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创新

2014-12-08 05:06曹幸申顾骅珊
绿色科技 2014年11期
关键词:杭州湾排污权波罗的海

曹幸申,顾骅珊

(嘉兴学院 商学院,浙江 嘉兴314001)

1 引言

目前杭州湾水质是全国12个主要河口、海湾中最差的一个。受到污染的水质影响了沿岸地区的工农业供水数量和质量,降低了生物多样性,对杭州湾的航道资源、滩涂资源、旅游资源以及潮汐能资源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为减少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对沿岸地区的负面影响,保护海域水环境,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综合的海域污染防治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 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状况

杭州湾地处浙江省北部,上海市南部,东临舟山群岛,西有钱塘江、曹娥江等注入。其沿岸的杭州、宁波、绍兴、嘉兴4市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两岸陆源污染不断加剧。而大面积的湿地围垦,使得有着特殊喇叭状地形水文特征的杭州湾对陆源污染物的自净功能大大退化。

2001年以来,杭州湾水质整体劣于国家海水标准中第四类海水标准。海水富营养化严重,水质较差。其主要污染因子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其中,威胁最大的是无机氮。杭州湾水污染还呈现近岸海水污染重于离岸,内湾污染重于外湾的特征。据2009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显示,重点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等级处于极差和差的比例分别达到4.7%和25%,较我国其他主要海湾河口,杭州湾位居最差之列。

3 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失灵及原因

3.1 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及其失灵表现

目前,杭州湾沿岸各地为治理跨界海域水污染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是按排污现状每年削减一定比例进行任务分配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二是建立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政策,对于没有报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报批立项。三是自2008年9月1日起浙江省施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以此加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管理。四是启动并实施了《2010年“浙海网”工作计划》和《2010年“浙海网”数据共享计划》,初步构建 “浙海网”数据共享技术平台,推进海洋环境监测与观测信息共享政策。五是出台《杭州湾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规定了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方式。

但这些实施办法很多都处于探索阶段。例如杭州湾海域中的嘉兴市,作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先行者,于2007年开设了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但这个实践处在让原先零散的、个别的排污权交易向制度化、规模化转变的初期阶段。其他地区虽有排污权交易的实例,不过都是在环保局撮合下,企业间点对点的交易,因而缺乏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3.2 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

3.2.1 跨区域合作制度不健全

杭州湾沿岸城市中,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上海为直辖市。在水污染治理的协调和组织方面,各种研究大多要考虑各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政府官员以短期的GDP为升迁考核标准,因而忽视治理水污染。在行政区划主导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下,各城市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利用,往往只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而不考虑整个流域对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在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领域,两岸五城市并未形成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海陆统筹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两省市五城市的杭州湾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

3.2.2 部门协调管理问题难度大

在部门协调方面,杭州湾水环境管理制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明、机构薄弱等多个问题。虽然浙江省设有海洋渔业局、环保厅、钱塘江管理局、海事局等多个行政机关来管理杭州湾水环境,但部门之间缺乏联合工作机制,且真正具有行动力的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排放标准的动力和机制。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难下海,许多跨部门海洋环境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从市级部门来看,杭州湾沿岸五城市各自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到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大多缺乏海洋环境专业人才,每年的海洋环境公报是有偿委托宁波一家专业部门完成的,这样的机构设置无法担当起杭州湾及钱塘江河口环境管理的重任。

3.2.3 海域污染物评价指标缺乏

各地对水污染排放没有形成完整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于浙江省沿海城市的城市化推进速度不断增加及农业集约化生产的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增加。而尾水排海标准低于排河标准实际上市诱导了各地在杭州湾岸边增设污水处理厂。目前使用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是1998年实施的国家标准,缺乏对有毒有机物等特殊污染物的评价指标及标准。“十一五”期间,浙江省将化学需氧量作为杭州湾陆源污染物的监管和考核重点,而忽视杭州湾地区主要的污染物氮和磷,导致杭州湾水环境治理中的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生态没有一个完整的综合评价体系,目前的监测体系只反映不同要素质量状况,不能科学地表述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总体质量。

3.2.4 监管力度不足

一方面,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应急能力不足。杭州湾监测站点和监测项目偏少,缺乏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的在线监测,更缺乏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能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仍处空白,难以反映杭州湾不同海域的环境质量和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我国没有赋予公众监督治理水污染的各种权利和途径,没有形成水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形成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去限制政府或企业对于水环境的不当行为。

4 以波罗的海为例的经验借鉴

波罗的海位于欧洲北部,海岸线曲折,与外海的通道又浅又窄,属于欧洲北部的内海。二战后,随着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城市规模扩张,加上波罗的海水体交换缓慢,大片的海底区域没有生命迹象。氮负荷过大被认为是波罗的海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这也最终造成其近岸海域基本没有纳污容量,生态环境极其恶劣。

