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廉政文化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2014-12-13 01:50:10董潇丽
决策与信息 2014年21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瑞典廉政

董潇丽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河南许昌 461000

瑞典廉政文化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董潇丽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河南许昌 461000

近年来,我国政府坚持不懈的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有理论、讲实效的廉政文化建设方案,得到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方法,但依然存在对廉政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制度建设脱节、廉政文化缺乏创新、形式单一等问题。我国应借鉴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模范国家—瑞典的长处,分别在廉政文化建设的物质支持上、廉政理念的培育、廉政制度的完善、发挥新闻传媒宣传监督优势等方面下手,促进我国廉政文化的有序健康发展。

廉政文化建设;瑞典;监督机制

当下在国际范围内,腐败是各个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象,并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国家经济、社会与政治的走向。分析研究国际上部分惩治腐败较成功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政府腐败率低、廉政指数较高的国家,不仅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制度基础,并且在社会上都形成了一种被认同、被遵守的廉政文化氛围,在这一方面尤以北欧国家—瑞典为典范。

一、瑞典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与价值

瑞典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在整个社会已形成高度发达的廉政文化系统,全体公民的道德意识培育得很好,再加上完善的监督制约构建以及法律法规制度基础,在《全球腐败状况年度报告》里连续几年名列最清廉国家前茅,在廉政文化的建设上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经验。

(一)以公职人员为先导筑廉洁榜样

在瑞典,平等是深入公民人心的一个概念,国家领导人除了参加涉及国家形象的外事活动,在平日的工作生活中没有其他的特权。每个瑞典公民从小接受权力制约与平衡的教育,在他们眼里每个人包括领导人都是平等的。例如在住宅方面,领导人并不会因为职务级别的高低而享有不同的住房待遇,都会像普通的瑞典公民一样居住。领导人如果被查出存在贪污腐败之类情况,并不会因是政府官员而不用付出代价。在瑞典,政府公务人员应处处体现正面的形象,在衣着、言语、奖励、惩罚、福利及放假等细节上应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定。

(二)以廉政制度为规范

瑞典的廉政文化制度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对反腐倡廉具有根本作用,瑞典制定了高度健全的法律法规,这个体系不仅包括《宪法》,还有《公职法》、《审计法》、《性质法》、《反行贿受贿法》。瑞典政府以及公职人员必须明确区分权力行使的范围,在履行公职的时候有章可循,从源头上根除各种可能会出现贪污受贿的情况。在这一系列廉政法律法规的制约下,最大程度的确保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廉政建设的开展,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瑞典在不断的摸索与发展中,已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针对公职人员及公职机关的监督机制,这个机制分为公共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社会监督两个层次。瑞典设立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来监督一切公共权力机关,此外司法总监的设立,旨在与行政监察专员相互分工、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确保了瑞典监察覆盖面广、运行强而有力的独立监督局面。

外部社会监督的主体就更为广泛,包括社会公民、各个社会团体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就是处理瑞典公民对相关公职人员及公职机关的举报信息并展开调查。同时,在瑞典很多民间自发组织的团体在监督公职人员及公职机关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坚持不懈的推进廉政文化建设,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的发展,尤其在十八大召开之后,从我国国家至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抓理论、重实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并采取好的经验措施方案在全国推广开来。

中央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各省纪检监察部门为了更好的扩大廉政文化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更加注重廉政文化与社会的紧密结合,提高廉政文化的亲民度,采取公益广告、诗歌、曲艺等缤纷多样的艺术形式,制作出很多贴近民生的廉政文化作品,搭建廉政文化活动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地方从当地客观实际出发,大力培养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专业人才,去更好的宣传廉政文化,更加贴近群众,使廉政文化具有更为强大的生命力。

我国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取得的理想成绩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正如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一样,我国廉政文化建设起步晚、基础弱、社会认同度不高,还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很多有待完善与改进的地方。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影响政府和人民之间的良性发展。

(一)在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方面重视不够

在思想层面上,廉政文化在我国的公职人员及社会上并没有形成很好的认知氛围。有观点认为,廉政文化建设是“面子工程”,形式大于实质,并没有什么用处,因此自然不会去实际有效的去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在部分地方部门,存在着日常工作繁重、人员经费方面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的情况,公职人员对廉政文化建设并不热心,无法很好的认识到廉政文化建设对于国家机关的运转、对于社会发展的长期的重要。客观情况上的一些困难制约着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在基层的有效开展,使之难以获得良性的发展。

