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娴
[摘 要]王庆云是清代道光、咸丰年间颇负盛名的理财家。他所著的《石渠余纪》追本溯源、罗列条陈清代的政治、经济事务。其中盐务、钱政、地丁等内容,着墨较多,充分反映了王庆云的治国理财思想。
[关键词]王庆云;《石渠余纪》;治国理财
王庆云(1789—1862年),号雁汀,福建闽县(今属福州)人,道光九年(1829)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贵州学政、侍读学士等职,道光二十九年(1849)任通政使司副使,注意理财。咸丰皇帝即位,王庆云疏陈时务四条,曰:通言路;省例案;宽民力;重国计。所谓“重国计”,即在探讨岁入岁出问题,理财思想可见一斑。咸丰元年(1851)授户部左侍郎,兼署顺天府尹。奏陈“节流各款”,“取国家自有之财而理之”(1)。咸丰二年(1852)疏请轻盐本,定价格,革浮费,行票法。之后多次奏言,对盐务、漕运、赈灾等政务,疏陈己见。诸多励精图治之事,便不一一举出。可见的是,王庆云善于治国理财,时人对他即有“宜莞度支”(2)的评价。
《石渠余纪》全书六卷,对赈贷、蠲免、徭役、科举、吏治、军政、地丁、耗羡、漕运、劝垦、圈地、铸钱、矿政、盐法、引课、税政、市舶、畿辅营田水利等均有所论,全书采用“纪XX”的形式对这些内容分门别类。全书87篇约18万字,其中约64篇13万字专记经济问题,可见其对治国理财之重视。本文拟从盐务、钱政、地丁三个方面探讨王庆云的治国理财思想。
一、纪盐务
《石渠余纪》中,《纪盐法》、《纪引课》、《直省盐课表》、《纪盐禁》、《纪河东盐法篇(上、中、下)》(并附记)、《纪恤商》(主讲盐商)等篇专论盐务,从中可一窥其在盐政问题上的独到见解与治国理财思想。
盐政乃国家经济命脉之所系,清代的盐政,沿袭明制,分为场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然盐课短缺常有发生。以道光二十一年(1841)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为例,本嘉庆十七年(1812)会典,盐课应征定额为747.5万余两(3),而此期间实征不过500万两上下,最多的道光二十九年(1849)也才507.4万余两(4),缺口巨大,其中必然弊政重重。王庆云认为之所以会出现盐差之弊,会有盐课之缺,“弊在课重法繁”,更是在《纪盐法》中毫不客气地指出官的责任要大于商,盖“抽税轻则漏税少,立法简则犯法少”(5),这也成为王庆云治盐政的宗旨,即通过减轻税负减少漏税现象,通过简化立法减少盐税征收中的违法行为。由于清代盐课中绝大部分是由商人交纳的(商人包括场商和运商,场商负责收盐,运商负责销盐),盐商的经营状况对于国家的盐课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在盐政方面,王庆云的理财思想主要体现为“恤商”:官府不要随意增引加课,从而商人也不要随意加价剥削平民。一言以蔽之,“恤民裕商,本属一事……官无病商,商勿病民,庶为各得其所哉。”(6)
此外,王庆云主张实行盐课归地丁计亩摊征、盐归商民自行运贩。盐课归地丁计亩摊征具有“摊丁入亩”的一般性优点——政府可以借助地丁征课获得稳定的盐课收入;盐归商民自行运贩对于盐商而言,也可以“无官课杂费”,自行运销。时任山西巡抚的蒋兆奎倡议并贯彻此法,王庆云在《纪河东盐法篇中》里对其大加褒扬。而当嘉庆十一年(1806)实行弃“课归地丁”,复行招商行运时,王庆云则对此颇有微词。事实上,王庆云在山西巡抚任内,也的确将这一举措付诸实践。他学习王守仁的“立厂抽税法”,将盐课归地丁,“许民贩鬻,不必官运……税十取一二,税后给照放行。”(7)此法一行,成效斐然:于官,盐课大有起色;于商,“无摊课之累”;于民,购盐花销有所减少。另外,针对当时“盐有专商,票无定贩”的情况,王庆云提出“留商招贩,先课后盐”的办法。这样做的好处是:“引目不致虚悬,课额无虞短细”(8)。
可以看到,王庆云对盐务的理财思想是以“恤商”为本的,而他的实际操作更是“利商”的,这比起征收重税以抑商的清代传统思想无疑是有着很大进步的。然而,其“恤商”思想的根基并不稳定,“官无病商”尚可用制度来约束,“商勿病民”则寄望于商人的自觉道德行为,未免有过于理想化之嫌。
二、纪钱政
《石渠余纪》中,《纪制钱品式》、《纪户部局铸(铸大钱说帖)》、《纪银钱价直》、《纪钱铜禁令》、《纪铜政(附载铅锡、附载新疆西藏钱、附载洋钱、附铁、附铜运改道议)》等篇专述王庆云在货币问题上的理财思想与措施。王庆云在担任巡抚、总督期间,就为清政府聚敛了大量钱财,他的理财之道莫出于“开源”与“节流”。《石渠余纪》开篇即《纪节俭》,“开源”理财思想则在钱政方面有所体现。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门户大开,在货币流通领域,出现了“昔以洋钱易货而来,今以货易银而去”(9)的贸易逆差境况。西方的掠夺,使清政府的财政蒙上了阴影。在王庆云看来,当时的货币问题在于不仅银少,钱也少。虽然国家每年都在铸钱,但只要停铸一月,就会“局支立匮”(10)。他在解释钱少的原因时举出三条:用钱的人多,钱愈见少;是时银贵,票法盛行,使得市民存钱备用;存在“冒禁私销”的情况。然除第三条“冒禁私销”是为了抑钱价以外,其余两个恰恰是彼时“钱多”的表现。况且以清初为例,当时法定银每两折钱不足一千,“今日”却可折钱两千,可见“钱少”是王庆云的误判。
王庆云认为,由于银价上涨,钱价下跌,无形之中铸钱的工本费就增加了,“今之制钱,盖工本二而铸钱一”(11)。基于此,王庆云主张铸锻工本与价值相当的“大钱”,并强调,这些足值的“大钱”与那些“公私欺罔”的“欲以数两之币,当百当千”的所谓“大钱”并不相同。为了使他的铸大钱的设想能够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王庆云条陈四个要点:一、制钱原料要好,“必选高铜”且“不妨多费分豪,断不可吝惜锱铢”;二、要不惜钱工,“工费加多,枚数加少,自能精益求精”;三、制钱搭放时配以二成大钱,搭放之初,宜少不宜多;四、政府搭收大钱要有信用,使民乐于使用。这些就是王庆云的设想,至于结果,《石渠余纪》中并未给出,不过综合以上的分析,大概会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形。