波罗的海与9个国家接壤,这些国家对波罗的海水体的富营养化都有责任。一个国家单方面的努力不足以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这意味着,有效和高效的氮还原需要他们联合行动。针对上述情况,1974年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在欧盟领导下,签署了《赫尔辛基公约》,该公约是针对陆域污染源制定的第一个区域性条约。到20世纪80年代后,波罗的海水质和生态环境逐渐得以改善。波罗的海的水污染治理是跨国合作治理海域污染的典型,其主要经验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4.1 制定区域性条约,预防跨界损害

保护跨界水资源首先意味着跨界地区需要履行预防损害的义务,而不是事后对损害进行赔偿、补救的义务。因为在造成损害之后再补偿,往往无法恢复之前的状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它结合了预防原则和预防环境损害原则,也考虑到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步骤,监测也是防止、减轻损害的关键步骤。1974年波罗的海国家签署的《赫尔辛基公约》联系了近20个不同的科学或行政团体处理波罗的海事务,如国际海洋研究协会、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经济互助会等,以及若干个双边和多边的机构。根据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沿岸国应当制订和实施监测跨界水体环境,包括洪水和跨界影响的联合方案,并制订和实施有关监测方案、测量程序等的统一标准。

4.2 加强援助与合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长期污染问题,与波罗的海接壤的国家限制污染物的跨国流动,通过支持北欧环境金融公司(NEFCO)建设,由该公司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收费,同时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税收刺激。各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和设备的最大污染物允许排放标准,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同时加强农业面源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在污水处理厂中配套建设污泥处理、沼气发电装置,既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又避免了污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5 基于制度创新视角的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针对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的制度成因,借鉴波罗的海水污染防治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从改进型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全方位水污染综合调控制度、排污权交易创新制度3方面设计杭州湾海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新制度。

5.1 改进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中国现行有关水污染的标准制定参照了欧美20世纪的排放标准,以控制排放浓度为主,难以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如果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浓度控制,而不考虑水体纳污能力,即使达标排放,水污染程度也会加重。因此,对允许在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核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

实施改进型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要求以地处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的五城市污染物排放量达标为控制目标,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作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明确污染控制重点海域的功能定位,调查沿岸地区污染物排放量,掌握跨界海域的环境容量。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五城市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量仍不能达到规定的区域,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超出容量部分的进行削减或通过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5.2 完善源头减排管理制度

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物和营养物质很大一部分来自陆源,加快制定完善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兼顾海源污染控制的减排政策。首先,按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根据水体功能的水质要求及其自净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入河总量,并倒推至排污口,采取相应削减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评审、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严守生态红线,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根据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重新规划生产力布局。同时规定,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5.3 健全末端治理监管制度

制定与完善末端治理监管制度,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水质自动监测技术实现水质的实时和远程监测,监督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排放达标情况,及时预警重大水质污染事故。提升海陆统筹环境综合监测能力,保护杭州湾海域环境质量。

统一污染物排海标准与排内河标准。控制重点污染物氨氮和总磷,纠正因污水排海标准低于内河而产生的沿岸污水处理厂增设过多的趋势。严格限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采取更高的排污标准。同时,设立执法监督小组赴各地监督,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检查等形式,坚决依法打击、公开曝光和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优化杭州湾两岸入海排污口布局。首先,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数量,掌握入海排污口情况。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取缔,重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其次,优化整个海湾尤其是跨区域入海的排污口布局,着重推进杭州湾沿岸5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同时,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

5.4 创新排污权交易制度

目前,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环境污染严重。水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水排污权的二次分配手段,发展空间巨大。杭州湾沿岸5城市应加强交流合作,建立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原则公开交易水权。同时,建立各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广域网,形成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和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也要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沿岸各市应确立跨城市交易的价格比例机制。政府部门采取激励机制以促使买卖双方参与交易,引导成立各类中介组织并激发其作用,以此降低交易费用,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交易。

为了解决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应要求新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向现存的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新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的资金可以用来治理现存企业的污染。其次,允许将一个工厂内部的多个排放点或者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看作一个整体,允许一些排放点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点则要更多地削减排放量,这样,排放量从整体看是减少的。最后,应建立银行储存制度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污染物削减信用可以存入经认可的银行,银行方面负责之后的储存、使用和流通。

[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2009~2013)[R].杭州: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3.

[2]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R].嘉兴:嘉兴市环境保护局,2011.

[3]施祖麟,毕亮亮.我国跨行政区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机制的研究——以江浙边界水污染治理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3):3~9.

[4]关道明.我国近岸典型海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容量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108~110.

[5]Baltic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ssion.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Baltic sea area(Helsinki c onvention)[R].Finland:Helcom secretariat katajanokanlaituri 6BFI-00160Helsinki,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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