方式不仅可以达到“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④的良好效果,还可以通过公开审判的各种途径,向社会展现查明的案件事实全貌,以扼制网络舆论的扭曲评论,进一步提升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便断言:“信息是和权力并进而和政治息息相关。随着我们进入信息政治的时代,这种关系会越来越深”⑤。此后,网络信息与政治、权力之间关系的研究热便涌现浪潮。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涉及面广泛的社会监督方式,怎样构建一种新型的审判公开方式与之制约、协同发展,便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薄熙来案件的微博全程直播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效果,标志着我国审判公开的方式跨越意义的新发展。随后,最高法院借助全面引进互联网技术,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改革,诸如:最高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正式上线,并已经连通全国各省级高院,随后将逐步连通各市级中院、各地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将迫使法院更加充分地载明判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将更好地保障大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的开通,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让大众更好地实现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能更有力地规范、约束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从而起到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概而言之,法院正在探索及尝试的三大信息平台建设,即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个平台,它们有着深远的意义。初衷是美好的,前景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细化才能实现的。首先,步入“深水区”的审判公开改革并不能向以往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了,需要鼓足勇气,要避免出现“雷声大、雨点小”情况的发生;其次,全方位的审判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化形式公开后,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如何捍卫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如何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需要配套制度予以完善的,这要求法院系统内部强化管理、有的放矢出台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考核等途径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

此外,审判信息网络化公开的同时,还应配套建立法院内部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发言人是以网络作为新闻发布平台,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网络为载体,采取发帖、跟帖的形式对网络上的舆论进行引导,主动、及时、权威发布案件有关信息,针对虚假网络舆论信息及时予以澄清真相。

改革、完善现有的独立审判制度。独立审判是达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通过强化司法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巩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决定,充分显示了我国对审判独立深化改革的决心。如何抑制“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这均需要对现有的独立审判制度进行釜底抽薪的改革。概括而言,应该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使法院财政、人事管理权彻底和地方政府脱钩,改革现有的审判人员“审而不判”的怪状,赋予审判人员独立审案、裁判的权力,健全和落实“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以上制度的落实,才能真正驶向审判独立的彼岸,才能有效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保持司法应有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的品性。审判独立的深化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改革进程中或许会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和牵绊,但只要自上而下、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审判独立的深远意义,借助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势必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的努力下,实现最终的目标。

对审判独立而言,不当的网络舆论也内含于应予以排除的非法干扰的范畴之中。但从本质而言,审判独立和网络舆论监督之间并非是对立面,出现对立仅仅是网络舆论监督行使异化的结果或是审判权对正当网络舆论监督的非法干预的结果。一方面,通过审判独立,强化审判公开,更有利于审判公正,这正是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应肩负的使命和试图达到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审判独立,强化审判公开后,有助于使歪曲的、不当的网络舆论不攻自破。

建立散布不当网络舆论的刑罚处罚制度。网络舆论发表的自由性并不等于网络舆论可以逍遥法外,为了避免网络媒介被滥用,侵害法院的独立审判,进而有损审判的公正性,应建立散布不当网络舆论的刑罚处罚制度。

就现阶段而言,对网络舆论规范化的监管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诸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就其处罚力度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建立不当网络舆论监督的刑罚惩罚机制,对那些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扭曲案件事实、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不当舆论传播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以约束其行为的任意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是对恶意的网络舆论传播主体进行刑罚处罚监管的初步尝试,大致的规定是: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反腐”中的发帖人,如果没有诽谤的故意将不构成犯罪;此外,有偿删帖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发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司法审判中的网络舆论监督而言,不当网络舆论实质上也是一种妨碍司法的行为,但就我国目前规定的刑法罪名而言,妨碍司法的行为入罪的情况仅仅有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对恶意的、不当的网络舆论,根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现阶段是无法进行定罪处罚的。因此,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借鉴并增设英国的“藐视法庭罪”。英国法律中认定藐视法庭的行为一般可以分为“激怒法庭”和“当面藐视法庭”⑥。激怒法庭主要指以书面的方式(包括利用网络进行发帖或跟帖的书面形式),在司法场所之外对于法官、法院的工作及法院的判决所作的恶意言词评价。不当网络舆论侵害司法审判的刑罚处罚监管的对象,主要体现为激怒法庭的行为。增设藐视法庭罪,有助于保护法院及法官诉讼行为的独立行使,使之免受不当批评或诋毁,减少或避免因不当网络舆论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情况发生。

结语

因此,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一方面我们应鼓励并依法保护包括网络舆论监督在内的一切社会监督方式,使社会监督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应加大处罚力度,防止网络舆论监督被非法滥用从而影响到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尽量避免或减少不当的舆论监督的出现,为公正的司法审判作出充分的保障,进而营造一个欣欣向荣的法治社会新篇章。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54页。

②刘召成:“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与人格权保护”,《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7月刊,第64页。

③“‘曹县帖案’:网上发帖当事人段磊已获国家赔偿”,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2009年8月31日。

④邢世伟:“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新京报》,2013年12月31日。

⑤[美]阿尔温·托夫勒:《托夫勒著作选》,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第319页。

⑥韩继先:“英国的藐视法庭罪”,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6/id/862704.shtml,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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