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奇才 心系国家

2014-12-12 10:24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1期
关键词:晚清

[摘 要]晚清民族矛盾尖锐,政府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为挽救风雨飘摇的统治,清政府开始标榜立宪。一时间激进立宪的声音左右了舆论的导向,面对这种现象,拥有多次出国考察经验的于式枚,结合当时国内外时局,提出了自己对立宪的看法。

[关键词]晚清;于式枚;立宪观

于式枚是清末著名的政治家、教育家和文学家,作为李鸿章的得意幕僚,早年的于式枚曾经协助其办理过洋务运动,并跟随其游历各国。预备立宪时期,曾担任过出使德国的宪政大臣和宪政馆的官员,其晚期的政治活动使他能够熟悉西方的政治制度和社会风情,从而使他对当时的宪政有着自己特有的看法。

一、立宪观来源

(一)早年的屈辱外交经历

1894年,甲午战争清政府的惨败,让关心时局的于式枚忧心不已,他在写给文廷式的书信中提到“和议若成,便作梅福”。[1]1895年,清政府命李鸿章、张孝谦、于式枚、徐寿朋、伍廷芳等赴马关签约,但据《甲午战争史》记载,于式枚等三人未到职,没有随行。[2]可以看出,于式枚对这次议和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八国联军侵华后,于式枚协助李鸿章签订了屈辱的《辛丑条约》,“《辛丑条约》成,清廷赏于式枚五品京堂,充政务处帮提调。”[3]这两次屈辱的外交事件从而促使他开始反思中国的未来:日本何以战胜中国,西方为何如此强大,另一方面是其接触到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思想,助长了他的革新思想。从而对其日后的宪政观有很大的影响。

(二)康有为的影响

作为早期维新变法的代表人物,面对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康有为等新兴的知识分子精英举起了维新变法的大旗,要求设议院、开国会、实行君主立宪制。同时,身为新兴士大夫阶层的于式枚同样对国内的现状也是忧心不已。

1896年于式枚参加了康有为创设的保国会,在入保国会期间里,在与康梁等人的交流中,于式枚更加深入的接触到了维新思想,以至于在之后的维新变法期间,在保护维新志士,特别是保护康有为方面,作出了自己的抉择,“光绪二十四年(1898),戊戌变法。是年五月间,因变法而失业的八股之士,欲杀康有为泄愤,于式枚在拜访康有为时,建议其养壮士,住深室,简出游,以避祸”。[4]从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于式枚对维新变法并没有持反对的态度,至少在与康有为的交往中,对康有为的为人和其所倡导的的思想还是保持着中肯的态度。

(三)出洋考察的深切体会

“光绪二十二年正月,李鸿章奉命赴俄罗斯贺沙皇加冕,并聘问德、法、英、美等国,以于式枚同西学,能知大体,奏准调派于式枚随行。”[5]1896年熟谙西学的于式枚跟随李鸿章参加俄皇加冕典礼并出访德、法、英、美等国,考察了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臣前随大学士李鸿章历聘各国,曾至柏林,见其国势民风,骏厉严肃,议会虽设而君权甚专,政府所行与民清不悖,颇有合于尊主庇民之义,列为欧美最为雄强”。[6]P305此举加深了于式枚对西方的了解,特别是影响了其对以后宪政的态度。

二、对宪政的独特看法

(一)驳宪制的通用性

随着国内形势的愈发不稳,革命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再加上由外患带来的主权危机使得人心不稳,清政府和地方士绅要求立宪改制的呼声愈起,但存有误解: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与日本和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混为一谈。前工部员外郎刘桪在条陈预备立宪的奏折中提到:“若宪法者,泰西行之而,日本行之而亦效,圣人复起,不易斯制,但当实力举行,不必姑为尝试。”[6]P341驻法公使孙宝琦在《上政务书》中提到:“彷日本英德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7]

作为拥有多次出国考察经验的于式枚而言,对西方的风土人情、法理制度有着自己独有的认识,特别是在对德国进行考察后,从当时的时局考虑,他认为当下中国要实行宪政,最好是参照日德的宪政体制,“宪法之用,各国不同,日本多用德国之制,与中国政体最为相近,诚如袁世凯原奏所谓,柯所不速,询度攸资者也”。[6]P305同时“由于欧风东渐,西学大盛,为防范未然,于式枚主张采取德国主义立法以制之”。[8]从上面的史料可以看出对于清政府实行宪政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效仿目标,认为当下日德的宪政是最符合帝国的国情。

