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瑜
上海市黄浦区委党校
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张玉瑜
上海市黄浦区委党校
社会合作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方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效果是合作治理目标能否实现的最关键因素。在当前的基层实践中,应当建立、完善各种机制推动二者更深入、更持久地合作。
社会合作治理;基层政府;社会组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必须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尤其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在基层的治理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已经开始了更为广泛而深入的合作,社会合作治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已初见端倪。要实现二者合作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有赖于诸种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合作治理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无疑与社会运行机制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更为重要的还是社会组织夯实基础,以适应社区发展的需求。
(一)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地位独立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的独立,为此,必须有效解决资金不足这个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助,但政府投入毕竟有限,最根本的途径是大力拓展筹资渠道,聚合社会资源,争取各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形成多元的筹资机制。例如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其丰富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使其成为支撑香港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除了政府资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外,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的收入也包括大型基金会的资助、民间人士的捐献和自身的有偿收入、据分析,在民间组织的经济收入构成中,政府资助达65%,非政府基金资助及市民捐献占14%,收费和其他收入点占21%。香港经验充分表明了多元筹资机制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为此,首先应当适度放宽其从事经济活动的限制,允许并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与自身业务相关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经营性活动,维持自身运转,做到自食其力。
(二)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包括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完善理事会这一内部治理机制,使理事会成为社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队伍建设对未来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譬如在香港,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香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全港1.3万注册社工拥有完善的工作机构和完备的法制环境,社工一般都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专业的知识,并获得有效的社会认可。相比而言,内地的社工专业性不够,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不强。借鉴香港的社工管理经验,应当加大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的力度,实现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社区合作治理是社区内各种组织、机构及社区居民全体相互作用、合力行为的持续过程,是社区内各种群体、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在经过充分表达,经由动态博弈后的协调与均衡。其推动者是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但其参与者必定是全体社区民众,无论富裕阶层还是弱势群体,无论本地居民还是外来居民。失去了这种“广泛性”和“多元性”,合作治理就失去了民众基础。而当前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障碍恰恰就是社区民众基础过于脆弱,群体关系纽带过于松散。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担负起“联系”与“整合”的功能,编织、连结合作治理所急需的社群网络和阶层关系纽带。为此,要积极适应民众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策划、开发高质量、有市场,社区居民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社区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生动活泼的经济、政治、文化产品和服务。
社会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在社区公共领域内经过博弈、协调后形成的一种新型治理结构。它需要的不是政府的控制或强制,而是多元主体之间的博弈、协调与主动精神。“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平等协商机制是合作治理的基石。
(一)畅通诉求渠道,扩大居民参与
真正使社会组织成为社区居民提供互助、自治的组织方式和参与公共决策、参与社区发展的渠道,提高居民参与公共决策和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培养民主的生活方式。 因此,基层政府有必要建立健全居民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重视民意调查。社会组织应当从办公室“走出去”,广泛联系居民、采集信息,及时听取居民意见,准确掌握居民需求。同时,要重视民意反馈,对居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自身能解决的尽力解决,不能处理的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敦促其解决。
(二)积极参政议政,影响公共决策
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已经逐渐显示出其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力,在一些重大事件中,社会组织勇敢担负起了促使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职责,甚至开始影响公共决策。2005年夏季,“地球村”为促进节约能源发起了呼吁使用空调时室内温度不超过摄氏26度的活动,更是直接促使了中央政府部门建设“节约型社会”政策的出台,社会组织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可见一斑。 在社区层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决策的实践也在推进。譬如,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就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社区各阶层利益的社区共治平台——五里桥社区委员会。其人员构成来自社区各阶层、各方面,包括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单位和两新组织代表、居委会代表、残疾人士代表和刑释解教人员代表等。委员会设立了决策监督、民意反馈、绩效评估、促进和谐、政风评议5个专委会,其中的决策监督专委会,根据规定可以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和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对涉及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有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1]叶艇:《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载《社会工作》2008.11。
[2]【英】格里 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马立:《论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和谐运作》,载顾建键、马立、【加】布鲁斯 哈迪等著:《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中国和加拿大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4]王秀梅:《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法社会学的视角》,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