(二)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完善

首先,廉政文化建设在基层并没有形成很好的制度建设,更多的是形式主义,应付上级的检查。我国目前廉政文化建设起步不久,更多的制度建设集中在精神指导层面上,而具体的细化执行措施并没有很完善的规定。其次,部分地方没有很好的认识到廉政文化制度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巨大作用,使廉政文化制度建设不能很好的匹配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缺乏有力的廉政制度支撑,更多的是临时性的、运动式的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而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运转机制,这并不利于廉政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廉政文化缺乏创新、形式单一

在我国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具体开展上,部分地方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廉政文化的真正含义,更多的去重视是否进行了此类活动,而并不会去关注活动开展的形式如何、效果怎么样。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一味的追求活动开展的规模大小、参与人数多少等此类表面的效果,活动形式基本上还是之前的一些内容重新翻新后继续拿来用,没有很好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因此虽然现在部分地方廉政文化建设看似进行的“如火如荼”,实际上社会上真正接触到的人民只是很少一部分,无法很好的使廉政文化深入人心。在廉政文化的具体宣传内容上,我国也没有统一的规范,仅仅设置了宣传底线,各个地方开展的随意性较大,无法形成统一性的宣传效果。

三、我国就瑞典廉政文化建设经验的有益借鉴

瑞典的廉政文化建设之多以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与其公民从小持续接受的道德观念的培育、廉洁至上的大环境深入人心密不可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当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廉政文化的有序建设,瑞典廉政文化的成功建设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应有选择性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拿其有益之处来为我所用,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是充足的物质保障

在瑞典,廉政文化建设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瑞典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会专门拨出一块为廉政文化建设部分,同时在社会福利与保障方面为公民提供了充足的服务。我国应将廉政文化投入经费纳入每年的国民经济预算,使之能够在社会中得到正常的运转。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是主要的,各级企事业单位同时自筹,并且鼓励社会团体、民众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物质支持。只有具备了充足的物质保障,各级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才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廉政文化的建设中来而没有后顾之忧,硬件以及人员的充实,对于充足的物质保障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正常开展。

(二)廉政文化建设离不开廉政理念的培育

思维指引着行动,廉政文化理念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引领。在瑞典,公民从很小接受教育的时候就一步步的接受廉政文化理念的熏陶,树立正确的廉政文化价值观,这种持之以恒的广泛教育是深入人心并普及大众的。在我国,一方面应从初级教育即开展廉政文化理念的教育,使公民从小就接触并不断体会其中的深刻内涵,将其自然而然的融入自己的人生准则之中,如果日后进入公职机关则身体力行地去践行,并很好的去监督其他公职人员及公职机关的行为是否规范。另一方面,我国应有重点的针对即将入职的公职人员开展系统有效的廉政文化理念教育,使其从开始做为公职人员的第一天就将此刻在心中,防患于未然。同时,对在职的公职人员尤其是重要职能部门及部门领导不间断廉政文化建设的教育,并将其纳入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中。

(三)廉政文化建设须以廉政制度为后盾

瑞典廉政文化建设经验表明,规范透明的廉政制度是廉政文化建设强有力的后盾。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瑞典公务人员在行为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尤其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方面,我国政府应制定出执行力更强、更加具体细化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例如在公款吃喝问题上,如何确定公务接待的不同标准,吃多少、在哪里吃才构成违规;在公车私用问题上,领导干部和普通科员有什么不同,一些需要长期野外工作的特殊部门和普通部门如何区别;在公款旅游上,哪种情况属于正常的参观学习,如何确定正常的餐饮、住宿标准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应当细化的相关规范,只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相关尽量具体的标准,才能对公职人员具有较好的指引作用和警示作用。同时,我国可参考瑞典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公职人员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使其具有更大的教育意义及威慑作用。

(四)廉政文化建设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中的“无冕之王”,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宣传与监督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瑞典,新闻媒体是独立的,具有自己的话语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被公正专业的媒体揭露出来的新闻。在我国,廉政文化的建设的宣传过程中应特别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尤其是步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新兴媒体的涌现,我国政府应充分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易于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去宣传廉政文化建设。同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加强对公职人员以及公职机关行为的监督,也必将更好的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1]赵雯.北欧国家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3)

[2]田茂会.品味北欧廉政文化[J].吉林工作通讯,2009(5)

[3]姜跃.国外廉政建设之经验[J].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9(8)

[4]孙晓莉.国外廉政文化概略[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1)

许昌学院2014年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北欧廉政文化建设对我国的启示”,项目编号:2014068。

董潇丽(1979.2—),女,许昌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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