王庆云在钱政方面的理财措施,体现了他理财思想的局限性与缺陷:王庆云认为只要政府不惜费用,即能扭转“钱少”困局,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他对于货币的流通有一定的认识,强调了货币信用的重要性,但对于政府过度铸币造成的通货膨胀却没有更深入的了解。
三、纪地丁
中国从来是“以农为本”,作为理财大臣,王庆云自然不能不对这经济之“本”加以关注,《石渠余纪》一书中,与地丁和力役有关的内容有许多,散布各篇,比较集中的有《纪免徭役》、《纪停编审》、《纪丁额(除籍为良)》、《纪赋册粮票》、《纪丁随地起》、《直省地丁表》等。
明代因赋定役,遂编有黄册来登记户口,作为力役的依据,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谕曰:“今丁既摊入地粮,滋生人丁又不加赋,则编审不过虚文。”于是停止对黄册的编审。王庆云认为此举甚是,并给予了“宽大之政,实古来所未有”(12)的高度评价。王庆云对于蠲免力役的举措向来持支持的态度,对于明朝的一条鞭法,他也认为是“度越前古”的“爱民之政”。一条鞭法与清朝的摊丁入亩,相同点颇多,最重要的一点是将代役银摊入地亩征收。摊丁入亩,或谓之“地丁”,从字面上看,即是有田地者须纳。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切取于农夫。而户册所谓富民、市民者,拥资千万,食指千人,不服田亩,即公家一丝一粟之赋无与焉”(13)的情况,显然这是对农户不公平的。当年一条鞭法提出的时候,反对者们同样就纳税者的牺牲不一致这一点提出了批评。王庆云也深知其中不便,但依然认为,行地丁之法,实乃“势之所趋,不得已也”。所谓“势”,是指自康熙五十年宣布“永不加赋”以来,原来各户的人丁自然有所消长,但依然按照康熙五十年的定额来征收,自然会导致不平。因此,“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并且丁之多寡与田之广狭,一般而言是成正相关的。反之,如果再按丁地分征的办法,“则富户又将贿脱而委之贫民”。(14)两权相较,王庆云选择了地丁之法。
王庆云所期许的美好愿景是建立在“地丁之外,分毫无取”的基础上的,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并非如此。王庆云所处的时代,火耗早已摆上台面,成为常制,康熙对此习以为常:“所谓廉吏者,亦并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织豪无所资给……何以为生”,至乾隆时,耗羡归公已成定制。(15)另有折漕一事,是时银贵米贱,对于纳税人而言,这种情况下的实际负担更重。且不论其他贪墨行径,仅此二项并无违法的行为,也会使纳税人负担加重。此二事王庆云均有记载,却没有将其联系在一起,可谓失虑。
王庆云所著的《石渠余纪》集中反映了其治国理财的思想,在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盐政方面,他主张“恤商”以除盐课之弊,并在其任内用具体的实际行动贯彻了这一思想;在钱政方面,主张“开源”“节流”,然其把铸大钱作为开源之要,反映了他在这方面认识的局限性;在地丁方面,他主张蠲免力役,摊入地亩,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对当时实际情况没有做出正确估计而出现失虑之处。总的来说,《石渠余纪》中对于财政经济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研究清代经济史颇具参考价值,王庆云的治国理财思想仍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注释:
(1)《国史列传》,见《石渠余纪》附录,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15页。
(2)《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九,《治体三》,《政本上》。
(3)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直省岁入总数表》,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44页。注:此处数据为《直省岁入总数表》所载数据,仅用于表明盐课之缺口,可能有出入,参见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
(4)《石渠余纪》,卷五《直省盐课表》,第241页。
(5)《国史列传》,见《石渠余纪》附录,第319页。
(6)《石渠余纪》,卷五《纪恤商》,第265页。
(7)《国史列传》,见《石渠余纪》附录,第319页。
(8)《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三,《户政二十五》,《盐课四》。《石渠余纪》中亦有载,不过引处更详。
(9)《石渠余纪》卷五,《纪铜政》,《附载洋钱》,第224页。
(10)同上,《纪户部局铸》,《铸大钱说帖》,第208页。
(11)同上。
(12)以上均引自《石渠余纪》卷三,《纪停编审》,第106页。
(13)《石渠余纪》卷三,《纪丁随地起》,第115页。
(14)《石渠余纪》卷三,《纪丁随地起》,第115页。
(15)详见《石渠余纪》卷三,《纪耗羡归公》,第140~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