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曝光的“衡阳贿选案”,其涉案人员之多、金额之大、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为建国以来前所未有。震惊之余,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防范和杜绝贿选的制度性措施。
实习生 周 昕
特邀嘉宾 浦兴祖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洪开开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处长
新闻背景:
据报道,在2013年初,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有56名当选的湖南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2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上述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另5名失职的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同时,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512名受贿的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受贿但工作严重失职的代表辞职,另有6名受贿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衡阳已终止代表资格。
日前,最高检和湖南省检察院分别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原衡阳市委书记)和衡阳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国初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
2014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作常委会报告时说,湖南省衡阳市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我们以深刻警示。张德江表示,必须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加强人大代表思想、作风建设,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衡阳贿选案曝光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认为衡阳市贿选案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严重挑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严重挑战,是对党纪国法的严重挑战。您认为,贿选的危害具体有哪些?
■浦兴祖:衡阳贿选案作为一个整体性现象,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恶劣,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衡阳事件所暴露的不仅是乱作为问题,而且完全违反党纪国法,完全有悖于人大制度的民主取向,是对人大制度的严重破坏。对于老百姓而言,这会打击他们对人大制度的认同。如果我们的人大制度得不到老百姓的认同,我们的老百姓不对人大制度抱有希望,那么制度就会缺乏社会基础,制度本身也就难以执行。
■洪开开:我认为其危害性和负面影响主要有:
一是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过去,人大代表在群众心目中往往都是“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正面形象。改革开放以来,应该承认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代表的负面形象在增多,代表的纯洁性也受到了一些冲击,但总体上讲,老百姓对人大代表的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但类似于衡阳贿选案之类事件的发生,无疑对代表的良好形象是一种损害,容易让老百姓产生质疑,如人大代表到底是怎样产生的,选举的公平公正性在哪里,这样的人大代表如何去替老百姓说话,等等。尽管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但这类事件只要发生,其负面影响不是一时间就能消除的。
二是严重挑战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么高比例的人大代表卷入贿选案,人们不禁要问,受贿的代表和领导干部为何胆子有这么大?中央关于换届选举有很多这样那样的“禁令”、“规定”,为什么这些领导干部竟然阳奉阴违、以身试法、顶风作案,一些党政干部与企业老板会不会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阶层以及“保护伞”,都很值得引起大家的警觉。看来,人大代表选举贿选也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否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会严重下降,党群关系会严重受损。
三是严重冲击法律的权威和底线。衡阳所以会发生如此大面积的贿选案,重要根源之一就是这些人大代表缺乏对法律起码的敬畏,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选举法明确规定,“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可是,法律白纸黑字写得如此清楚,为什么还会发生如此严重的贿选呢?最根本的还是有些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只把法律挂在嘴上,甚至当作一纸空文。一旦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那他们就会毫无底线,无所顾忌。当利益与法律碰撞时,天平自然就会倒向利益。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抓起。
□有很多人分析,发生如此大面积的贿选案与我国目前选举中缺乏一定的选择性、竞争性是有关系的。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蒲兴祖:衡阳贿选案的发生,除了当地500多名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和法制观念淡薄以外,跟我们制度的不严密也是有关的。这里所说的制度,是微观层面上的。比如在直接选举当中,选举法规定候选人要跟选民见面,但是在间接选举当中,制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候选人跟选民见面,出现贿选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其实,我们现在实行差额选举,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竞争的因子。实行差额选举,就意味着有落选的可能,候选人正是因为担心自己落选,所以才去贿选。如果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当选的成功率很高,是根本不需要贿选的,但是等额选举缺乏竞争性。所以说,现行的差额选举已经带有了一定的竞争空间,也正是因为有了竞争的空间,才会出现贿选。
□有人说如果放开竞选,是否就不会出现如此大规模的贿选行为。
■蒲兴祖:我认为就衡阳这个地方来说,就这500多名代表而言,如果实行竞选,照样会出现贿选行为。因为在衡阳这样的政治生态下,代表政治素质较低,领导法制观念、民主意识淡薄,要搞正常的竞选是不可能的,即便竞选,也难保不出现贿选的情况。假如代表素质高、领导民主法制意识强,最多出现个别现象,也很容易被制止,不会像衡阳那样贿选成为一种风气,所以我认为衡阳贿选案的发生跟代表的素质也是相关的。
□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目前代表选举的机制和程序?
■洪开开: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思路之一,就是要真正落实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展示自己的承诺、气质和能力,回答选民的提问。这样的好处有:一是选举能从暗箱操作走向公开透明,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只要公开,任何违法的举动就难有空间;二是选民或代表通过比较、评判作出自己的选择,真正体现自己的意志,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就会有保障;三是当选上的代表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会油然而生,不仅是荣誉,更是责任和约束,而且这种感受往往是发自内心的。
■蒲兴祖:要健全秘密写票制度。秘密写票处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外界干预选民的意志。秘密写票制度是无记名投票制度的配套与补充。秘密写票处在国外非常普遍,然而我们的选举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每位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这就形成了制度上的漏洞,选民可进可不进,秘密写票处也因此形同虚设。所以,应该力避制度上的形式主义,明确规定每位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这样选民就可以以自由的意志进行选举,在制度上能够对贿选的发生起一定的防范作用。
重点还要健全选举监督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向选举委员会举报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然而为何此次衡阳贿选案的披露是先从网络开始的,而不是按照我们制度的规定向选举委员会举报?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选举监督机制的不健全。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是由组织委任而不是由人民选举的,这就存在着老百姓对选举委员会的信任问题。特别是衡阳当地,连领导都以身试法,很难让老百姓对选举监督制度抱有信心。我认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应该是上下结合,组织委派一些,基层民主选举一些,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其中,这样既得到了百姓的认可,也避免了官官相护的可能。
□对于湖南衡阳特大贿选案震惊之余,人们更为关心的是今后如何防止和杜绝贿选案的发生。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洪开开:一是“重症下猛药”,严肃查处,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只要发现,不管是谁、数额有多大,都要从重从快查处。国外采取缴纳保证金的办法,一旦发现有贿选行为,保证金全部没收,就是防范贿选的一招。如此这般,就会大大抑制投机者的侥幸心理,如同一把利剑高悬头上,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要解决好贿选案界定难、举证难等问题。现在贿选的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而且有些人即使知情却不愿举证,查处难度大。如这次衡阳贿选案,开始是由湖南省查办的,但查了半年没有结果。后来,由中央巡视组直接干预,才浮出水面。现在很多贿选案最后不了了之,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为此,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查处起来好操作,任何贿选案都难逃法律的惩处和制裁。
三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要对等,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使当代表不再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平台。为什么有些人热衷当代表,说穿了是当选代表后,可以享受到很多特权,如人身权利保护权,企业家可以通过人大平台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可以跻身权力的高层捞取好处等等。如果当代表需要很多付出、奉献,首先是要尽义务、尽责任,那有些人当代表的动力就会大大减退,就不会冒很大的风险去贿选;而另外一些确实想为老百姓干点事的人,就很情愿去当代表,为民代言。
■蒲兴祖:我认为还要加强人大代表的素质教育。人大代表政治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是出现贿选的一个重要原因。可以将衡阳贿选案的案例推广到全国各级人大,以负面案例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让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都受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此外,还可将衡阳的负面案例推广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努力形成老百姓积极监督人大选举的氛围,用好选举监督的权力,真正让衡阳贿选这件坏事变成防范杜绝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