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夫卡,一位“法律作家”?

2014-12-05 14:20○廖
博览群书 2014年2期
关键词:卡夫卡文学法律

○廖 奕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文学而言,卡夫卡已经成为一种风格和范式的代名词。阅读卡夫卡,对普通人来说,既是一种人生求解的诱惑,也是一次智识的检阅和挑战。在诡谲难懂的卡夫卡噩梦”背后,究竟潜藏着怎样的神奇机制,让文学的力量如此巨大?难道仅仅是因为奇异的想象,怪诞的情结,足以吸引后现代的无根游魂?又或者,矛盾与悖谬,在迷宫般的文本中,让读者体察到晦暗不明的希望,并且产生不断诠释和续写的冲动?

其实,卡夫卡的最大诱惑,在于他成功设置了一种永不完结的真理探寻过程,并以“法律之门”作为核心象征,与外界实现了超越时空的对话与沟通。在他貌似晦涩艰深的故事背后,有一道神奇的大门,对所有试图进入者全天候开放。与此同时,卡夫卡也给读者和评论者设计了诸多考验,最大的挑战就是,虽然法的大门敞开,但最终目的地始终模糊不明,真理成为悬疑。在通往其文学王国首都的路途中,充满着错误的标示、危险的岔道和恐怖的陷阱。

综观现今对卡夫卡作品的各种解读,真正符合文学批评法则的不多,根据习惯和需要进行虚构和再创作的反而层出不穷。表现最突出的,当属法律人对卡夫卡的研究。这种缘起于美国,而今在世界范围内备受追捧的新思潮,被冠之以“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旗号,倡导从文学中发现法律的存在,深化法律的文本技巧,甚至吸纳文学的教化功能,同时保持法律对文学的权威规制。法律人坚信自己的职业地位和知识技能,对卡夫卡的法律背景极度放大,将其塑造为伟大的“法律作家”。卡夫卡的作品成了法学院的阅读材料,甚至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意见引用的资料来源。这种努力客观上可以扩大卡夫卡的影响,但并不是真正的文学批评。因为,过度的法律解读伴随着大量的常识讹误,褊狭的职业主义立场会让文学自主性和法律的自由度都受到损害。

对于文学家,对于卡夫卡,我们应当坚持纯正的文学批评标准,深入真实的社会和个体情境,去发现和分析作品背后的深刻寓意。只有这样,才能将诱惑化为动能,将挑战变成机遇。

卡夫卡出生于奥匈帝国统治下的布拉格,是生活在捷克人圈子中讲德语的犹太人。他的“布拉格德语”是一种犹太人专用的少数语言,如同他的人生一样充满含混、歧义和矛盾。卡夫卡独特的文化身份和语言特点,让他与当时流行的表现主义非常合拍,他的作品总是喃喃自语,犹如梦呓,但又从外向内,深邃洞察。卡夫卡的犹太背景,还为其创作涂上了浓郁的宗教色彩。只有理解了原罪和上帝审判等宗教意象,卡夫卡的“怪异”才会变得有据可依,符合逻辑。

多元重叠而又相互冲突的文化身份,形塑了卡夫卡特立独行的文学风格,及其一以贯之的真理和家园探寻主题。面对“少数文学”的不可能性,卡夫卡总是试图在边缘处探察中心,在真理的隙缝处开凿地洞,迎接火光。他绝不会将自己局限于一种身份和职业,因为他意欲找寻的是最后的自由和真理。为此,他不断发现悖谬,揭示矛盾,从而找到突破,打破界限。

法律,是界限的象征,也是卡夫卡战斗的对象。卡夫卡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源于他对父权专制的恐惧和反抗,代表了他长期以来的身份焦虑和自由困境。他向往绝对的自由,这只有在文学创作中可以实现。在他眼里,世界一分为三:一个是他生活的奴隶世界,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法规的条条框框;第二个世界是父亲支配的暴君世界,一刻不停地发号施令,而自己并不遵守法律;第三个世界是理想的自由世界,这是一个所有人都幸福生活,不受任何命令和戒律约束的世界——它才是卡夫卡毕生追求的文学王国,一切可能束缚文学自由的事物,都是不能容忍和妥协的恶,都必须接受真理法庭的最后裁判。

在卡夫卡的文学世界里,法律只是一种不自由的隐喻,并不具有实在的所指。他精心构造的一场场“审判”,与其说是具体的诉讼,毋宁是他对现实世界的批判原型。无所不在的“法”,以真理为诱惑,为托词,却被最后证明为“神秘的荒诞”与“虚无的崇高”。卡夫卡坚信,最高的“法”暗藏于人们负罪的良心深处,体现于文学自由的终极理想。在他作品里反复出现的“火光”,意味着神圣的复归和最后的拯救。主人公的死亡结局,并非法律人眼里的制度罪恶使然,而是通向真理和自由新生的暗喻。

卡夫卡通过文学写作,实现了其接近真理的哲学关怀。但他的哲学思考并没有体系框架,而是通过自由的想象完成。这种想象包含了生动的具象思维,也不乏缜密的逻辑推理。法学院的教育和法律职业经验,帮助卡夫卡以严谨的理性开掘思想的深渊。他的写作虽然具有表现主义的诡异魔幻特点,但在表达方式上却如法律语言般质朴精准,难怪同时代的德语小说巨匠也对其客观清晰的文体赞叹不已。

卡夫卡在大学时本想选择哲学专业,但未能如愿,几经更换,最后学习法律。习法并非他的真实志愿,而是迫于个人生计和父亲意志的无奈之举。虽然如此,他还是顺利完成了学业,22岁时获得了法律职业博士学位,之后从事工伤保险法律工作。卡夫卡的法律实践,增添了他知识的广度和推理的深度,对其文学创作意义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认同了法律的逻辑和思维。在他的心目中,法律工作始终只是饭碗保障和写作的素材库,仅此而已。相比于法律职业,文学写作才是他的终生志业。法律是一种谋生方式,而“写作是一种祈祷形式”。卡夫卡总是在写作中与上帝对话,穿透表象,进入真理,完成自由生命的自我圆满。

所以,在卡夫卡的作品中,法律不过是叙事的材料、故事的名头——真正的实质,与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审判技术无关,与生命的自我反思、归罪和救赎有关。如果一定要认为卡夫卡是个伟大的法律人,他也只能归于“自由法理主义者”之类,因为他寻求的不是法律技术的纯熟,而是法律真理的彰显。正因如此,用法律分析的方法无法读懂卡夫卡。正如法哲学必须坚持哲学的理路,法制史必须尊重历史的真实——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当然应当以文学为本。

归根结底,文学的最大力量,在于它可以告诉失落的人,还有人可以读懂自己。如果我们认为,卡夫卡是真正读懂自己的人,那就一定要遵循他的文学律则,首先读懂卡夫卡。我么可以在阅读中彷徨迷茫,但千万不能失去了尊重与自省,用当下的愿景篡改原初的路标。

在未来的更长的日子,卡夫卡将继续刺动喜欢他的读者的心灵,他的诱惑和挑战,如同他的作品一样,永远不会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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