(二)反对激进立宪

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新式宪政国家战胜了根深蒂固的老牌专制国家,作为朝廷首席出洋考察大臣的载泽,表达了“海国士夫,亦以我将立宪,法令伊始,必将日强,争相走告,臣等耳闻目见,尤不觉忭庆逾恒”,[6]P110他认为“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6]P111可以看出,作为立宪派最活跃的代表人物,载泽的立宪思想并没有认真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正是他的这种宪政决定论的观点,从而促使大部分人偏向激进立宪,认为只要速度立宪就可以摆脱当前不利的局面。

然而,同样有出洋经历的于式枚从当前出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在肯定宪政的前提下认为当下中国实行宪政不可操之过急,他以日本宪政为蓝本,指出“日本维新之初,即宣言立宪之意,分遣各使周历外邦,最先整理行政及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设元老院及大番院,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赦谕,而先开设地方议会……”[6]P306针对当时人们的立宪急切心态还认为:“盖预备如此其详密,而实行如此其迟回,不知者辄以限年为迂速之谈。”[6]P307在他看来清廷实行立宪应当循序渐进,不可意图快进,如果操之过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实行宪政的条件

作为反对激进立宪的缓行立宪派人物,于式枚本身并不反对宪政,但对立宪的过程有着自己的看法,他在反对激进立宪的同时,认为实行宪政欠缺以下必要的条件。

(一)缺少立宪的动力

于式枚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清政府晚期在激进立宪的过程中缺少一个很重要的动力,这种不足体现在中国立宪的基础——士绅阶级不成熟。“国民认政体、知法意、富经验者极少”,[9]中国的士绅阶级长期禁锢在封建专制体制之下,没有得到干预时政的机会,同时千百年的科举制度使广大的知识分子志向单一,缺少政治阅历,所以其认为当下如果激进立宪,中国近代士绅阶级还不具备参与政治的能力。

(二)要结合本国国情

在面对内忧外患时,当大部分人对激进立宪持亢奋态度时,唯有于式枚等少数立宪缓进派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当很多人为立宪抛弃原有制度时,于式枚认为,要想立宪必须要与旧法相结合,“一国之宪法及附属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国体有同一性质,否则实行之际,困难不可思议,流弊不可胜防。”[6]P305同时指出“殷人作誓,汉代约法,尤与欧美所云立宪者相似,唐宋迄明,规模具在,其能贻数百年之基业,成数十年之太平者,无不以顺民情申清义为致治之本原。”[6]P305从上面他陈奏的奏折来看,其认识到在立宪过程中传统政教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原有的制度可以对社会群体起到必要的约束作用,认识到东西方文化和国情的不同,不可照办。

(三)发展工商业

1906年于式枚兼任广西铁路总理,为广西的铁路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办理实业的过程中,清醒的认识到当前中国经济的落后,同时在对西欧各国考察期间认识到:这些国家能够立宪成功,很大原因在于各国拥有强大的工商业,从而为其实行宪政提供经济上的动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过往的经验使于式枚认识到中国要想立宪同样需要发展工商业,为宪政的实施准备提供经济支撑。同时,工商业的发展还可壮大参政阶层的经济实力,有利于宪政的实施。

结语

从当时的国内外背景来看,以于式枚为代表的立宪缓行派,他们的观点对于那些急于实施宪政的人们来讲考虑的更加周全,特别是对本国国情的认识,反映出于式枚对当下时局的清醒认识,其与激进派的多次论战也凸显了他对国家命运的理性思考。但在民族危机、生死存亡的关头,要求激进立宪、迫切改变现状的势力明显占据了上风,以他为代表的观点最终成了社会上的孤立者,没有发挥应有的影响。当激进思潮一步步的向前推进,所引发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多,政府的公信力也在急剧的下降,革命的趋势开始在全国蔓延。

参考文献:

[1]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216.

[2]戚其章.甲午战争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453.

[3]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12444.

[4]蒋贵麟.康南海先生遗著汇刊[M].台湾:宏业书局,1987:52.

[5]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58.

[6]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7]孙宝琦.上政务书[N].东方杂志,1904-07-12(7).

[8]庄吉发.于式枚与德国宪政考察[M].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0:215.

[15]许雪姬.军机处档月折包[M].台北:国立台湾大学,1997:25.

作者简介:陈浩(1989-)男,安徽阜阳人,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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