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人:郭根山 海南师范大学教授)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最重要的治国理政战略之一。36年来,党和国家在巩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的新的里程碑。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遭到破坏、社会陷入混乱的教训,邓小平提出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问题。1980年8月,在接见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时,针对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文化大革命”这一问题时,邓小平指出,“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同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因此,必须在“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
党的十二大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新立和修订了多部法律,基本上适应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中,最主要的立法工作就是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的颁布。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这部新宪法在新中国宪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要维护宪法的高度法律权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中国共产党汲取中外历史经验教训的重大理论创新。
1990年以后,国际风云变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所有这些都促使中国共产党思考执政方式的问题,思考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重大问题。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
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由“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跨越了治国理念的一大步。
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提出,实现了依法治国在时间上(加快)和空间上(全面)的有机结合。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向全党提出。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大的15年时间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逐步建立。
2014年10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次全会是党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新的里程碑。因为:
第一,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全会在依法治国理论方面提出了四大创新。
1、在指导思想的表述上增添了新内容。《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其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一句是全新的内容,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内容第一次出现在中央全会的文件中。
2、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3、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4、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必须建设和完善五大体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六项任务,贯穿《决定》的全部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施工蓝图。
第五,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通过《决定》的中央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含),中国共产党共召开53次中央全会,所通过的决议、决定、建议以经济建设和改革类文件最多,其次是党的建设类文件,再次是文化建设类文件。而专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央文件仅此一份。
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审议通过的《决定》,向世人昭示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描绘了清晰的行动“路线图”,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