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健宁
(作者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约了交易成本。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机构网贷和P2P网贷。
机构网贷参与主体主要是信贷服务提供方和借款方,服务提供方既有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也有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小微金融、京东供应链融资等。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后者合法性来自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公信力,同时兼具自身独特的业务优势:海量的客户资源和借款方的行为痕迹累积数据。两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迅速扩展市场份额,而且可以方便地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
P2P网贷与机构网贷区别较大,这种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由三方构成,即借款方、贷款方和网贷中介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借款方(往往是个人)在网贷中介平台发布借款申请,网贷中介平台负责借款方信用资格的审查,最后通过网上竞价或招标等方式,吸引贷款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小型贷款公司)完成贷款。目前P2P网贷主流的运营模式包括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传统P2P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一对一”或“一对多”,即一个或多个贷款方将资金借给一个借款方,借贷过程中只存在资金的流转,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比如“有利网”;而债券转让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多对多”,即在网贷中介平台的运作下,将单一借款方的请求分割成若干债权出售给贷款方,同时允许贷款方对债权进行转让,这种机制虽然可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并提供良好的资产流动性,但实质上掩盖了真正的借贷关系,并引入非法集资的风险。P2P网贷合同到期后,贷款方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当的风险;网贷中介平台收取中介费用,往往要负责借款方债务的催收工作。综合来看,P2P网贷本质上还脱离不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销售金融服务和互联网理财产品,如基金、保险、期货及其他种类的理财产品等。与传统理财模式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模式由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进行深度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理财产品的运营,电商平台提供技术支撑、潜在的客户群和企业品牌的声誉作为信用担保,通过较高的收益率,吸引用户购买。该模式优势在于,既可以方便地在互联网上进行购买和赎回,又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产品为例,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网站内方便地购买余额宝基金产品,在随时可以赎回的同时,还保证了较高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能随时用于消费支付,因此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最早崭露头角的金融业务模式,最初用于电子商务网站的商品支付。在传统的支付业务中,线下用户资金的转移往往都是通过银行间特殊的支付网络来完成,如中国银联的转接网络,而第三方支付则将这一过程转移到了互联网上,而支付网络的提供方则转变为拥有国家合法支付牌照的互联网支付企业。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应用领域已从最初网上交易的支付、转账,拓展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用户生活服务支付支持,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转账付款、缴费、充值、代付等。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突破百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等。
创意众筹模式。创意众筹模式指创意的发起方在众筹网站上发布自身的创意项目或产品,并以公众捐助方式募集实现创意项目或产品资金的模式。该模式中,公众对于资金的捐助完全是出于对创意的认可和喜爱,公开募集资金一般数额较小,而创意方无须转让自身股权,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只是最终产品需交付给捐款的公众作为回报。在国外,该模式公众的接受度较高,但国内认可度较低。从国内实践来看,这种模式从最初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全新的创意预购消费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淘梦网。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相互融合的创新产物,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它们既不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复制,也不是天马行空的创意产业,而是以满足公众对于金融业务的强烈需求为基础,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线,贯穿信贷、理财、生活服务、保险等众多业务领域的综合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其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开辟了网络金融新渠道。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多样化、便捷的资金支付渠道和信贷渠道,创新性地通过与电商平台深入合作,拓展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应用体现在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第二,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成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既为金融分析积累了海量数据,又为风险征信评估和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阿里小贷中的卖家信用评级应用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第三,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手段,让金融业务的需求双方更有效率地进行组织和匹配,降低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的流通效率,引导金融行业“去中心化”改革,让公众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不必完全依赖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监管,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亟需完善。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监管缺失问题最为严重。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尚未出台明确的法规,因此目前该业务实质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而借贷运作模式中让人眼花缭乱的债权运作行为,让法律对其借贷行为的界定极为困难。更加严重的是,由于没有监管机构明确对其的监管职责,既无法对从业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法对其资金安全进行监督,而该行业中行业自律规范也远远未成形,短短一年时间,已经发生了多起互联网信贷平台“非法集资”和“携款潜逃”事件,给互联网信贷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更高,融资模式不规范,征信体系不完备,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系统性风险被进一步放大。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其经营合法性尚待官方认证。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的角色主要分两种:借贷中介和资金平台。作为借贷中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主要通过其网络平台的招标完成借方和贷方的匹配,但其本身既不具备资金监管资格,又无法对贷方的还款做出有效担保;作为资金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另一方面将自身债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完成吸收存款的过程,这与人民银行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基本相符。这种利用资金和债权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就会使其演变为非法集资。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由于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
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和美化问题,风险披露相对不足。目前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对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首先,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互联网金融当前首要问题就是缺少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1年曾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互联网信贷平台具有大量的潜在风险隐患,包括影响宏观调控、演变非法金融机构、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监管困难等,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去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信贷行业的发展。如果继续放任将导致其系统性风险高发,届时监管将难上加难,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和紧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资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风险的连带担保责任。
其次,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与业务类型复杂多变,需区分不同的监管部门。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监管范围和协同监管。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监管,而某些互联网信贷平台依赖于当地的执法部门监管。因此,国家要建立统一监管和分层分类型监管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统一由主要的监管部门来进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分层和分级管理规划,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逐步拓展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要针对其层出不穷的业务模式和政策规避手段,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地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尤其是经常涌现的资金安全、期限错配等问题,细化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最终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从业资质审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主体进行依法取缔和处罚。
再次,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而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2013年12月,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了《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自律标准》,作为国内首个互联网信贷行业自律标准,其中针对运营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规范、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都表达了明确意见,具有指导性意义。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和规范,对存在较多风险和严重漏洞的业务模式进行限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规范,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即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监管,网贷平台无权挪用;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即设置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以及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债权流转拆分监督制度,即对网贷平台对债权的流转和拆分进行监督,防止期限错配,出售空头债务。
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互联网金融行业配套征信系统缺失,大量征信工作通过传统的线下审查来完成,如通过电话、身份户口信息、工作收入证明等进行贷方审查,审查力度较差,对还款能力难以进行有效评估,直接导致互联网信贷坏账率居高不下,而线下追偿效果有限,最后只能造成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因此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加强对于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